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郁:文明对话模式之争:普世价值与核心价值

作者:谢文郁发布日期:2013-03-05

「谢文郁:文明对话模式之争:普世价值与核心价值」正文

摘要:普世价值 文明转型模式和核心价值文明自觉模式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对话模式。前者实际上是把西方文明的某些核心价值奉为普世价值,并要求弱势文明以此为标准进行改革和转型,最后融入这些所谓的“普世价值”之中。这种对话模式容易引发文明间的外部对抗,妨碍对话各方深入认识自己的核心价值,并掩盖自身的视觉盲点。后者则强调各文明在对话交流中反省自身原始责任意识,认识自己的核心价值,在对照中揭示自身视觉盲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更新。核心价值文明自觉模式应该成为未来文明对话的主导模式。

关键词:文明对话;普世价值;核心价值;原始责任意识

不同文明之间一旦发生接触,就开始交往。而且交往的模式很多:有外部冲突式的不打不相识;有相互渗透式的相辅相成;有教化式的大鱼吃小鱼;甚至还有灭绝式的你死我活等等。在宽泛的意义上,这些交往活动也可以称为文明对话。笔者并不打算对这些交往对话方式进行逐一分析讨论。我们注意到,近代西方文明产生后,以其强盛的科学技术力量把世界各文明的地理距离大大拉近,从而使世界各文明之间的交往和对话具有直接的迫切性。

冷战结束之后,在世界各文明交往和对话中开始流行一种所谓的“普世价值文明转型”对话模式。这是一种教化式的对话模式。在西方文明优势这个大语境中,人们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一种预设,即:世界文明发展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方向,而调整文明发展方向的指示性标志便是普世价值。因此,各文明应该以这个普世价值为坐标进行自我改造,实现自我转型。不然的话,西方文明就应该借助外在压力迫使弱势文明转型。这种文明对话模式目前是主导性模式。然而,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这种模式是否有益于不同文明之间的交往?

本文希望通过追踪这一对话模式的形成历史,揭示其在当代文明对话中陷入的困境,进而提出并论证一种新的文明对话模式:核心价值文明自觉模式。本文认为,一种文明的产生和成长,其根本动力乃是该文明的原始责任意识。不同的责任意识会培养出相应的核心价值。破坏文明的核心价值必然伤及她的原始责任意识,导致这一文明的消失。因此,引导各文明在对话中深入认识自己的核心价值,不断消除自身视觉盲点而进入自我更新之途,才是文明对话应当承担的任务。

一、普世价值说法之起源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这一事件宣告了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共产主义阵营之间冷战的结束。冷战结束之后,在世界政治版图上,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同时,西方文明似乎也因此牢固地主导着世界文明的方向。关于这个事件,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解释。有意思的是,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解释者都来自作为胜利者的西方世界。苏联解体后留下的俄国面临生存危机,因而全力关注自身生存问题。对于俄国人来说,他们不希望担当苏联解体的责任。因此,他们对于如何解释冷战的形成和结束显得漠不关心。这种做法无异于放弃发言权。在另一方,作为这场冷战的胜利者,西方学者对于自己的胜利激动不已,喋喋不休。在他们看来,这场胜利来自普世价值的胜利,并很快形成了一个共识:在全世界推广普世价值。

我们试着追踪一下“普世价值”这一提法的历史演变。“普世价值”是二次大战后慢慢流行起来的说法。冷战结束之后,这一说法开始主导以西方政治为中心的国际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推行普世价值观的过程,对于弱势文明的自我反省和其视角盲点的暴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它倡导文明转型,要求弱势文明国家进行政治改革。这种要求往往引发弱势文明国家的内乱,危害世界和平,这对于国际政治关系来说是消极的。因此,对普世价值观的起源、演变及其困境进行分析和讨论,从而呈现它在冷战问题以及当前国际关系处理上的解释误区,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普世价值”这一提法的前身来自《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巴黎发表了这个宣言,认为二次世界大战给人们留下的最深刻教训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因而联合国必须公开地对基本人权进行全面认可并进行保护。这个宣言共有30条,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涉及了人的生存权利。就文字而言,《世界人权宣言》没有直接提到“普世价值”一词。但是,在解释上,人们认为这些人权具有普世价值。为了方便进一步分析和讨论,笔者在这里自行翻译并列出《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些与当前国际关系有密切相关的所谓普世价值条款:

