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丹:论西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固有矛盾」正文
一个老故事
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的8月4日,德国体育信息通讯社解除其记者迪特 黑尼希的职务,引发德国媒体的普遍关注。德国《时代周报》评论,黑尼希被撤职“显然是因为报道中的倾向性”。德国之声电台报道,他在几篇文章里反复报道中国解除了互联网封锁,对此报道编辑部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德国体育信息通讯社收回了这些报道,最后迪特•黑尼希被撤职。报道援引该社老板克莱默的话称,他几十年来坚持自己的路线,与通讯社的宗旨无法协调。《法兰克福汇报》发表评论,对迪特•黑尼希的遭遇表示同情:总的来说,几十年来他一直是人们熟悉的记者,但太早承认中国所取得的发展和进步。很多公众在各大媒体网站上留言,表达自己对黑尼希事件的看法。署名Jay2008的网民称,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的是那些在西藏骚乱时扭曲事实和在西方散播错误信息的记者。署名Sharepoint的网民称,他被解雇,是因为他报道了中国的真实,因为他的信息不是人们在德国所期待的那种。署名Dark_Sun的网民称,可惜媒体的多元化在德国越来越多地流失,经常只存在一种群体观点,而每个记者都必须符而合之。
8月22日,《柏林日报》披露,德国之声电台中文部副主任张丹红因“亲华言论”被停职。该台26日的解释是:她“没有维护德国之声所一贯坚持的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据新华社报道,张丹红气愤地表示,德国一贯宣扬“言论自由”,但从她的遭遇上怎么看得出德国有言论自由呢?
读了这些新闻,我想起马克思引证海涅的一句诗:“这是一个老故事,但永远是新闻。”[1] 因为同类事情不知演出了多少场,只是地点、事由、时间不同而已。这里表现的是西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固有矛盾。
西方国家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传媒老板
在我们的通常印象里,西方的传媒可以自由地报道和发表意见,那里的公民拥有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例如,美国总统签署《1996年电信法》,当月就被一个团体告到联邦法院,说其中第五部分(CDA)关于对淫秽信息的制作和传播进行限制的10个条款(第501-509条)违反言论自由,几经反复,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些条款,其理由是:此条款用词含糊,容易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判决书写道:“虽然政府为保护儿童而使他们避免具有潜在危害的信息,但这些条款实际上禁止了成年人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即接受和向他人传播信息的言论的自由。”法院否定总统的判决,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形式上说明美国很重视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这背后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电视制造商的利益,因为一旦法案的这些条款生效,会使他们增加生产成本和招徕观众的收视成本。
言论自由如此,那么新闻自由呢?西方国家传媒的体制基本是私营,因而传媒是商业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对社会产生巨大精神影响的产业。新闻自由的主体是谁?根据商业运转的规则,新闻自由的主体只能是传媒的老板,在传媒工作的人,哪怕是总编辑、总经理,其工作性质都是为老板打工,贯彻老板的意志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常见现象:员工与老板的斗争。这种斗争中,传媒的员工除了和一般工厂工人一样,为自身的物质利益而斗争外,还要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在这类精神生产的单位,总会发生记者、编辑的观点与老板相佐的情形。如果老板禁止员工通过传媒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新闻,记者、编辑当然会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侵犯。少数政府管理的传媒,像美国之音,历史上也多次发生电台的负责人因观点分歧而与新闻总署之间的矛盾冲突。
