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敬宏 张为杰 李玲:西方新闻传播学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

作者:发布日期:2016-04-22

「徐敬宏 张为杰 李玲:西方新闻传播学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正文

【内容提要】 本文对西方新闻传播学在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领域的文献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方面:一、媒介新技术对隐私的威胁以及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悖论问题;二、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三、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等新媒介技术对隐私造成了更大的威胁,在社交网络中,隐私悖论现象在各国依然存在,侵权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而有效的保护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则需要社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行业自律和政策及法律保护。

【关 键 词】社交网络/隐私权/隐私侵权/网络隐私权


自从塞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与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1890年将隐私权界定为独处权之后,各学科背景的学者不断地对隐私权进行探讨,但直到今天,学界对隐私与隐私权、网络隐私与网络隐私权等概念仍缺乏一个完全统一的共识。伴随电子计算机及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隐私权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自第一个公认的社交网站1997年才创立,(Boyd & Ellison,2007)有关社交网络的研究已有十来年的历史。目前,单就网络隐私权和社交网络两领域而言,国内外研究成果颇丰,但具体到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时,相关研究则明显不足,仅有一些零星的论文,而尚无真正意义上的专著。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隐私权研究领域,相关的概念还有“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等,尽管这些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详尽区分这些概念的异同不是本文的重点。同时,考虑到这些概念有相当的重叠性,许多相关的研究又将这些概念混用的实际情况,本文暂时将这些概念视为同一概念,但在引用他人论述时,则尽量尊重原文的用法,不作更改。

考虑到该研究领域的跨学科特性,为了确保较为全面的检索效果,我们以“social network”+“privacy”或“personal information”或“personal data”为主题词,在EBSCO大众传媒学全文数据库(Communication & Mass Media Complete,简称CMMC)、学术参考类(商学除外)全文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Complete,简称ASC)及商管财经类全文数据库(Business Source Complete,简称BSC),汤森路透集团Web of Science中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简称A & HCI)及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ocial Sciences & Humanities,简称CPCISSH)以及两大法学全文数据库Heinonline和Lexis.com等多个重要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初步分析后发现,新闻传播学界的《新媒体与社会》(New Media & Society)、《信息、传播与社会》(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 Society)、《计算机辅助传播》(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广播与电子媒介》(Journal of Broadcasting & Electronic Media)和《传播学刊》(Journal of Communication),信息科学领域的《信息社会》(The Information Society)、《信息管理》(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美国社会信息科学与技术学刊》(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法学领域的《计算机法律与安全评论》(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互联网法律》(Journal of Internet Law),心理学领域的《计算机与人类行为》(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网络心理行为与社交网络》(Cyberpsychology Behavior and Social Networking)等期刊是发表相关论文的主要阵地。西方新闻传播学界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关注点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问题、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以及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三个方面。


一、媒介新技术对隐私的威胁以及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悖论问题

(一)社交网络等对隐私权的挑战及引发的伦理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网络社会的自然延伸。随着社交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广泛使用,网络隐私权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正如约书亚•费尔菲尔德和汉娜•史顿所指出的,目前大数据正在统治新闻业,新闻记者们也主动拥抱大数据技巧,但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给新闻传播中的网络隐私权和媒介伦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当数据越聚越多,算法越来越好之时,侵害隐私权的成本则急剧减少;另一方面,获得隐私权主体(指用户)知情同意的成本却又大幅增加。(Fairfielda & Shteina,2014)更为糟糕的是,基于大数据而形成的媒介受众市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知情同意,因为数据的贡献者太多,不可能联系到全部。

伴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关于互联网的研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都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关联。在传统意义上,与隐私相关的研究伦理主要集中在发生的场所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领域,所涉及的主体是实名的个体还是匿名的个体,以及相关信息是已出版的还是未出版的等问题上。但在互联网上,上述界限已经模糊不清。以詹姆斯•M.哈德森和艾米•布鲁克曼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网民认为其在网络上的传播活动是私人性质的,那么对其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就是不道德和违法的。(Hudson & Bruckman,2004)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看法,比如约瑟夫•B.沃尔特认为,似乎可以明确的是,对公开可获得的储存于互联网上的对话进行研究分析,并不构成对受试人的研究,因此也可免于来自结构审查委员会的受试人管理审查,直接展开研究。(Walther,2002)约瑟夫2011年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对此类公开可获得的储存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研究,与对报纸内容进行研究相比,并不需要对受试人进行更多额外的保护。很显然,新闻记者如果希望从公开可获得的虚拟社区和社交媒体引用时,他们经常并不需要获得许可即进行引用。在推特等社交网络上,推特用户也可以将其他推特用户的信息,原原本本地转发给那些并不是最初的目标受众。

