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惠林:国家需要文化治理

作者:胡惠林发布日期:2012-06-18

「胡惠林:国家需要文化治理」正文

文化具有社会治理的功能。“古人结绳而治,后人易之以书契”。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关于文化与社会治理关系的描述。也就是说,人类创造和生产文化是为了有效地克服和解决人与社会之间出现的问题,具有疏导、宣泄、沟通的意义。当文化的这一本质功能发展到现代社会,文化产业则具有了国家文化治理工具和手段这一功能。

文化管理是国家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文化行为进行规范化,对象是文化行为,主体是政府;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的问题,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管,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治,则更突出人和社会的自主性。治,是针对问题的解决与克服,具有很强的弹性,而管则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尺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做出规定,具有很强的惩戒刚性。

精神和文化的治理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中国古代关于文化治理性在战争中的运用。“四面楚歌”既是对文化应用于解决战争问题的生动描绘,同时也是对“楚歌”这种文化产品形式巨大影响力的生动揭示。孔子闻韶乐而三月不知肉味,可以说是对文化产品作用于人的深刻描绘。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较早就发现了文化产品生产与国家文化治理之间的关系。孔子的以仁治天下的观念,可以说是一种国家文化治理观。以文化的兴废治乱来考察国家的盛衰存亡,也因此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国家治理方法论。

通过文化产品平衡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需求,可以有效地消解社会心理压力、疏导社会情绪。通过政府采购,把满足于个人消费的文化产品转移成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可以有效地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消除文化分配鸿沟。作为国家治理的文化产业,平衡与协调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文明互动关系。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战略和政策的提出,本身具有国家治理的性质。服务于经济和文化,服务于社会和民生,是发展文化产业最重要的治理性需求。

文化治理是文化价值观和文化生存方式的有机统一。如果文化价值观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分离,或者说意识形态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脱离的话,是不可能生成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一个国家的文化治理能力,首先表现为高度的吸引力和认同力,由此形成人们内在精神生活质量和外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完整统一,形成对自身生活状态和质量的自豪与满足。

文化产品是生产和形成文化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的核心来源。尤其是感召力,它是一种能再建人的精神世界的力量,它也是文化治理能力的核心,如果不能形成感召力,则不能形成文化治理能力。一个有特色的旅游景点,在市场营销的层面上也许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具有经济治理性,但并不一定构成精神上的感召力;也就是说,它不会使人转变和改变他的精神信仰,从而具有文化的治理性。因此,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那种“旅游+地产”的发展模式和开发模式所生产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没有构成本质上的国家文化治理,更谈不上建构。但是,它在国内的文化旅游市场上却是有影响力的,也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被业界看做是一种可以复制的商业运营模式。旅游产品是可以形成文化的意义符号而具有感召力的,然而,迄今为止,在中国主题公园项目的开发中,还没有一个创造出像“米老鼠”和“唐老鸭”那样具有标志性的文化旅游产品、文化形象和文化符号。而这恰恰是美国在有效地实施全球文化治理的战略进程中最为成功的案例。“1996年,文化产品(电影、音乐、电视节目、图书、期刊和电脑软件)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产品,第一次超过了包括汽车、农业、航空和国防在内的所有其他的传统产业。”这是被国内文献引用最为普遍的资料,用以证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但是,人们在实践中也普遍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在这一组被无数次引用的数据中,它的关键词是“电影、音乐、电视节目、图书、期刊和电脑软件”这样的文化产品;同样,在迄今为止的有关美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中,也还没有发现美国把“文化地产”所形成的增加值统计在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国家文化治理是通过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以内容为核心的强大文化产业所建构的。美国文化产业GDP是以文化产品的内容生产和输出生成的,而不是由“文化地产”和“旅游地产”的GDP生成的。土地是财富之母,但不是文化之母,更不是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生成之母。人才是一切文化之母。没有以文化内容的创造性生产为主体功能的文化产业发展,而只有“文化地产”的大规模开发,包括那些以文化产业的名义大肆圈地、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所形成的投资性和投机性的“文化产业GDP增长”,都不可能形成国家文化治理能力。

因此,发展文化产业的目的不是为了经济,而是为了完善国家治理,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价值性转换,进而改变和重塑国家治理模式。这就是当今中国的国家文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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