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飞:公民新闻与公民意识的“交互式螺旋模型”建构

作者:唐双飞发布日期:2012-06-22

「唐双飞:公民新闻与公民意识的“交互式螺旋模型”建构」正文

摘要:公民新闻的产生与发展之助推力就是公民意识的崛起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公民作为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不仅需要外部技术的硬性支持,同时需要公民自身对权利意识的再度认知以及对公民新闻事业的发展做出理性思考。公民新闻与公民意识是相辅相成、共进共退的,本文试图对这两者之关系作出“交互式螺旋”的模型建构。

关键词:公民新闻 公民意识 螺旋

在谈论“公民新闻”开始,有必要对“公共新闻”、“公民新闻”与“参与式新闻”做一个解释性说明。2004年蔡雯教授赴美做题为“美国媒体对公共新闻事件的报道研究”的课题【1】,开始了对“公共新闻”的早期研究,于2005年分别在《国际新闻界》第1期和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美国公共新闻的历史与现状――对美国“公共新闻”的实地观察与分析》的上、下两篇论文,文中首次详尽地向国内新闻界介绍了“公共新闻(Public Journalism)”这一产生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新闻学术语。“公共新闻”逐渐演变成传媒领域的一个“重磅炸弹”,但新闻学界至今也未对“公共新闻”下一个较权威的定义。“公共新闻”的理论先导是纽约大学的杰伊・罗森(Jay Rosen),他认为网络技术为“公共新闻”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因为 “读者和观众现在有更丰富的可供选择的新闻来源渠道,他们越来越自信,也越来越丧失对传统新闻媒介的敬畏”【2】。而互联网技术的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意识增强以及公众对传统媒介的不信任,在新闻实践中又出现了“公民新闻(Civic Journalism or Citizen Journalism)”【3】,《维基百科》对“公民新闻”的解释是,“公民新闻”也称为“参与式新闻(Participatory Journalism)”,它是公民在“搜集、报道、分析和散布新闻和信息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行为。维基百科把“公民新闻”称作“参与式新闻”,确切来讲是不够准确的,公众作为新闻传播的参与者同时兼受者与传者双重角色,而“公民新闻”强调的新闻传播主体主要是公众本身,“参与式新闻”的主体范围则更广,他既可以是新闻信息的传受者,又可以是新闻信息的接受者。如果按集合概念来看的话,也就是说“参与式新闻”包含“公共新闻”和“公民新闻”。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E-mail、BBS、ICQ(IM)、博客(blogs)、维客(wikis)、播客(podcasting)、微博(microbolg)以及公民网等多种网络新媒体为“公民新闻”提供了形式多样的传媒载体,继而引发了学术领域对“公共新闻”与“公民新闻”的理论性论争。“公民新闻”与“公共新闻”的界限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是模糊的,但是它们有着质的区别,那就是传播主体的移位,“公共新闻”的传播视角是自上而下的,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信息载体,专业媒体工作者为信息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形式,而 “公民新闻”是建构在公民意识的基础之上,并借助于高新技术所催生的新新媒介作为传输载体而达到信息公开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新闻传播形式,它们所承载的客体信息大多是公共新闻事件,其中以社会新闻居多。按信息传播过程(包括信息传播的主体、客体、载体以及受体)划分三者关系则如图所示:

1988年发生在美国总统克林顿身上的“拉链门”事件,首先在德拉吉博客网曝光,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传媒力量和传媒主体移位的轰轰烈烈的大讨论,这不得不算“公民新闻”的一个国际性大事件,“公民新闻”这一概念提出具体的时间尚待考证,理论界也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公民新闻”现象的出现应该比1988年还早,基于互联网技术来考虑,可以说自从互联网技术运用开来之后(约上个世纪70年代),公民新闻就诞生了,只不过由于早期接触互联网的人并不多,公民新闻也就未能引起传媒界的注意。而我国的公民新闻事业则是自1994年引进互联网之后才产生的。

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信仰哪种意识形态,发展公民新闻事业的前提都要求信息传播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则对公民新闻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将重点阐释公民意识与公民新闻的潜在逻辑联系,以及他们之间存在的“生死存亡”之基因【4】,试着建构一个属于这两者之关系的“螺旋式”结构,旨在对公民新闻的未来之发展有着建设性意义。

公民意识:争取话语表达权,占领舆论之一隅

一、参与式图景对公民新闻进程的影响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人,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5.4个百分点,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25亿,占整体网民的27.3%,同比增长16.9%。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人,较2009年底增加了6930万人。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从2009年末的60.8%提升至66.2%”【5】。公民参与信息传播逐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去中心化传播逐渐带来媒体与受众的融合,新闻传受互动性更加随意,进而出现信息传播的碎片化,片状模式的信息输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影响社会舆论形成最终决策,但是由公民群体性输出的集中化性信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舆论的进程。例如2006年8月15日,重庆彭水县发生“彭水诗案”之后,李星辰首先在个人博客上记录了这桩公案,消息迅速传开后,全国舆论哗然,此案最终能得到公平解决的最大助推手不得不说是广大的网民群体。而2010年,网络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加深,“王家岭矿难救援”、“方舟子打假”、“宜黄强拆自焚”、“李刚之子醉驾撞人”等一系列事件通过网络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民对公共事件积极参与随着微博、播客等媒介载体的低成本和易接触性而得到强化。在这些事件之中,大多数公民作为匿名传播信息的主体构成了公民新闻事业的潜在传者,而公民作为公民新闻的主体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社会公共事件的参与上,公民对民主政治的参与积极性尚待提高。