争取“内部新闻自由”
这种斗争从20世纪初开始明朗化,特别在二战后,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斗争一度很激烈。在德国,这种斗争被称为争取“内部新闻自由”(Inner Freedom of Press) [2];在美国,被视为编辑权与经营权的关系问题;在法国,叫争取“报道权”;在日本,叫争取“编辑权”。
然而,观念上提出“内部新闻自由”或“编辑权”是一个问题,实际情况是另一个问题,资本的利益,以及行政权力,远远强大于在传媒中工作的作为个体的记者或编辑(哪怕他是总编辑或总经理)。第二次伊拉克战争时期,一位在报道中多少表达了反战情绪的记者被他所属的美国广播公司(该公司又属于迪斯尼集团公司)解聘,一度也引起传媒的关注。从商业规则来讲,老板有权决定聘任谁和解聘谁,但从言论自由来说,这位记者的解聘是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反讽。而当时的公司一方,碍于美国的这种自由传统,不承认解聘的原因是观点分歧。这次发生在德国体育信息通讯和德国之声的事情,如果说有什么不一样的话,那就是当事的传媒老板和政府电台一方,已经不需要掩饰什么,“理直气壮”地说出解除记者迪特•黑尼希的职务和将张丹红停职是由于观点不同。商业利益、行政权力侵犯人权,发展到了蛮横的地步。
其实,德国体育信息通讯社的老板克莱默比起世界传媒大王默多克来,实在是小巫见大巫。鲁伯特•默多克在澳大利亚起家时,他旗下的一家悉尼出版的报纸的记者,就与他有过多次关于报道权的斗争,起因均是记者报道的内容与老板的喜好存在矛盾,尽管这件事情引起了外界对默多克的批评,然而,传媒的所有权最终还是迫使那些“闹事”的记者们离开。现在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总部迁到了美国,他蛮横地行使传媒所有权,已经让美国新闻工作者斗争了100多年的编辑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行业规则,受到挑战。默多克作为传媒资本的代表,他痛恨“平衡”和“客观”,要求更多的“坚定信念”,他从来不承认传媒主编的权利。多年前,他收购了《纽约邮报》。大功告成之时,志得意满的默多克走进编辑部,拿起即将出版的报纸大样,上来就大改标题,引起了追求风格一贯的报纸编辑们的抗议。本来,美国报纸的编辑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传统,也是底线。默多克面对编辑们的喋喋之言,当场发火:我买了这张报纸,难道是让你们玩的,听我的还是听你们的?面对新老板的震怒,自视甚高的《纽约邮报》的“无冕之王”们只能就范。
去年,默多克掌握了世界第一大财经报纸《华尔街日报》,他承诺不会干预编辑独立,并承诺为编辑提供更多预算。美国新闻人认为,第二个承诺是可信的,但他们几乎一致认为,默多克毫无疑问会染指《华尔街日报》的内容,玷污编辑独立性。一篇题为《资本比自由硬, 默多克胜利了》的评论写道:“美国新闻人不得不面对一个悲凉的现实:他们只是圣徒,不是主。主的名字叫资本。”[3]
就在默多克收购《华尔街日报》的时候,澳大利亚记者艾里克•埃利斯为该国《好周末》杂志撰写默多克现任妻子的报道《邓文迪•默多克:帝国背后的女人》。他走遍了邓文迪生活过的地方,花费了2.5万美元。稿子谈到她怎样从原来的邓文革变为今天的邓文迪。然而,报道完成后即被封杀,因为《好周末》杂志与默多克的新闻集团存在着股权方面的关系。经过辗转反复,这一长篇报道最终以中文发表。令人奇怪的是,报道在20多家网站上露面后,旋即迅速消失了。显然,默多克的资本力量有效地控制了该报道的发表和流向。
美国之音的多任台长因为观点的分歧与政府管理部门发生的冲突,尽管大多引发舆论的关注,但是最终均以被雇佣的下级被解聘或辞职了结。例如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之音代理台长惠特•沃恩多少秉持客观、平衡的新闻工作原则,没有听从政府官员的阻拦,部分播出了对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录,同时播发美国政府官员的评论。该台低估了美国政府的反应。这家广播电台的老板是美国政府,国务院发言人鲍彻说:“美国纳税人供养的美国之音不应该播放来自塔利班的声音。”9月28日,台长惠特•沃恩以及主管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自由欧洲电台的国际广播理事会主席,均被撤销职务。与此同时,美国之音在欧洲一个发射台的200多万美元经费预算被取消。然而,新上任的台长罗伯特•赖利只做了10个月,又被撤职。他虽然立场坚定,但是没有能够有效阻止部下再次播出采访塔利班领导人奥尔马的片断,成为他被撤职的原因之一。
西方社会信息垄断的趋势