第1条:所有的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彼此平等。他们拥有理性和良心,相待以兄弟之情。

第2条:所有的人都拥有生活、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13条:所有的人都有在国内出行和迁居的自由。所有的人都有离开和返回自己国家的自由。

第17条:所有的人都有独占财产和共享财产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被强行剥夺。

第18条:所有的人都拥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念的自由,以及独自地或集体地、公开地或私下地,仅仅通过自愿而非强迫的教导、实践、敬拜、约束等方式,表达其宗教或信念的自由。

第19条:所有的人都拥有意见表达自由。这个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和追寻、接受以及通过媒体分享信息和观念的自由,且不受国界限制。

第20条:所有的人都拥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被迫隶属一个社团。

我们看到,这些条文使用了“所有的人”这样的字样。这就是说,这些条文是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因而是普世的。在这种导向中,人们在阅读这个宣言时不小心就会把它读成“普世人权宣言”(有些中文翻译就是这样做的)。1966年,联合国还采纳了另外两个有关人权的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并于1976年把这三个文件合并为《国际人权法》,作为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官方文件和处理人权问题的依据,要求各成员国认可并保护这些权利。

中国政府没有参与这些文件的制定。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联合国常务理事国的席位。1980年,中国政府认可并签署了《国际人权法》。不过,这个文件在中国境内并无法律效力。严格来说,这个文件不是法律文件,而是政治文件。从法律的角度看,《国际人权法》不是联合国的宪法或法律。无论执行什么法律,执法者首先需要明确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并且,一旦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意见,在执法程序上就必须确立最高解释权威。缺乏最高解释权威,任何法律都无法落实。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国家采纳《国际人权法》作为法律。然而,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依据本国法律权威的解释,并不求助于联合国。这就是说,《国际人权法》只有在符合本国法律(或至少不与之矛盾)的基础上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可和采纳其实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更准确地说,这些文件对于联合国成员国来说仅仅具有意识导向作用,联合国并无执法功能。

然而,苏联解体之后,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展现了某种强势,在《国际人权法》解释上占据高位。比如,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西方政治家强调民主选举、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认为它们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普世价值,各国应该建立相应社会制度加以保障。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西方政治家的解释进行政治治理的国家,西方国家便利用强大的经济、舆论和军事力量,强迫其实行政治改革,保障上述人权。受这种强势意识形态的影响,世界各文明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就变得极为简单:宣传并推动世界各文明采纳普世价值,促使文明转型而趋向一个拥有普世价值的大同世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萨缪尔・莫恩教授在他的新著《最后的乌托邦:在历史中的人权》一书的序言中谈到:“这个词(人权―――引者)意味着一个改善世界的方案,催化一个新世界的到来,让每一个体的尊严都得到国际性的保护。”我们称这种做法为“普世价值文明转型”世界文明对话模式。

