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网络反腐:媒体治理和有限正义

作者:蔡文成发布日期:2014-12-09

「蔡文成:网络反腐:媒体治理和有限正义」正文

网络反腐的勃兴,是信息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互联网政治现象,网络反腐以其独特的优势,突破传统反腐的困境,以媒体治理为基础,开创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新方式和新方向,已成为反腐之利器。但是,“网络反腐是柄双刃剑”,不论是作为权力监督行为,还是作为社会治理活动,网络反腐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结构漏洞和功能缺陷,其实施的过程和实现的效果可能仅仅是选择性的“有限正义”。因此,我们应理性认识网络反腐的利与弊,客观评价其正效能和负效应。本文基于反思和批判的立场,从媒体治理和有限正义的双重视角,论证网络反腐之有效性和有限性,探究网络反腐多元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网络反腐:新媒体治理和新反腐运动

网络反腐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及其社会效应来制约与监督权力,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政治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和顽疾,是国家权力的异化。[1](p189)网络、信息技术的革命奠定了网络反腐的物质基础,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形成了网络反腐的社会条件,而反腐倡廉的任务和要求是网络反腐的现实动因。廉政建设的支柱分国家公权和社会力量两大体系,网络反腐以其公开性、快捷性、互动性、隐蔽性和高效性等独特优势,成为现代社会力量反腐败的新方式和新方向。

从主体来看,网络反腐实质上是一种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是现代社会主体参与政治的新载体和新途径。网络政治参与是网络信息时代,发生在网络空间,目标指向现实社会政治体系,并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切行为。[2]网络反腐通过网络、利用网络、依靠网络来揭露、曝光、监督和追查各类腐败行为的活动,与网络问政、网络问责同步发展,已成为政治主体参与表达意见、进行民主―参与的新路径,[3](P95)是反腐败的新工具。

从客体来讲,网络反腐实际上是一种通过网络的治理活动,是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腐的新领域和新场所。网络是现代社会的先进生产力,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传媒,通过网络进行社会管理和舆论监督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反腐过程中,通过网络举报、网络曝光、网络评论、网络跟踪及网络监控,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制约社会权力,预防、遏制、惩戒腐败,促进反腐倡廉,保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从内容来说,网络反腐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时代的正义运动,是人民追求民主、实现正义的新活动和新方式。网络是“哥白尼式”的革命,网络改变了世界,成为人类一种新的认识方式和生活方式,并且,“互联网就是一种新的社会运动”。[4](p269)网络反腐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演练场和实战所,是反腐倡廉活动的直通车和助推器,而且是人民追求正义、践行正义的新社会运动;网络反腐也是现代社会缓解矛盾、化解危机良性的“减压阀”和“稳定器”。

二、通过媒体的治理:网络反腐的有效性

毋容置疑,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已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世界,通过“媒体”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普遍共识。媒体治理,是通过媒体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或者是通过媒体的属性和功能来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与社会活动。“网络是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媒介,” [5]以网络为载体和工具,介入社会实践,形成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社会治理机制,已是世界多国的客观选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强调:“确信提供技术援助可以在增强国家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能力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信需要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出腐败采取综合性的、多科学的办法”。网络反腐是一种典型的媒体治理行为,通过网络的介质,激发网络的功效,拓展了反腐的主体和客体,革新反腐的途径和方式,提高反腐的效率和效果,增进社会腐败治理的广度、深度和效度。

(一)网络反腐拓展反腐的主体与客体

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具有开放性、隐蔽性和廉价性的特征,网络反腐突破传统反腐主客和条件的限制,使反腐的主体广泛化、反腐的客体越加丰富。网络反腐具有公开性,集聚大众、集体、政府的力量,网民可多渠道搜集证据和信息,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关注到惩治腐败的进度和广度。网络反腐具有匿名性,网民可隐藏身份,以多样化、个性化形式在网上的自由发表言论和举报腐败,并可构筑起无形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不易被腐被知晓身份而遭到报复,降低了腐败举报的风险程度,提高了腐败举报人的安全性。网络反腐有低成本性,反腐信息的发布简单、方便、快捷,易于举报人及时有效地公开腐败信息,让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助推了监督主体通过网络反腐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说是廉价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反腐败的大众化和时代化趋势。从反腐的客体来看,网络覆盖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经济的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只要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存在着腐败,都有可能被监督;网络和网民遍布各行各业、各个角落,全社会动员,全方位监控,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网”,全天候反腐,让权力尽可能在阳光下运行。

(二)网络反腐革新反腐的途径和方式

网络是一种现代媒体,具有快捷性、互动性和多元性的特征,网络反腐超越传统反腐时空和程序方面的限制,使反腐的途径多元化,反腐的方式更加多样。网络反腐具有快捷性,网络举报、网络监督都是一种点对点、互动式的信息交流,突破了传统反腐工作“上门―登记―谈话―反映―受理―反馈”等一系列繁琐程序。而且,网络能够迅速地将批评意见和检举报告在网络世界中高度“聚焦”,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攻势,引起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网络反腐的互动性,突破了传统反腐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与障碍,加强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架起了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快速通道和联系纽带,形成一种全方位、动态化、立体式的沟通和互动,为各网络主体提供了直接参与治理腐败的手段和平台。网络打破了话语和信息的垄断,福柯认为:“话语传递着、产生着权力,它强化了权力,”[6](p90)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分享,自由、及时、便利、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既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从网络反腐所表现出的形式和手段看,已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网络论坛、博客、播客、微博、微信、反腐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层出不穷。可以预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每一项网络技术的突破,都会网络反腐方式和手段的革新。

