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麟:大众传媒在转型期中国公民集体行动中的作为

作者:吴麟发布日期:2009-09-06

「吴麟:大众传媒在转型期中国公民集体行动中的作为」正文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业已进入一个利益博弈时代,处理当下频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应当去政治化、非事件化,将之视作转型时期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能否妥善化解公民集体行动取决于国家对其的制度化能力。因而可尝试将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审议民主”引入治理实践。顺此脉络,基于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本文认为:大众传媒应充分担负使“弱公共领域”活跃的功能,并致力于实现“弱公共领域”与“强公共领域”之间的顺畅沟通。大众传媒能否如此作为?除了自身不断加强新闻专业主义建设之外,主要有赖于政府更进一步深入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集体行动;审议民主;国家―媒体关系

在提倡“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中,频发的“群体性事件”[2],不仅表明既有调控方式存在问题,更显示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日渐利益自主和多元分趋的事实。“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3]认可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并为之构建合法化、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或是一种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现实路径。本文主要目的即是探讨大众传媒在其间如何作为。这是笔者对自己观察和思考的一次初步的尝试性整理,因此欢迎一切严肃的讨论与批评。

一、“群体性事件”: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

起初“群体性事件”是作为政治词汇进入学术研究视野;随后的研究实践中,学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现实观察或学理推衍赋予其不同涵义;且大多数在进行界定时,都强调其“违法性”及“危害性”等特征。[4]对此,曾有论者指出:在中国情景中,一味进行此类强调,甚至认为它同一般“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有本质区别,在经验上或学理上皆经不起推敲;因而需要一个更具学理化、一般性的概念。[5]本文认同这一观点。“群体性事件”这一称谓的政策导向性和治安对策性意味确是过于浓厚,为之“正名”是转换固有思维模式的基础。

事实上据笔者的不完全观察,2008年已有专业背景不同的学者及媒体提出以新思维解决“群体性事件”。

学者许章润指出:刻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多为民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以转型期社会问题之错综复杂、大国治理之千头万绪而言,每年数万起公民集体行动是一种社会常态,无需当作危害“安定团结”或是有损“和谐社会”的“异端”来处理。并且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因此建议:不如一般性地将“群体性事件”合法化,定义为“公民集体行动”,同时以法律程序严加调控,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从而建构一个和平、理性与有序的多元社会利益的抗争、表达和博弈环境。[6]

学者孙立平指出:当下中国无论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抑或对其的处理,基本皆处于法治的轨道之外,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迄今惟一相关的权威性界定源自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其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这一主导性的界定,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整体性的偏差。目前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新思维和制度化的解决方式,首要就应对此种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的做法加以反思,从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的角度重新界定。[7]

学者倡导之外,媒体亦颇积极。仅以《南方周末》为例,于9月的一篇评论中指出:多方面迹象显示处理群体性事件正在酝酿新思维;同时呼吁:需要最大限度地突破惯性思维和惯性模式,创造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有效机制。于11月的一篇评论中又强调:政府对形形色色“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进步明显,不过仍非尽善尽美,最大遗憾即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尚停留在个案层面,更多的是一种被动反应,更多的是一种临时措施,一种个性化施政,而没有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更没有促成制度创新。”[8]

中国社会的转型始于经济领域,与之直接相关的利益重构和利益博弈,是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地形的一个重要视角。据此以及参照上述灼见,本文认为:对待“群体性事件”应去事件化、非政治化,将之视作“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

那么何谓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 )?它属于政治行为的范畴。学者赵鼎新认为:一般可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以及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三个纬度描述政治行为。集体行动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社会运动(social action )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revolution)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因而,集体行动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相对很低。[9]

在1978至2008年间,中国社会共有三次集体行动浪潮,其所对应的时间段分别为:1980年代中后期;1990年代中后期;2005年前后。学者刘能对之有过很精当的梳理。其一,参与者的主导形象存在变迁:以传统精英为代表的社会类别群体(social categories );以下岗工人和抗税农民为代表的首属社会弱群体(primary minority groups );地域共同体(spatial communities )――保卫居住环境、土地房屋产权和各类经济收益权的地方性居民。其二,所聚焦的稀缺资源有所不同:路线合法性资源和一个更为公平的经济分配秩序;支撑产业转型的人力资本以及与之相关的福利资格、农村宝贵的财产资源和现金收入;空间权益(环境质量)、财产权(土地和房屋)和收益权(如租权、经营权等)。正是所寻求的稀缺资源不同,参与者的主导形象才存在变迁。其三,所呈现的主要特点颇有差别:以政治性为主,兼顾经济正义;以生存性和经济正义为主导;以经济正义和生存性为主导。在梳理回顾的基础之上,刘能指出三次集体行动浪潮揭示出了三大趋势:世俗化(secularization)――经济利益日益成为集体行动的保卫目标;基层化(localization):基层政府日益成为集体行动的抗议目标;暴力化(violence-oriented ):集体行动参与者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在增加。[10]

