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个人隐私的公共化的危害

作者:发布日期:2009-03-24

「陶东风:个人隐私的公共化的危害」正文

1、具有反讽意义的是,两件风马牛不相干的事件,即所谓“艳照门”事件和南方50年不遇的雪灾,居然同时在春节前后成为鼠年伊始中国的最大媒介化公共事件,使得鼠年伊始大众传媒就演出了一场令人哭笑不得的悲喜剧。进入任何一个网站,几乎都可以发现“艳照门”“雪灾”两个关键词在主页的显要位置“携手”并列。超过百万的网民“积极参与了”关于“艳照门”事件的讨论、投票,网上上载的相关图片和文章被疯狂点击。

显然,大众传播,特别是网络是导致此次媒介事件的重要因素,没有网络我们就难以想像艳照被如此便捷而疯狂地上传、点击、议论,但我仍然以为这不过也就是一个技术因素而已,也就是说,网络只是使得艳照在网络上流传有了技术上的可能性,但却不等于“艳照”成为“公共事件”的必然性。如果媒体不感兴趣,网民不感兴趣,上传了也无法闹出这么大动静,无法成为家喻户晓的所谓“艳照门”事件。所以,最不正常、也是最值得理论界关注的是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媒体为什么热衷于谈论艳照,把它建构为一个“公共事件。”

正因为这样,我将首先引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论范型来分析这个网络媒介事件,我的结论是:“艳照门”事件是一个典型的私人领域公共化的案例,它凸显了大众传播与消费主义时代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它表明了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或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的结果,将是二者的两败俱伤,它同时也以非常戏剧性的方式凸显了在一个消费主义和高科技携手并进的时代大众传媒的伦理和责任问题。

这次的明星“艳照”是私人在私下场合拍摄并私人秘密收藏的,(陈冠希在艳照事件的声明中,指出那些照片是隐私物品,上传网络非己所愿,同时强调自己是事件的受害者),不管其目的是什么,审美格调和文化趣味是高是低,它都是典型的私人事务(物品),属于私人领域,没有公共意义。但一旦通过网络媒体在公共领域曝光,这些艳照就迅速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大量媒体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积极卷入,大量网民同样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极度关注。于是,私人事件(物品)转眼间成为公共事件。这就是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

2、所谓“公共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所谓公共事件就是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公共性A),另一个是通过进入公共场合而获得的可见性、公开性、透明性(公共性B)。著名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研究专家理查德・桑内特指出:“‘公共’和‘私人’这两个词的历史,是在西方文化的语境中理解其基本变化的关键。在英文中,‘公共’这个词最早有记录可寻的用法是将‘公共’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联系起来。”[1]所谓“公共福利”中的公共就是这个意思。比如一个人拿自己合法挣得钱去赌博并且输得精光,这是他的私人事务,和公众利益无关,我们可以说他的道德境界不高,但是却不能说他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拿社保基金、拿国家的钱去赌博,那么无论他赌赢了还是赌输了,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因为这个钱是属于公众的。“公共”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公共’意味着向任何人的审视开放,而私人则意味着一个由家人和朋友构成的、受到遮蔽的生活区域。”[2]这个意义上的公共性就是可见性、公开性或透明性(visibility)。

从理想的角度看,公共性的A、B两种含义应该是重合的,也就是说,进入公共场合、可以被公众了解、被公众谈论的应该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私人问题则应该保持其隐蔽性,不可见性,而不应该进入公共场合(在媒体时代进入公众场合实际上几乎等于进入公共媒体)。重合的例子各种各样的重大社会事件、国家权力的使用、国家财政情况的公开报道(比如南方雪灾、四川地震、瓦斯爆炸、社保基金案等等),它既是呈现于公共空间的,可见的,同时又是关乎公共利益的。所有的国家权力行为和政府行为都是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因为它是和公众利益相关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就因为它是一种公共权力和公共行为。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性质是公共机构。

但是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这两个含义常常又是不重合的。不重合的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公共性A)因不能被公共媒体关注而无法进入公共场合并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公共性B)。比如在被媒体曝光之前,“非典”虽然是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事件,但却没有在公共空间呈现出来,不具备可见性和公开性,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它的公共意义被人为地压制和遮蔽,还有很多滥用公共权力谋私利的行为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揭露曝光,仍然具有隐蔽性。即使是那些被曝光的案件也恰恰说明我们的媒体和其他机构对于公共权力的使用监管不力;另一种情况是:本来没有公共意义(公共性B)的私人事件或私人物品,因为被公共媒体广泛炒作而获得了可见性(公共性B),进入公共场合并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

正是在这里,凸显了大众传播的巨大威力,但同时也凸显了它的巨大危险。大众传播的作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当今社会,不借助大众传播,任何一个人或者事件,不管它(他/她)和公众利益是否相关,都不能获得可见性(公共性B),大众传播既可以让一个本来没有公共意义的事件获得可见性,成为“伪公共事件”(即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公共价值,只是在数量的意义上广为传播),也可以使本来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处于隐蔽状态,无法获得可见性,也就是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一个得到了媒体大肆报道的五百人游行和一个没有得到媒体报道的五万人游行,即可以发现大众传媒在公共性的建构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大众传媒的责任和伦理的重要性。如此强调媒介在公共事件建构中的核心作用,是因为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大型甚至巨型的当代社会,而不是一个只有几十人几百人组成的乡村村落,在乡村村落十分有限的人际空间中,一个事件不借助媒介也能通过口耳相传而广为人知,获得透明性和公开性,而在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社会,人际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展,不借助媒介而依靠人际的直接交往已经不可能使一个事件公共化――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更何况现代大型社会是所谓“陌生人的社会”,大家相互防范、警惕、保持距离,即使是隔壁邻居也互不往来。