(二)用户隐私担忧心理与隐私披露行为之间的“悖论”

从理论上讲,隐私担忧心理与自我披露行为应该是紧密相关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关心或担忧其隐私的社交网络用户,将在社交网络上较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其个人信息。然而,很多研究却表明,尽管社交网络用户的确担忧其隐私问题,但在他们使用社交网络时,却并不会因为这种担忧而影响到其披露个人信息行为。苏珊•B.巴尔内斯将这一矛盾现象称为“隐私悖论”。(Barnes,2006)

其他研究者也发现了这一隐私悖论现象。比如,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拉尔夫•格如斯和亚历山德罗•艾奎斯蒂的研究发现,该校学生在脸谱网(Facebook)上所提供的大量个人信息情况,令人吃惊:高达39.9%的学生公开列出了电话号码,大多数用户公开了诸如约会的偏好、感性现状和政治主张。(Gross & Acquisti,2005)2006年他们根据从脸谱网下载的个人资料进一步发现,该校很少有学生在使用脸谱网时进行隐私设置,以限制其个人资料被他人看到。两位研究者认为,就个人隐私而言,该校学生在使用脸谱网时总体上来说不在意、不关心或者仅仅是持实用主义的态度。在对189名本科生用户就隐私观念问题所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本科生的隐私担忧与脸谱网的使用情况从统计的角度看并不相关。当某本科生使用脸谱网后,其所属群体中个人信息披露的情况不会因为其隐私担忧程度的不同而有显著的不同。研究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同辈压力或羊群效应的缘故。研究者想进一步弄清楚,本科生愿意披露信息是否源自不明白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人看见。结果却发现,总体而言,本科生对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人看见的程度十分清楚,绝大部分本科生也对其个人资料可以被他们看到以及可以被他人搜索的情况表示满意。

泽伊内普•突凡科西以704名大学生为样本展开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脸谱网和聚友网(MySpace)用户的隐私担忧程度与其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披露程度没有直接关系。(Tufekci,2008)莫妮卡•塔迪肯通过对2739名德国互联网用户进行调查,就其自我披露信息的种类、质量以及路径等内容展开研究后发现,这些用户的隐私担忧几乎不影响其隐私披露行为。(Taddicken,2014)这一研究发现,与上述艾奎斯蒂和格如斯2006年针对脸谱网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类似。

(三)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内涵

如前所述,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出现以后的延伸。斯蒂芬•T.马古利斯(Margulis,1977)认为,在所有的传统隐私理论中,欧文•奥特曼(Altman,1975)和艾伦•F.威斯丁(Westin,1967)的隐私理论最为重要。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Margulis,1977)、80年代(Sundstrom,1986)和90年代(Newell,1955)一些重要的关于隐私的文献回顾中,备受推崇。更为重要的是,两人的理论为以后的隐私理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启发和催生出桑德拉•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PM,communication privacy management)。

威斯丁认为:隐私是个人、群体或组织自己决定其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到何种程度传播给他人的主张。另外,隐私是个人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对社会自愿的和暂时的回避。(Westin,1967)奥特曼则认为:隐私是公开与关闭私人边界之间的一种张力,是个人对他人接近自己的选择性控制。(Altman,1975)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包括5个要点:一、强调私人信息;二、用“边界”一词来比喻和说明私人信息与公共关系之间的划分;三、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们相信拥有私人信息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私人信息,因此人们希望控制其边界,其次,披露或隐藏私人信息,可能造成一种容易受到伤害的感觉,因此用控制一词可以抵消这种脆弱性;四、该理论有一套基于规则的管理系统,来帮助进行边界管理决策;五、隐私管理的观念建立在从本质上将隐私与披露看做是辩证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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