从默多克到现在德国的克莱默,不断集中的西方传媒资本越来越表现出全面垄断社会信息传播的趋势。1990年代,美国著名批评家马丁•李和诺曼•苏罗蒙就写了一本书《不可靠的新闻来源》,对传媒资本侵犯言论自由提出尖锐的批评。书中写道:“据说新闻记者始终不懈的在搜寻‘人咬狗’的新闻。但是我们踏破铁鞋,怕也难在美国声誉卓著的大报上,找到一条新闻是由咬他老板的记者采访报道的。”[4] 1999年,美国马里兰州立大学教授彼得•菲利普斯做了一项课题,研究1998年的美国被禁止发表的新闻,他发动42名同学工作了六个月,完成了《美国禁发新闻》这本书。该书第五章,搜集的便是被传媒老板禁止的手下记者写的新闻或评论。我们在这章里可以听到了受到压制的美国记者的声音,因为他们的报道触犯了权势之徒。福克斯电视台(属于默多克的新闻集团)的记者史蒂夫•威尔森和简•阿克勒真实报道了危及美国牛奶供应的因素,因为他们触犯了广告商的利益而被解雇。阿普丽尔•奥利弗和杰克•史密斯因报道美国越战期间在老挝使用沙林毒气而遭到CNN的解雇,显然这里美国政府在实行间接控制。他们的遭遇以及这些被掩盖的事实表明,腐败的媒体系统是怎样地害怕利润减少,五角大楼是如何操纵着客观、真实的新闻。[5]
1996年以后,国际传媒业的兼并和集中越发频繁。如今,更多的传媒属于大型集团公司或者私募投资财团的资产。当传媒在投资者和大财团那里仅作为一项资产的时候,股东价值微妙地凌驾于新闻价值。过去,新闻专业主义和商业利益冲突时,老板有时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会尊重前者。现在不同了,相当数量的传媒属于更大的与传媒完全无关的大财团,左右着政治和舆论的正是这些大财团,而不是财团下面某家传媒的记者――不管你试图推翻一个总统,或者支持一场海外战争,其实最终是财团老板说了算。我国正在流行的一本书《货币战争》(宋鸿兵编著,中信出版社),用很多最近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相比之下,德国体育信息通讯社老板的做法反而显得微不足道了。如果从理论上理解这种西方传媒的现象,不妨读读美国学者费斯的著作《言论自由的反讽》(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他称这种现象为“自由与自由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这种现象的本质,就如英国当代哲学家卡尔•波珀所说的:“在沟通自由与不受限制的市场自由之间出现了一种结构性矛盾:主张个人选择自由的市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更多的为投资者而不是为公民选择做辩护,为大型企业组织审查个人视听的选择权力进行辩护。”[6]
我国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是公民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出版自由的主体是“公民”;《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这两部法律是全国性法律,虽然具体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第27条规定:香港或澳门(行文除了主语,完全相同)“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里,新闻自由的主体是“居民”,上升到国家层面便是公民。而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英文翻译均为Freedom of the Press。
显然,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传媒所有人的法律意义,不适于说明中国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有的学者把两者混淆了。例如一篇文章写道:“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作为法人的主体,而不可能是个人,即使是私人报纸、私人电视台,也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纯个人,纯粹的个人无权采访他人,无权制作新闻,而是要经过申报、审批,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取得法人资格,方能成为新闻自由的主体。”[7] 这段话前面一句是西方的观点,后面一句是中国的情况,如此把两者合起来,说明作者对两方面都缺乏基本的了解。
西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主体矛盾的问题无法根本解决
正由于西方国家的这种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固有矛盾,不少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关于这个问题,美国法学家欧文•费斯(Owen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