(三)网络反腐提高反腐的效率和效果

网络是一种先进科技,具有高效性、直观性和在线性的特征,网络反腐不仅达到惩治腐败的功效,而且促进公民参政议政,教化官员和民众。网络反腐具有直观性,它兼声音、图像、动作、文字于一体,展现的内容也更丰富多彩。因此,网络可以全方位地为反腐工作提供更加具体直观的证据,逼真地展现腐败分子的罪恶行径,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网络反腐具有教育性,通过对腐败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式的跟踪报道,无疑给官员和民众进行生动廉政教育,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强大的社会“舆论场”,进而提高网络反腐的有效性,使腐败分子“望网却步”。 网络反腐具有在线性和参与性,互联网的多线路和多渠道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很好表达自我诉求的平台,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快捷通道,一个申诉自身利益的机会和一条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渠道。”[7]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

三、有限正义:网络反腐的有限性

正义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根本价值,是作为公平的自由行动,也是平等的权利,[8](p13-15)而现实中社会正义往往不是普遍的,具有“有限性”。“有限正义”是指社会活动的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以及过程与效果的有限性和不完满状态。简言之,有限正义是正义实现受主客观条件的约束和限制,呈现出的一种不成熟、不全面、不均衡和不完善的状态。从过程看,有限正义是一种选择性正义;从结果看,有限正义是一种缺陷性正义。如前所述,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和新型的反腐形式,以“网络”进行反腐倡廉,促进社会治理,保卫社会的秩序和正义;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反腐亦是如此,其主体、客体、程序、制度和方式等存在无法避免的缺陷和弊端,其所能实现也仅仅是“有限正义”,这是我们认识网络反腐的客观、理性的原则。

(一)主体有限:反腐主体的“不均衡”和表达的“非理性”

网络反腐的主体是反腐活动的发动者、参与者和实施者,包括作为社会细胞单元的个体网民和作为社会反腐核心的国家机关。网络主体的结构和素质影响反腐的水平,决定着反腐的成效。

作为网络反腐主体的网民具有结构数量不均衡和结构不合理的特征。从年龄结构看,网民主要代表是年轻人,多数中老年群体使用网络相对较少;从知识结构看,网络主体以大中学生为主,其他职业群体的网络普及率较低;从地域结构看,网民多集中于大中城市,多数农民利用网络的程度不高;从网民数量看,通过网络表达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人数仍然偏少。可见,网民不能代表全体公民,网络舆论也不完全代表民意。同时,网民具有不稳定性,往往是互联网中的“乌合之众”,也可能是“网络沉默者”;加之,公众的盲从心理,信息的不对称性,行为的利益倾向性,网络评价的泛道德化,网络民意易被操控性,导致网络主体不具有真是、广泛的代表性。

在网络这个开放空间,网民的非理性现象尤为突出。网络的数字化、虚拟化、符号化掩盖了人们的真正身份,而身份的隐藏使人容易陷入“网络匿名”的伦理困境:“个体处于匿名状态时,没有明确的个人标志,不必承担破坏规范的后果,由此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9]由于缺失了约束力和责任感,使个人的法律、道德意识降低,极易采取非理性行为。网络行为的非理性也表现在网络信息的认知和选择上,在信息浩如烟海、瞬息万变的网络空间,网民的判断难免会因信息混乱而变得迷离,思想会因的观念冲突而变得困惑,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行为主观性、随意性增大,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网络非理性还表现在网民行为的利益化动因中,网络提供给个人完全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却没有建立对不负责任者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追逐自我利益的非理性选择在所难免。更有网民为吸引公众眼球,使用“雷人”的语言,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地发布信息,故意夸大社会矛盾和腐败问题的严重性,煽动社会情绪,酿成“网络暴力”,造成适得其反的结果。[10]

(二)客体有限:反腐对象的“选择性”和信息的“虚假性”

网络反腐的客体是反腐行为的对象、载体及信息的集合体,主要包括反腐对象和反腐信息。网络反腐的客体决定着反腐行为的存在与发展,没有反腐对象,根本无从反腐;没有信息,没有事实,反腐败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网络反腐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公共权力、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虽说网络传播信息、控制信息资源而演化成“媒体权力”,即第四权力,[11](p28)但网络关注的对象有限,具有极强的选择性。网络媒体往往选择最具新闻属性、公众效应及“吸引眼球”的事件进行报道,只有变动力度大、发生频率低、公众兴趣高和娱乐效果强的信息才能引起媒体的持续关注,引发网络“蝴蝶效应”,才有可能启动反腐程序。不仅如此,网络媒体对反腐对象多从新闻价值和社会舆论角度进行取舍,容易将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标签化,甚至情绪化处理,这也使得网络反腐不可能做到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事实上,现代社会日渐精细化、专业化,在大众面前进行大民主式审判,无法承担起维护全部社会正义的重担。

网络反腐实质是一种“信息反腐”。反腐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主要表现在信息的真实性、共鸣度、聚焦度、参与度、扩散度多个维度。网络信息生产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使社会信息数量急剧增长,网络仅作为反腐的一种载体,一种工具,一个平台,其自身是无法辨别“是非曲直”,更不能甄别事情的“善恶真伪”,导致腐败信息真实性、可靠性没有保证。网络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也导致信息的碎片化、信息混乱无序,也有信息漏洞与冲突,无法形成法律上所要求的腐败证据链。网络信息的可操纵性,诱导媒体与网站在市场竞争中,唯利是图,迎合网民,歪曲事实,误导和愚弄大众。现实社会中,网民发布虚假信息,发泄不满、散布谣言、诽谤诋毁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信息真假难辨、混淆视听,而且造成国家机关对网络信息的不信任、甚至害怕的态度,信息的鉴别也浪费社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这些在客观上消解了信息反腐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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