之前本文提出可将所谓“群体性事件”视作“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剖析近年来有影响力的个案,以及受益于社会学学者的相关研究,此处拟对它的特征进一步界定――(1)目标:它主要聚焦于经济利益而非政治诉求;(2)形式:它更有可能是自发的、短暂的、地方性的,而非高度组织化的、持久的、全国性的社会运动;(3)对象:基层政府机构及其代理人不仅只是仲裁者,而是日益卷入集体行动成为当事人。

二、“审议民主”:一种可资借鉴与尝试的治理形式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政府目前反复强调发展环境应该稳定,可谓明智之论。稳定并非是指社会中不存在矛盾以及冲突。正如论者所言:“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与化解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11]可见,稳定应是指国家能够不断提高将矛盾和冲突纳入体制轨道的能力。

既然“群体性事件”是具有明显特征的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运动,那么将其纳入体制轨道加以化解,方为追求“稳定”相对而言的理想路径选择。“一个国家的整个集体性抗争方式的发展,以及一个国家中某一具体的集体性抗争事件的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以此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对集体性抗争事件的制度化能力。”[12]如何提高国家对其的制度化能力?笔者认为:“审议民主”应是一种可资借鉴与尝试的治理形式。

二十世纪最后十年勃兴的“审议民主”理论(deliberative democracy )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在1990年前后,西方政治哲学经历了一个审议转向。”普遍认为贝赛特于1980年首次使用“审议民主”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不过直到1987年曼宁与1990年科恩的论文发表之后,“审议民主”一词才逐渐流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加盟更使其成为当代西方哲学的焦点。[13]其实,审议的观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观念本身一样古老,其源头可追溯至5世纪的雅典。伯里克利认为:政治领袖不是将讨论视为“行动道路上的绊脚石”,而是将其视为“任何一种民智举动所必不可少的准备”。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捍卫审议之价值的重要理论家,表示审议就是公民公开讨论、相互证明其规则和法律的过程。他还认为:通过普通公民之间的相互辩论、共同决策得出的结果,将比专家们的独立决策得出结论的效果更佳。19世纪对“通过讨论进行治理”倡导最力的是密尔,他的思想是审议民主的渊源之一。20世纪初,审议被明确地和民主勾联起来,杜威等人在著作中毫不含糊地声称:民主政体需要现代意义上的政治讨论。[14]

“审议民主”理论的着眼点在于面对高度多元的社会,如何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化解社会冲突,塑造一种公正而有活力的公共生活。它表示民主不仅仅是投票和参与;认为在投票前应有一个公共审议的过程,使得公民可以透过自由而公开的讨论,深化他们对共同利益的理解。它既和参与民主理论一样强调普通民众对于决策过程的参与,以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它又强调通过公共审议来提升参与的品质,以提高决策的质量。论者认为:根本而言,审议民主主要强调“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决策之正当性进行证明”。其基本目的是“为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具正当性的证明”。为此,它致力于四个相互关联的目标――“力图促进集体决策的合法性”,“鼓励公民本着公共精神来考虑公共问题”:“促进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尊重”:“纠正失误”。[15]

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学术脉络对“审议”概念有不同理解[16];不同“审议民主”理论之间存在诸多观念分歧[17].超越这些歧异,我们可以认为:“审议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审议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审议民主”在西方社会中的复兴与发展有其内在逻辑。它是对宪政民主的一种反拨和补充,在民主运作中起到一种辅助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快速发展同时矛盾亦在凸显。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引入审议民主,并经本土资源重新阐释,应该不仅可以降低改革的阻力和成本,而且可以通过点点滴滴民主实践的积累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

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话语机制呈现出明显的断裂特征――在社会话语系统中,政治精英占据着制高点;知识精英的话语空间日趋扩张;经济精英用财富支撑其话语霸权;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利则往往处于文本的重视与实际的边缘化之间的尴尬境地。作为整合各种话语力量、平衡各阶层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也相应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偏差和失灵;基层政府相关决策更是如此。若探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6.28)、云南“孟连事件”(7.19)和甘肃“陇南事件”(11.17)的爆发缘由,可发现决策存在问题是共同原因。仅就“陇南事件”而论:一起最初30余人的上访事件最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原因是当地干部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缺乏沟通、信息公开迟缓;更进一步,则是面对“大投资”的诱惑,地方政府‘善后“对策未能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理解和支持。截止到11月底,当地多方对《望》新闻周刊记者关于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与否问题的采访,或称在”酝酿之中“,或不作正面回应,以致”搬迁问题的酝酿过程仍难以还原。“[18]

当前非常有必要在公共决策尤其是基层政府决策中引入“审议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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