“公民是个体普遍性的政治抽象,这种抽象使个体在社会中具备了普遍的作为“人”的含义。现在政治以公民的参与作为前提,旨在以人为的方式保障个体“人之为人”的条件,现在政治的使命则是要“使人成为人”, “使人成为人”的程度依赖于公民联通个体与政治的程度”【6】,公民联通个体与政治的纽带在于媒介,在于言论的有效表达和反馈。2010年9月8日,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正式推出“直通中南海――中央领导人和中央机构留言板”,此留言板一推出,就迅速引来了大批网民。该留言板强调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旨在让公民参与民主政治讨论,直接向中央反映舆情,给中央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的公民意识与政府的意愿与大致呈正相关趋势,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无外乎有执政、议政、政治选举及政治组织等四种形式,作为远离权力中心(政治核心)的边缘化公民,但是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媒介平台得到广泛推广,加之公民新闻本身可具备匿名性特征,使议政成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加强,而途径也由点及面变化。公民新闻的发展离不开公民作为主体的参与意识,公民参与意识的加强对公民新闻未来的图景作了一幅美丽的畅想。

二、舆论监督对传统媒介的理性审视

公民新闻的发展跟舆论环境的开放以及公民对舆论权力的再认识紧密相关。按照一般法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即国家行使监督权,为了躲避公民的监督,代理人既可以隐蔽自己的行为,也可以隐盖自己的信息,严重之情况下,则可能造成代理人走向专制和腐败。在我国,传统媒介一直处于党的耳目喉舌之地位,加之传统媒介本身视角的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形势则更可能加剧,而公民新闻关注公共事件,关注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利益纠葛,而又能通过新媒体提供技术的平台发布信息,所以它对舆论的占领必将会呈现出“龙卷风”态势(公民素质很高),但是公民毕竟处于弱势地位,而公民传递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媒介公信力,这就需要传统媒体对一部分重要的公民新闻进行“打捞”并公开报道。欧文・M・菲斯教授说到,“在现代社会,有组织的新闻媒体(包括电视)也许是发挥这一切(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功能最主要的机构,而且是为了履行这种义务,新闻媒体需要一种特定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措施。”【7】事实上也是如此,传统媒体具备优势资源和多年积累起来的公信力,新闻信息报道能力远远大于公民的独立或者水纹式(下文介绍)呐喊。公民新闻的未来或许就一直被笼罩在传统媒介的阴影里了,公民新闻或许就会变成传统媒介后花园里面饲养的小宠物,这样的论断虽然很可疑,但是作为弱势一方,不得不杞人忧天,时刻警惕安逸中的危险。

公民素质越高,就越乐意行使监督权,因为公民参加民主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跟公民对监督权的认知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想就监督权做一个阐释。前面说到公民是国家权力的监督者,公民对国家行使监督权可以通过言论自由去表达,而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就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即享有舆论监督权力,承担舆论监督义务的人和媒体【8】。公民既可以通过行使舆论监督权对政府实行言论上的监督,也可通过能接触到的媒体特别是本文指出的新媒体来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实践中,公民已经有意识对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了,这也是促使公民新闻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无可置疑,传统媒介的公信力在下降,从2009年7月17日发生在河南开封杞县的“响水逃城”事件之中,可以看出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在急剧下降,而且受当地政府压制的新闻传媒根本没有在保障信息透明上做出任何哪怕一点义务性贡献。这不得不令民众担忧,公民本可以通过公共媒体来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而连媒体也被政府置于“监督”之下了,公民则只有选择利用手中的平台来实现对政府和传统媒体的双重iaoguo。

三、法律(规则)意识架构公民新闻的理智之路

伴随公民新闻的产生而引发了一系列新闻信息传播中的新问题,比如说虚假新闻,伦理伤害等。发生在2010年12月8日的“金庸被去世”消息就是典型案例,此消息在《中国新闻周刊》的官方微博传出后,就引起了各大微博的广泛转载,“病毒式传播”在网络媒上恣意横行,这就需要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公民法律意识越强,越主动遵守公共规则,公民参与新闻信息传播的能力就越高。

一般公民不如专业媒体人具备职业性的新闻敏感和新闻采写技能,而更要紧的是一般公民很可能根本分不清信息和新闻,以及假消息与事实性消息。公民新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是因为一部分公民作为业余记者而具备的专业精神的体现。我国《宪法》第35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公共规则之上而以对他人之行动和思想不造成影响的自由,比如说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等都是不合法的。对于缺乏法律意识的公民来说,在新媒体平台上以匿名方式发布信息很容易同时也最易忽略法律规范。如一次不经意的低成本转载,一次随性的发帖,一次不理性的言论攻击,事实上都有可能给自身带来法律上的归责。日本大地震后,我国沿海出现了“抢盐风波”,无疑网络在背后做了无形的推手,网民一方面以通过互联网在微博、博客、BBS上发布消息,一方面通过手机散布谣言,网络传播信息的快捷性以及传统媒介对信息的迟钝反应,致使这起事件逐渐演变成全国性的“盐慌”。尽管散布谣言的人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但是像这种起哄式的谣言散布,民众必须提高自我警惕,以免陷入集体无意识的危险之中。

公民新闻想要在中国发展,相关新闻和互联网管理部门须出台保障法则法规,当然一部成文的《新闻法》是新闻界一直在呼吁的,在保障言论自由的情况之下,还网络一个良性发展的环境。作为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公众须在明确的合法条件下进行信息传播并提高甄别信息的能力,避免起哄式的盲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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