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军 等: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

作者:景军   吴学雅   发布日期:2011-06-12

「景军 等: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正文

[摘要]我国的自杀率在过去20多年出现了一个明显下降的趋势。导致这一趋势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影响到全国自杀率的下降,二是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受到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左右。针对农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原因,文中的分析着重于改变中国社会结构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即我国境内大批农民离开乡土到城市打工。我国农民的打工潮包括女性的广泛参与。到最近几年,女性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人数每年有4 000万之多。农村女性的大规模迁移规避了三种既往的自杀风险,即农村女性既往的从属地位、既往的家庭纠纷、既往的自杀工具。所以,农村女性的迁移是分析中国自杀率下降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女性自杀;自杀风险;农村劳动力迁移

一、引言

据国际自杀预防协会报告, 2009年全球自杀率16/10万。[1]这意味着全球每年大约有100万人死于自杀。世界卫生组织的文献显示,全球自杀率在过去45年中上升了60个百分点。除精神疾病和心理困扰外,导致人们自杀的原因很复杂,包括社会秩序的崩溃、家庭的解体、婚姻的不幸、经济的拮据、家庭暴力、重病中的绝望情绪等多重因素。[2]

我国的自杀率又如何呢?在世界范围很高还是不高?在改革开放后,尤其在1985年我国城市改革开始之后,中国人的自杀率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经历了多年的外出打工潮之后,一度处于较高水平的农村自杀率和农村女性自杀率是持续上升还是下滑了?

笔者对上述问题的判断有着一个畸变过程。两年多前,笔者开始关注自杀问题。最初读到的相关学术文章使我们一度坚信,我国已经成为了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是因为长期在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工作的费立鹏(MichaelPhillips)先生和他的中国同事于1998年在一篇文章中公布中国人的自杀率为33・5/10万,居世界第四位,中国农村妇女每年自杀死亡30万人。[3]费立鹏等又于2002年在世界医学顶端期刊《柳叶刀》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公布,我国的自杀率达23/10万,仍然远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在一篇中文评述文章中,费立鹏自己还特别指出了我国自杀格局有三个特色,一是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三倍,二是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左右,三是女性自杀率较高的原因是因为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非常高,比农村年轻男性高66%。[4]费立鹏等在《柳叶刀》杂志文章中提供的数据分析依据有两个,一是我国政府提供的自杀数据,二是考虑人口死亡数据中死因不明但可能是在实际生活中由自杀所导致的死亡;所以费立鹏等提出的中国自杀率超出了基于我国政府收集到的自杀数据所算出来的自杀率。费立鹏等公布的数据和对中国自杀问题的研究成果至今在国内外被学界和媒体广泛引用,在促成社会重视自杀预防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由于费立鹏等在《柳叶刀》文章中使用的数据在时间上限定在1995―1999年,同时其他学者用过的数据也缺乏时间意义上的持续性,我们决定自己动手整理现有的我国政府收集的自杀数据,在时间跨度上是1987―2009年。应该指出, 1987年是中国全国自杀率公布的起始时间。那一年的中国全国自杀率和随后两年的数据都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从我国官方机构获得后被纳入该组织的全球健康统计信息库之中。

对整理出来的数据予以分析时发现,我国的自杀趋势与全球的自杀趋势正相反,在过去20多年内出现一个明显下降的趋势。我国目前的自杀率已远低于全球自杀率。 费立鹏先生在2010年世界自杀预防日也承认这一事实并对我国媒体透露自杀死亡占所有中国人伤害死亡的比例从1987―1988年的34%下降到2005―2006年的20%。

其实,在此前已经有六篇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描述过中国自杀率所呈现的下降趋势。这些论文包括一篇对费立鹏等的研究予以系统质疑的中文文章[5],一篇分析中国人自杀特点的英文文章[6],一篇分析自杀趋势和地理分布的中文文章[7],一篇介绍辽宁省1992到2003年城市居民自杀死亡率的中文文章[8],一篇分析中国自杀率在10年期间变化的英文文章[9],一篇由七位我国大陆学者针对经济增长与自杀率变化关系而撰写的英文文章[10]。

上述六个研究或使用我国局部地区数据,或缺乏最新的全国自杀率数据,而我们整理得到的是23年连续性的全国自杀率数据。根据这些数据不仅可以看出我国自杀率的整体下降,而且可以明显看出农村妇女自杀率的下降趋势。