二、权利和责任

人权是人类生存的出发点。没有权利的人不可能进行任何判断选择,从而无法生存。但是,对于人类生存来说,个体并不是孤立的瞬间存在,而是在群体中走向未来的持续存在。因此,人的存在还涉及责任,包括每个人在进行生存选择时对自己未来的责任和对他人存在的责任。人是在一定的责任意识中进行判断选择的。权利意识不过是一种责任意识的表达形式而已。我们可以这样分析:有些“权利”和人的实际生存可以毫不相关,即使“拥有”也不会去使用它们。比如,对于一个不愿迁居的人来说,迁居自由和他的生存毫无关系。如果把这些不在人的意识中的权利奉为普世权利,那么,我们就要进行大力宣传,使那些缺乏权利意识的人对此有所意识。宣传是一种责任意识培养。对于那些接受权利意识教育的人来说,他们接受教育在先,享用权利在后。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是某种责任意识的形式化表达。于是,我们看到,对于人的生存来说,一方面,人必须拥有某种权利进行判断选择,因而权利在先;另一方面,人是在某种责任意识中拥有权利的,因而是在一定的责任意识中行使权利(责任在先)。权利和责任的这种生存关系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西方意识形态中对某些人权的偏好其实也是由某种责任意识来引导的。我们来分析《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条:“所有的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彼此平等。他们拥有理性和良心,相待以兄弟之情。”这里,开头在谈论平等权利,接着却谈论理性、良心和兄弟之情。显然,理性、良心和兄弟之情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意识。我们在哪个意义上能够说一个人是有理性和良心的呢?对于一个以杀人为乐趣的人来说,他可以有条不紊地设计并执行杀人计划。这个人是否有理性?一个人的兄弟之情是天生的吗?抑或需要后天培养?在哪个层次上他才算具有了兄弟之情?不难看出,我们只能在责任范畴中使用理性、良心和兄弟之情这些语词。拥有不同的责任意识,关于理性、良心和兄弟之情的理解也就不同。

就历史发展而言,文明的差异性来自于不同的责任意识。一种文明的原始责任意识之培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生存环境、语言文化、自身努力等等。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微不足道的偶然因素就可以培养出一种责任意识。比如,对于一对双胞胎,母亲随意指定其中之一为长,另一为幼,将导致他们形成不同的责任意识以及不同的成长之路。一个文明的原始责任意识的出现也是这样的。而且,一种责任意识形成之后,人们就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受之引导,从此出发关心周围事物、判断并处理人际关系、设计未来生活等等。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不同的责任意识引导不同的生存方式;而对于一种文明来说,不同的原始责任意识会造就不同的文明性格。任何一种文明都具有某种独特的原始责任意识,并在它的驱动和引导下生存发展。文明的这种原始责任意识需要我们特别重视。进一步分析,责任意识是流动性的,它必须形式化而成为某种固定的价值,才能作为人的判断选择之根据。因此,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一种文明是通过一系列权利、美德、规范、榜样、愿望等确定的价值来表达自己的。其中,那些表达原始责任意识的价值,我们称之为文明的核心价值。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价值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一开始是一些次要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见面时应该如何打招呼?看见他人的奇怪动作应该如何回应?这些次要价值间的冲突在进一步交往中因为彼此适应而一一化解。但是,当冲突触及核心利益时,冲突的双方便呈现为势不两立。

就现象而言,人在一种文明中生活,其判断选择都受到他已经接受的核心价值所左右。不过,核心价值是在一定原始责任意识中培养出来的。原始责任意识是基础性的。因此,人们必须反省并进入自身文明的原始责任意识。在他们的价值判断中,符合这种原始责任意识的就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值得注意的是,人们不可能追问作为文明基础的原始责任意识之合法性问题,因为它就是一切合法性的基础。由此,我们可以有两个推论。首先,在没有外来文明的影响下,一种文明的发展始终受其原始责任意识驱动而自我发展、自生自灭。而且,人们不可能对自身的原始责任意识进行反思和分析―――很显然,他们没有反思的基础。人们是在一定的原始责任意识和价值观中观察世界的。任何文明都有自己的观察角度。由此可见,考虑到一种文明的有限性,我们可以说,一种封闭的文明无法认识并消除自己的视角盲点(略后我们还要对“视角盲点”一词的用法进行分析)。其次,我们也注意到,限制或破坏一种文明的原始责任意识等于阉割或摧毁这种文明的存在。原始责任意识是一种文明借以生存的基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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