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定罪量刑依法适当

作者:南方网发布日期:2004-06-26

「广州法院就喻华峰案答记者问:定罪量刑依法适当」正文

南方网讯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案一审判决后,记者近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南方都市报原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最近在你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请你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审理情况?

答:好的。2004年2月16日,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4日进行公开审理。3月19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喻华峰犯罪所得的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整个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一个半月审理期限内审理完毕。

记者:为什么该案在东山区法院进行一审而不是在其它法院?

答:该案在我院进行一审有两个依据:第一,根据《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基层法院对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就其犯罪数额、情节,论罪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我院立案受理该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二,喻华峰贪污、行贿的行为实施地均为南方都市报社,在我院的管辖范围内,故依照《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院受理该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记者:你院认定喻华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喻华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某某、王某某用南方都市报业务员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先后将南方都市报广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452316.41元列支计提,分别存入李某某、张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存折户,总金额为1550047.32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多个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喻华峰采取不入帐的方法隐瞒奖金领取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

记者:请问你院判处喻华峰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是否太重?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喻华峰贪污犯罪的数额已达到10万元以上,且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故对其所犯的贪污罪只能在起点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处罚,对于喻华峰所犯的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喻华峰犯贪污和行贿两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由此,我院对喻华峰的定罪量刑是依法、适当的,不存在偏重、畸重的问题。

记者:一审判决后,喻华峰现在有无上诉?

答:2004年3月19日,我院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3月29日,喻华峰正式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作者: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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