3、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大众传播在公共性的建构或者遮蔽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引入一个概念,即媒介化的公共性(mediated publicity)。所谓媒介化的公共性是与非媒介化的公共性相对的。非媒介化的公共性是指直接建立在面对面的口头交往或直接感官接触基础上的公共性(比如在公开场合的集会游行或者演说、讨论),它的前提是公众的直接在场和直接见证、直接参与,他们有一个共享的物质性的公共空间。古希腊时期的公民集会所体现的就是这种非媒介化的公共性。但是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各种规训制度(它们的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公众的聚集)的不断完善,随着传媒的发展,所谓可见性、公开性已经越来越依赖于传媒,大量的人聚集在一起讨论某个事件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今天,我们对于公共事件的参与和了解很少建立在我们的直接在场和直接参与上的,也就是说,公共性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变得去空间化了(de-spatialized)。所谓“去空间化”,是指在大众传媒时代,某个事件或某个个体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与一种“共享的物质场所”相关,它可以传媒被大量不在现场的人所了解,因而获得了一种新的、可称之为“被传媒中介化的公共性”或“传媒化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常常独立于、不借助于公众的直接在场(比如参加超女活动的网络公众就是不直接在现场的公众)。也就是说,个体不必直接出现在公共事件的现场就可以通过传媒的报道而参与这种公共事件、分享其公共性。汤普森说:“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事件或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直接与对共同场所的分享相联系,因此事件或个人能够获得一种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受他们能被许多人直接看到或听到的限制。”[1]公共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与由大众传播技术创造的新可见性(公共性B)类型以及新公共领域类型相关,它几乎是没有空间限度的,它能够被无限多的、可能是处于私人化背景(如家庭)中的个体所感知和经验。大众传播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今天的公共事件几乎只能表现为传媒化的公共事件。

但是,这样一种媒介化的公共性既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亦即公共性A和公共性B的理想结合),比如被媒体大量报道的四川地震。这个时候,大众传播对于公共性所起的就是正面的作用,因为通过大众传媒的强力传递,大量远隔时空的人也能够了解本来难以理解的公共事件,并因此而获得了大大扩展了的公共性(今天的海湾战争、金融海啸、萨达姆审判等事件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共事件,在前大众传播时代这是不可思议的),它变得更加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接受者──虽然这些接受者并不在现场,也不曾目击事件的原始发生(一个专制国家的暴君在今天的大众传播时代已经很难维持自己的统治,除非他完全隔绝和外界的交往,即使这样,其他国家的媒介技术也可以渗透到其“宫廷深处”)。也可能是纯粹数量意义上的公共性(只有公共性A,而没有公共性B)。

但是媒介化的公共事件也可能没有实质性的公共意义,只有数量意义上的可见性和透明度,这就是“媒介化的私人事件”(mediated private affair),它是指这样的事件:它们原先发生在私人领域、具有隐秘性、和公众利益没有联系(缺少公共性A),但通过被大众传播记录、报道与传播而获得了公开性/公共性(公共性B)。这种情况就是在今天的媒体时代成为重要文化症候的隐私公共化,它最经常地发生在一些著名的政治活动家与各类明星身上(但也可能发生在一个普通人身上)。他们既深受其益(想想中国的明星们是如何炒作自己的私生活以提高知名度),也深受其害(想想戴安娜王妃的悲剧,以及所谓王菲李亚鹏女儿的“兔唇事件”、陈冠希等的“艳照门”事件)。

4、以网络为依托的“艳照门”事件(与此类似的还有前段事件热炒的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是公共性的两个含义不重合的典型例子,它戏剧性地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改写了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含义,其后果既是对私人领域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

一方面,私人艳照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丧失了不可见性,就此而言,它获得了可见性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B)。私人领域的这种公共化表明私人隐私进入了公众媒体,成为公众话题和媒介事件,失去了其不可见性和隐蔽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并因此而侵犯了私人利益(陈冠希的辩护是有法律依据的)。“隐私”之所以是隐私,就在于它是隐(不可见)的和私(私人所有)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隐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许多和明星隐私相关的私人事件多属于此类情况。比如前段时间媒体爆炒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还有此次的艳照门事件,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其热衷于上传艳照、炒作艳照内幕、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性问题(比如弱势群体政治权利的维护问题、政府官员的滥用职权问题等等)。这实际上就是大陆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整个世界――目前的状况。例如,大陆媒体由于种种原因曾经长时间内不能报道和谈论“非典”,致使“非典”发展到失控状态,严重危害了公众利益;在比如,大陆媒体至今也不能深入反思和讨论“文革”和“反右”问题。

这表明,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使公共领域徒有“公共性”之名而没有公共性之实。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艳照门”事件不仅是私人领域的危机信号,同时也是公共领域的危机信号。它表明了在我们这个畸形的消费社会,一方面是无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媒体和无聊的大众对明星有着变态的兴趣,他们的政治热情急剧减退,而消费明星的兴趣却疯狂增长;另一方面,我们的新闻审查制度和我们的言论限制使得媒体和百姓都不能谈论真正重要的公共话题,所以,他们也有自己的难处,中国人的政治冷漠和消费热情在某种意义上是官方故意和乐于看到的,甚至是他们故意引导的。两者共同促成了艳照门这个伪“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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