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祥辉:论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变迁的机制

作者:发布日期:2011-08-21

「潘祥辉:论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变迁的机制」正文

潘祥辉1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在媒介技术与媒介制度的关系上,技术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都失之片面。由于媒介技术的演化,媒介政策会随之调整。媒介技术的发展使新的媒介形态演化出来,加剧了不同媒介形态之间的竞争,成为媒介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之一。新媒介的出现使传播渠道、传播主体、传播功能与传播效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生产、传播和过滤成本发生改变,也能够影响到媒介的制度安排。由于媒介技术的进步,国际和国内这两种制度体系的比较与交流变得更为明显和迅速,其溢出效应同样会影响到媒介制度变迁。从长远来看,人们有理由对媒介新技术与社会民主之间的关系保持乐观。但媒介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它不能决定是促进还是延缓媒介制度的变迁,关键还得看这项技术掌握在谁的手里。

关键词:媒介技术媒介制度变迁机制

一、媒介技术与媒介制度创新互为因果

“对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不过,在这一研究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制度变迁依赖于技术变迁,另一种则认为技术变迁依赖于制度变迁。”(V.W.拉坦,1994:327)以凡勃伦为代表的老制度主义者持前一种观点。凡勃伦等人认为:技术变化和利益集团的推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技术进步决定和引致了制度变迁。在他看来,技术在社会变化过程中是关键性的“有用的(serviceable)”工具性质的因素,它于制度这种“无用的(unserviceable)”仪式性的因素相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技术总是同现实的环境相适应,如果技术与由过去检验形成的思维习惯相冲突,则产生了变革制度的需要。(凡勃伦,1964:79)中国学者尚林等人用四次技术革命及其相关的制度创新的例子论证了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也认为技术进步有其内在动力,其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动态的技术进步是制度得以变革的首要力量。(尚林,林泉,2004)

在媒介研究领域,持“技术决定论”观点的当然首推多伦多学派的英尼斯和他的学生麦克卢汉。麦奎尔将其媒介理论称之为“传播技术决定论”(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deter)不无道理。英尼斯及其继承者麦克卢汉等认为媒介技术的变迁与社会文明变迁之间的存在着同步关系,传播技术革命导致了社会文明的发展。(H.A.Innis,1951)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则进一步发展了英尼斯的媒介理论,他提出了“媒介即信息”,“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等观点。“所谓媒介即是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马歇尔・麦克卢汉,2003:33)杜波夫在考察十九世纪美国电报业和总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后也认为,随着电报传播提供的技术便利,大规模商业运作、交易保密、时空控制和区域市场集中都成为必然的结果。(R・.DuBoff,1983:77-253)而将自己视为“温和的科技决定论者”的罗杰斯也认为媒介技术在社会变迁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他看来,书写的发明、15世纪印刷术的发明、19世纪中叶开始的电讯传播,以及1946年因大型计算机的发明而开启的互动传播时代是人类社会重要转折点。新技术的“互动性”、“个人化程度以及小众化本质”及“不受时间限制的异步性”将给社会传播体系以革命性的影响。(麦奎尔,2006:104)

但在媒介技术与制度变迁的关系问题新制度主义给出的答案刚好与“技术决定论”相反。以诺思为代表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诺思认为,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扼制技术创新。诺思因此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这一过程即制度创新。(诺思,1991:66)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技术创新的确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媒介技术创新也大抵如此。工业革命以来,几乎所有的媒介技术均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印刷术、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作为一种技术样式,首先在西方出现,这和西方的制度环境有关系。在一个保护和鼓励利益竞争的社会,新的技术形式总会被创造出来。而中国在近代的落伍,很大程度上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环境。我们可以从电报这一技术媒介传入中国的艰难过程中看出这一点。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及观念的封闭,“电报”刚从西方传入中国时,被普遍认为有害:“惊民扰众、变乱风俗”。到1871年6月,中国实际上已被纳入世界电报网络之中,外国在中国经商、谈判各种事项都可以使用电报传递信息,中国却依然不许架设电报线,仍靠马匹驿道传递信息、下达命令。直至1870年出使法国的崇厚经常用大北海线与“总理衙门”互通电信,恭亲王才开始认识到电报的便利。但真正使洋务派下决心架设电报线的直接因素,还是70年代中期日本对台湾的进犯。 (雷颐,2007)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无论“技术决定论”还是“制度决定论”,都有其合理性,但将其推至极端则失之片面。笔者认为,与其认为谁决定谁,不如承认两者相互依托,互为因果。新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则说得好:“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争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谁决定谁没有什么意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罗杰斯,1986:9)技术演化会促进制度变迁,但制度变迁同样会促进技术的进步。“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V.W.拉坦,1994)在确立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探讨媒介技术的演化对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才不致于陷入“技术决定论”的单一思维中。

二、媒介技术演化推动媒介制度创新

媒介技术(如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等技术)是人类整个技术体系中的一个技术系统。媒介技术的演化在社会变迁中起着重大作用。正如麦奎尔所说:“经过证明,任何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结果都能够激励发明的步伐与物质方面的潜力。”(麦奎尔,2006)

