陈柏峰:偏执型上访及其治理的机制

作者:陈柏峰发布日期:2016-11-28

「陈柏峰:偏执型上访及其治理的机制」正文

摘要:偏执型上访是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现象,可见于多种典型情形,其诉求缺乏合法依据,属于无理的范畴。上访人的心态是偏执的,在信访事项上寄托了很多情感,且上访过程中继续投入情感,进一步强化了偏执心态。

偏执型上访很难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却又不能不接待。这是因为,信访不仅是法治事业的一部分,更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部门不能拒绝来访群众,不能置群众困难于不顾,从而实质上承担了无限的责任。上访人可以在法治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中自由选择有利于己的权利,信访部门却要同时承担两个体系施加的双重责任。在此压力下,信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心理疏导功能。

目次

一、偏执型上访的几种典型

二、偏执型上访的特征

三、依法治访与群众工作

四、信访功能的再思考

上访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早期的研究多是在维权的视角下进行的,认为上访是民众针对政府的一种维权和抗争形式,并在此前提下讨论其政治影响和社会后果。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发现,这种认识框架夸大了上访的政治性,误解了上访的政治意涵。近来的一些研究主要从治理的角度出发认识上访问题,探讨上访频发的治理根源,研究了不同类型的上访,并提出了分类治理的思路。本文沿着这一思路,分析所谓的偏执型上访。

在基层调研中,常常听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说,不少上访人心眼小、认死理,他们将这种上访归结为上访人的性格偏执。偏执型上访,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受到了侵犯,常常是因为当事人固执于自己的诉求,执著于想象的正义,或者是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灰色领域遭遇利益分配不均问题。此类上访有当事人性格偏执的因素,但这不是全部,一部分上访人是在上访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偏执的。

作为一种治理现象和问题,仅仅用上访人的性格因素加以解释是不够的,需要深入探讨偏执型上访及其治理的机制。本文将以作者在长期的田野调研中积累的经验质感为基础,试图展现偏执型上访的基本特征,展现其复杂性,探讨其被不断生产出来的体制原因和社会基础。

偏执型上访的几种典型

偏执型上访是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现象,其诉求多元而复杂,但多数缺乏明确的合法性,尽管可能有合理成分,但总体上属于无理的范畴。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政府部门没有能力满足或不应该满足其诉求。当然,明确断定上访人诉求的合法性,需要进入个案本身。一些上访诉求涉及市场经济中的风险、诉讼过程中的风险甚至曰常生活中的风险,这些风险本该当事人自己承担,信访部门对此无能为力。

调研中,我不止在一个地方调研听说,有村民因妻子在外打工跟人私奔,而向信访部门寻求帮助;有的人做生意亏本了,或者在外受骗上当,都去找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当然没有办法也不应该解决这样的问题。很多偏执型上访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也许他们真的走投无路,但无论如何,强求信访部门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都是偏执的表现。具体来说,典型的偏执型上访存在于下列几种情形中:

第一,邻里纠纷引发的上访。在众多被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偏执的上访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邻里关系和日常琐事而上访的,这些琐事有的不涉及利益争端,有的有所涉及但利益标的并不大。邻里纠纷的缘由各种各样,有相邻关系中排水、灌溉引发纠纷的,有共用围墙引发纠纷的,有宅基地界线引发纠纷的,有采光引发纠纷的,有邻居违法建设引发纠纷的,也有日常口角引发纠纷的,还有因羡慕妒忌引发纠纷的等等。这些缘由往往成为当事人上访的事由,而这些事由的依法解决并不一定能让当事人息访。

上访事由不过是邻里纠纷的一个“出气口”双方针对的不一定是事由本身。有时上访事由的解决不仅无法平息邻里纠纷,甚至可能激化矛盾,成为另一方当事人新一轮上访的缘由。邻里纠纷往往具有“延伸性”纠纷不是由一次矛盾冲突、一个明确的标的所导致的,其背后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投入了当事人的深厚情感或激烈情绪,从而容易导致偏执型上访。

正因此,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不同人身上,会导致不同的反应。通常不会引发纠纷的事由,在有“过节”的邻里关系中就可能成为长期积怨的爆发点,引发激烈的纠纷,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邻里纠纷适合用“延伸个案”的方式加以解决,需要与纠纷当事人的过去关系状况和未来生活相结合,与村民对纠纷的整体看法相结合。因此,邻里纠纷引发的上访,接访者一般强调通过调解渠道解决,从根源上平息矛盾。

