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琦:维护版权:传统媒体生存的最后一道盾牌

作者:倪琦发布日期:2016-04-22

「倪琦:维护版权:传统媒体生存的最后一道盾牌」正文

近年来,互联网在发展速度上一骑绝尘,甚至颠覆了很多传统行业。新媒体在传播渠道上和用户体验上拥有绝佳的优势。

然而,在信息内容上,目前新媒体对纸媒等传统媒体还有相当程度的依赖,这就涉及到版权问题。在互联网行业发展初期,网站并未实现盈利,而传统媒体也并未陷入经济困境,版权冲突并未引起重视,甚至,有些纸媒将互联网转载当成是自我宣传的一个渠道。实际上,互联网发展的这十几年来,极少有网站媒体为信息内容向传统媒体提供版权费用,这也为现在新老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埋下了祸根。慧聪媒体研究中心的监测显示,2005年3月是中国报业的分水岭:我国报业广告的月增长率同比增速开始呈现下滑趋势,2005年上半年全国报刊广告额平均仅增长了7.08%;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随后的几年,新闻门户网站开始盈利。版权纷争也就此拉开大幕。

维护版权是传统媒体维护生存的最后一道盾牌

2014年3月12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分别在旗下主要媒体及《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了《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称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各报刊网和平台享有的版权内容,仅限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系列媒体上作为第一网络平台发布。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未经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网站都无权使用本集团享有版权所涉内容。此次纸媒公开向互联网媒体宣战也再次将纸媒和互联网媒体之间的版权问题提到了公众眼前。

《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及其安全报告(2014)》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站数量已经超过了350万个,其中仅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就达到了16000多个。数量如此之多的互联网信息类网站已经对传统媒体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但是,已经有学者指出: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缺陷就是原创性不足。一条新闻你可以在腾讯、搜狐、新浪看到好几遍,以至于有人提出绝大部分网媒都属于二道贩子,国外新闻引自新华社、外媒;国内新闻引自各大纸媒,特别在新闻、社会评论方面,互联网对于纸媒的无偿转载尤其严重。而在这些过程中版权问题却往往被人忽视了,尽管我们已经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但是互联网世界依然存在大量免费得来的评论、文学作品、视频影像。而这种抄袭带来的损失却是难以估量的,甚至于可以将一个行业置于死地。因此,已经有不少人提出维护版权是传统媒体维护生存的最后一道盾牌。

传统媒体维权版权的主要难点

然而,虽然互联网媒体侵犯版权问题明显,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有效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05年10月,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各报负责人就签署了《南京宣言》,其主要内容为:“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而在2006年,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也发表了类似的倡议书。然而,类似的宣言仅仅是表态性的,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规划和行动,互联网对传统媒体的蚕食并未因此停止。而解决版权纠纷的法律途径同样也相当不顺利。

目前,该方面存在的主要侵权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针对以上侵权行为,可以发现,传统媒体维权主要有以下难点:

第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涉及到该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然而,这两项法律法规其针对性并不是很强,难以对互联网侵权进行直接处理。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时事新闻这个概念本身就是难以界定的,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几乎绝大多数报纸文章都可以看成是时事新闻。此外,《著作权法》第22条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然而,在网络情况下如何区分为合理使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因为,新闻或文章很难界定其是否带来利益,很多情况下网站等获得的是间接利益。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法律上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现行的《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实际上互联网网站常年转载纸媒文章所得远远要超过50万,而纸媒的损失也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因此,该条规定限制难以对侵权行为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因此,总的来说,虽然近年来法律开始注重保护纸媒的版权利益,但是,起到的效果却往往不佳,这与法律规定的针对性、有效性是分不开的。