由于媒介技术的演化,媒介政策会随之调整,不同的媒介政策适用于不同的媒介技术。这在各国的媒介制度变迁中都有体现。“尽管数世纪以来,政府出于控制、财政或战略等原因就开始了针对运输与旅行的干预和管制,但真正意义上的传播政策只有在19世纪中叶以电报的发明为开端所出现的一系列电子产品的发明时期才开始萌生。”(简・冯・库伦伯格、丹尼斯・麦奎尔,2005:16-17)考察西方传播政策的演化历史,麦奎尔认为有三个主要时期即“传播产业政策的萌生阶段”、“公共服务型媒体政策阶段”和“新传播政策模式阶段”。而这三个阶段都与技术的演化相关。

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作“初始媒介政策”时期,从19世纪晚期一直到广电媒介被引进的20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伴随着基础建设和传输网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发展,媒体政策的制度定被严格定义为通过传播体系达成的有效的公共服务,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督。因此,这一时期在媒介管理体制方面的一大特点就是根据不同的技术因素将不同媒体领域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管制政策:(1)印刷媒介受言论和表达自由保障等媒介法律的保障。由于印刷技术的特点,这种政策普遍的假定是,书籍和文化是教育主要的媒介,报纸则是政治生活的工具,这两者都应该尽可能地免于受到控制,因此它们应该位于公共政策的范围之外。(2)在电报和电话为代表的公共载体(common carrier)领域,所有权和基础结构的管制较为强硬,但内容不受管制,同时还伴有一定的接入权和隐私权。公共邮政模式为这种管制提供了基本的模式。(3)在广播领域,先是在无线电,接着是电视,尽管欧洲和北美在所有权和融资样式上并不相同,但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欧美普遍的做法是在“接入”和“内容”方面进行强力管制,广播电视面临的是“带限制性的表达自由”。

第二阶段主要的媒介政策可以视为“公共服务”的政策时期。从二战后一直延伸至1980年代。这一时期新媒体在改进传输方法和增进计算机化的基础上不断进步,因而技术仍然是媒介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比第一阶段的媒介政策,此阶段的特征是“规范和政治上的考虑要多于对技术的思考。”((简・冯・库伦伯格、丹尼斯・麦奎尔,2005:23)人们认为传播不仅仅是技术,新的“传播福利”观念被引进,这种观念已经超出“控制稀少频率分配”的需求之外。

第三种政策模式主流的价值与目标不再是那些广义的“社会福利”,而是包括了开放性、所有权和控制的透明化,让消费者的选择最大化,持续性的商业竞争以及技术创新等,一般来说,经济目标已经取代了社会和政治的福利。(麦奎尔,2006:174)

20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美国,《第一修正案》是否适合新的传播媒介,譬如无线电广播、电视以及有线电视,在联邦最高法院引起争议。1946年,在涉及限制广播车音量的“柯沃克斯诉库柏案”中,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主张每一种媒介都需要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唐纳德・M・吉尔摩,2002:22)1927年美国《无线电法》赋予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对广播的许可权和管理权。1934年《通信法》确立: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行对广播业务申请者的筛选工作,授予许可权力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便利或必须”。因为广播特有技术属性,使言论自由权并不包括未经许可使用广播资源的权利。这即是“资源稀缺理论”。除此之外,对广播进行管制还有其他两个理论即“诉诸感性论”和“不可选择论”。(肖燕雄,2006)麦奎尔认为,与报纸相比,广播电视之所以受到高度管制,受到公共权威的控制或执照管理,“最初源自技术的需要,后来则演变成为民主选择、国家自身利益、经济便利以及纯粹的制度习惯等需要的混合体。”(麦奎尔:2006:22)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在1959的《联邦通讯委员会》(Coase, R.1959)一文中认为,正是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分配技术难题,使得联邦通讯委员会获得管制无线电的巨大权力。(Coase, R.H,1959)

但随着录音录像、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电视、计算机、电话、通讯卫星和光纤通讯技术的结合,多媒体合成、数码转换技术成熟,由ITC(IT和Communication)厂商推动的技术变革已经使得各种媒体呈现汇流之势(Convergence),人们可以通过服务商提供的多种渠道,完成文字,数据,音视频,增值业务的传输,原来传输频谱资源的稀缺性不复存在。这场遍及全球的传播技术大汇流,使传统的媒介及产业政策面临极大挑战,以“技术管制”为合法性基础的媒介管制政策出现了松动,导致了传统媒介管制制度的修改。“20世纪80年代,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式抛弃稀缺论,进而裁定公平原则违宪。90年代,最高法院在涉及有线电视的案例中,不再支持以稀缺立论,而以各有线电视网互相干扰影响听众和观众为由,维持政府对有线电视的调整。”(邱小平:2005:494)随着有线电视、卫星、网络在线广播等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从FCC获得无线电频率执照不再是获得向公众播放声像节目的唯一途径。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是政府在广播电视上放松管制的标志,无线电频率的商品性质被广为接受,广播电视业与其他企业没有质的不同,技术的演化促使美国的媒介管理制度实现了“变迁”。

在西欧,这种技术演化对媒介政策的影响表现为各国原来坚持的公共传播服务的政策和对传播业市场化、垄断化的限制政策产生转向,转而采取更适合市场需求、鼓励竞争和投资、鼓励媒体兼营兼并和跨国运作的新政策。数据显示,在七十年代中期,德国、法国、荷兰的公共服务电视均占其本国电视市场份额的100%,意大利占91%,英国占52%,到了九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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