第二,村庄派性引发的上访。所谓村庄派性,就是对村庄事务持有不同的看法,这种不同看法因村委会、党支部的选举而在村庄内激发出政治性矛盾。派性在村庄生活中导致的上访非常普遍,或者说,在村庄派性的竞争和斗争中,上访是一种具体的可利用形式。村委会选举往往是村庄派性斗争最激烈的平台,村庄对上级政策的实施也可能成为派性斗争的平台。

在这些场景中,只要上访可能增强自身派性的力量,有利于派性斗争,它就可能被用上。这种上访往往针对村委会选举不规范,村庄决策不民主、不透明、不规范,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不合法,村务管理混乱,村务、财务不公开,村干部作风问题、贪污腐败问题,等等。

这些上访事项往往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上访人的诉称往往虚实都有,但大多缺乏明确的证据。在地方政治社会生态中,这些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基层干部和群众对这种违规已经建立起了一种“正常化”的特殊“预期”真正核查起来牵涉面太广,耗费过多资源,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影响基层当下工作的开展。而且,上访人一派可能也曾经在“台上”担任村干部,同样甚至更严重的存在自己上访声称的那些问题。

正因此,在派性严重的村庄里,常常出现轮番上访,两派或几派互相拆台的情形,各派都日渐偏执,投入了自身派性的情感和追求。村庄派性引发的上访中,上访人以法治或政策的名义上访,其最终目的是派性斗争,斗争的双方都会表现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姿态。

第三,偏信“政府责任”引发的上访。所谓偏信政府责任,是指上访人坚持认为,政府或公立事业机构对某事项应当承担责任,而根据通常认识、制度规定或法定鉴定程序,政府并没有明确责任。上访人不接受制度规定或法定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也不接受解释和劝说,坚信自己的判断,偏执的要求政府承担责任。

例如:武汉山乡的老上访户刘某,1989年其妻在乡卫生院做节育手术一段时间后身体不适,检查后确认为下肢深静脉血检,但是医院复查后认为与节育手术无关。多家医院鉴定都是相同的结论。但刘某夫妇就是不认可,多年坚持上访,多次赴京上访。再如,同在山乡的老上访户的刘某某,其被确诊为食道癌晚期的妻子,在其儿媳妇计划外怀孕二胎被处罚的当天死亡,刘某某一直坚持认为其妻死亡与计生处罚有关,要求政府承担责任。

类似这种上访,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按照程序作出的鉴定也不支持上访人的诉求,政府不可能承担上访人所宣称的那些责任。有些上访案件的发生时间距离未远,尚可能通过各种鉴定程序、调查程序明确责任。一些发生时间久远的事项,政府已经不可能通过鉴定程序、调查程序来确定责任的归结和承担。缺乏法定程序的认定,政府当然不能也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偏执的上访人,政府便无法洗脱“罪名”;信访工作人员很容易陷入无处用力、无法息访的状态。

第四,偏信“正义”的涉法涉诉上访。所谓偏信“正义”是指上访人坚持认为,自己诉求的实现,才是正义的实现;只要自己的诉求尚未得到满足,就会坚持不断上访,声称司法不公正、法官徇私舞弊、警察徇私枉法,要求政法机关重新受理、再审自己的案件。

这些上访案件往往经过了各级政法机关多次审查,政法机关难以在法律范围内满足上访人的诉求,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是正常的诉讼风险,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但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可法律的风险分配和制度安排,坚持认为政法机关应当不计一切去查明真相。

有些是案件发生时搜集、固定证据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后真相难以查明,这其中可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有政法机关方面的原因。政法机关方面的原因可能示当时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不完善、不严密,也可能是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范围的限制,未能及时取得有效证据,还有可能存在违法、腐败现象,当事人的怀疑合理,但现在又无法证实。

从治理的角度去看,各种情形都属于社会正常现象。但在具体案件中,这些“正常”现象导致了当事人生活的重大悲剧,意味着他们生活的重大转折或挫折,当事人从心理上就是不接受,因此坚持上访,寻求自己心中的“正义”。

偏执型上访主要存在于以上几种典型情形中,但并不是说,以上情形的上访都属于偏执型上访;而且,偏执型上访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上述典型列举远远不够。偏执型上访,甚至很难构成一个治理性概念,更不可能构成一个法律性概念。

它是一个源自实务工作感受的概念,是对社会现象的不精确概括,其外延较难明确,所指事项的边界较为模糊,至少在目前的认识能力范围如此。偏执型上访有上访人心理方面的原因,也与社会转型与发展,应对上访、治理上访的体制变迁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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