其次,诉讼难度大,且获益不高。从2006年开始,已经有《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等多次起诉互联网擅自转载其文章的案件,但大部分最后都是不了了之,很大原因归结在诉讼难度太大问题上。诉讼难度大首先表现在取证困难,按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诉讼方需要提供侵权证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一方面证据极易消失,同时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不少网站通过教唆员工以普通人员身份上传文章,然后由网站转载。此外,审判难度也很大,由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并且,由于单篇文章的价格往往不高,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因此,如果要起诉,大量起诉的成本较低,但是法庭审判难度加大。因此,出现法庭建议《新京报》分开进行起诉,以致其最终放弃起诉,而采用私下调解解决。而如果选择分开起诉,其成本将非常高昂,就算按照一篇文章1000元的收益,这也是远远低于诉讼费成本,更何况还要考虑此间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实际上一篇文章收益能达到1000元已经是好的情况了。

第三,纸媒内部分歧大。强势媒体基本上与门户网站都有签约,相应的,大的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也乐意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从而降低整体成本,而其受到侵权时,也倾向于维权到底。与之相对的是,相对弱小的纸媒则还期冀着网站的垂青,希望借由网络放大器提升知名度――这时候,网络转载率甚至成为了衡量记者文章质量的标准之一。因此,对于要不要维权,怎么维权,维权收费标准这些都没有形成统一,纸媒之间形同散沙,无法形成凝聚力去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

此外,国人版权意识薄弱,不愿意为版权付费,也是导致侵权随处可见的重要原因。

保护传统媒体版权利益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来保护传统媒体的版权利益。

一、政府要尽快完善相关版权保护立法,出台相关政策,保护版权者利益。版权保护制度的修订无疑是传播史上的进步,但是,由于互联网和传统媒体有着巨大的不同,版权保护措施也应当更加具有针对性,提高政策或法规的可执行性。此外,有必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强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宣传,强化网民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全社会对版权保护的认识、理解和实行,以此来带动行业内的行动自律。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切实保护版权者的利益,严处各类侵权行为,并且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侵权纠纷案件,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纸媒自身要促进行业联合维权。在国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转载许可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一是著作权人能够通过一个稳定的组织实现维权;二是集体管理的方式大大减少了维权成本;三是对于使用人来说也更加方便,因其无需再一一寻找著作权人,只需付费给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了。在新加坡,如果不是新加坡报业控股集团下属的网站,要转载该集团报纸的任何内容,都必须向该集团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收费标准是每篇文章500新元,而且对方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任何新闻内容,包括标题。

三、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各自的优势,发挥内容优势、传播优势,进行多点多面的合作。传统媒体应为新媒体提供实质性内容服务,实行新的盈利模式。首先是付费浏览。浏览者通过网站链接,搜寻到自己需要的内容提示,然后根据提示进行付费阅读。而收益的提成由网站和传统媒体协调达成。针对纸媒与网络的版权纷争,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司长王国庆表示纸媒和网站应该强强联合,实现共赢,建议网络媒体应当与传统媒体合理分成,以合理的价格向传统媒体购买新闻作品,传统媒体也可通过网络媒体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并从网络媒体及时获知更多信息,采访制作更多更好的新闻,这样就会实现双赢。

结语

从媒体历史演变规律来看,一类媒体是否会被另一类新兴媒体所代替,关键看两大参照因素:一是该类媒体的优势,另一类新兴媒体是否具备;二是该类媒体的劣势,另一类新兴媒体是否可以弥补。因此,需要注意是,现在互联网企业也正在推动优质内容的建立,传统媒体的版权优势是否永远能成为其护身符?因此,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的出路所在,是顺应当前媒介格局变化下数字化、移动化的大趋势,充分借助现时所拥有的国家政策扶持、知名品牌资源和优质高质量内容版权等优势,推动转型,尤其是推动媒介融合;特别要利用互联网这个资源,充分借鉴互联网的优势以及其思维方式去发展自己,这才是真正发展之路。同时,对于互联网而言,失去了传统媒体这个供货商,互联网也就没有那么多的优质内容可以提供,因此,如果互联网只注重短期利益通过钻一些制度的空子,也是无法独善其身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纸媒和互联网两者相互依存,而明确版权则是奠定两者利益关系的基础,两者合作共赢才是媒体发展的最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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