将1987与2009年的数据加以比较,这一下降程度就更加明显(图1)。

图1清楚地显示,中国人的自杀率已经从较高水平下降到了比较低的水平。其中有两个主要拉力作用,即农村自杀率的下降和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将1987年与2009年的数据加以比较,农村自杀率下降的比率是3・05;虽然农村男性自杀率下降的比率仅为2・38,女村女性自杀率下降的比率则高达3・84。还需要说明,我国农村的自杀率原来远远高于城市,这一差异在近年的明显缩小与我国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有着显著关系。例如,从1987到1997年,农村女性自杀率曾明显高于农村男性自杀率,之后出现一个下降趋势;在2006―2009年,农村女性自杀率一直略低于农村男性自杀率。

如果在国家之间比较自杀问题的严重性,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立陶宛、白俄罗斯、斯拉维尼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日本、圭亚那、乌克兰的自杀问题较为严重,在世界排名前10位。这是2005年数据,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更新的国家数据。排在这10个国家第1位的是立陶宛,名列第10位的是乌克兰(见表1)。相比较而言, 2005年我国的自杀率为12/105。

如果将我国的自杀率放在历史框架中加以审视,会看到我国的自杀率确实一度在世界范围也处于较高水平。例如,我国的自杀率在1987―1995年浮动于17・65/105到16・16/105之间,但在1996―2003年有所下降,尤其在2004―2009年明显下降,从10・87/105降到7・17/105。我们认为,在所有导致全国自杀率降低的各类因素中,农村女性自杀率的下降属于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其背后是大批农村女性从乡村到城市的劳动力迁移。这一人口流动对农村女性而言意味着对三种既往自杀风险的规避,即对原有从属地位之规避、对原有家庭纠纷之规避、对农药作为自杀工具之规避。对此说法,我们将提供具体依据并提出具体分析。

二、对数据来源的具体说明

本文中使用的数据是经作者整理过的官方报告自杀死亡率,这些数据在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被公布过。我们找到的原始数据有三个较大的问题,一是一致性的缺乏,二是个别年度数据的缺失,三是一部分数据中性别和城乡分类被颠倒。为此,我们对原始数据予以整理,把几个源头的原始数据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由于原始数据中年龄组的区分仅仅出现在部分年份中,所以本研究无法将年龄作为一个长时间的变量加以考虑。

此外,整理的原始数据仅包括三个变量,即年份区分、城乡户籍区分和性别区分。由于这一局限,不可能对区域、省份、职业、年龄或教育程度等变量加以考虑。这当然也是一个较大的遗憾。还需要指出,本文中提到的全国自杀率皆为粗自杀率,即未经过人口年龄结构标准化的自杀死亡数据。另外,之所以要做自杀数据整理工作是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囊括20年多来自杀数据的官方或非官方的完整数据库。

本文中采用的自杀数据来自以下四个不同源头:

(1)1987―1989年的数据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统计年报,这部分数据源于卫生部门的统计,但数据收集的手段和样本量没有说明。

(2)1991―2000年的数据来自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在网上公布的“全国疾病监测点数据”,由中国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选取145个监测点,样本为1 000万人。

(3)1990和2001年的数据缺失,用前三年均值补齐的方法予以填补。

(4)2002―2009年的数据来自《中国卫生统计年鉴》。该年鉴由卫生部编写,资料来源主要是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该统计报表覆盖的人口总量为1亿。报表分组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河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的自杀数据只有城乡和性别分类,而没有全国合计、全国男性和全国女性的数据,因此不得不根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的人口数据推算得出全国合计自杀率及全国男性和全国女性自杀率。

上述四个源头构成了整理我国全国自杀率的数据基础。

在提供数据分析之前必须指出,除死因不明的问题外,自杀数据在收集和统计过程还有一个误报导致的漏报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的死亡报告程序。由于法律的制约,当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后,如果其户口在城市,要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户口。假如户口在农村,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也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户口。与注销户口连接的死亡登记需要三种凭据的其中之一:第一是针对在医院发生的正常死亡并由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是针对家居正常死亡并由农村的村委会或城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经调查确认后填写的《代死亡证明书》(有的地方也称之为“治丧呈报表”);第三是针对非正常死亡并由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自杀即属于非正常死亡类别。

假如一个人在暂住地死亡,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也需要办理这些手续。在城市,不办理该类手续,死者不得火化;在农村则可以先入土后办手续,时间限制在人死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农民到城市打工时死亡,其户口的注销也要在原户籍登记地尚可完成。总之,由于户籍和丧葬的限制,死亡一定要上报登记,但登记过程中的死因报告会出现错误。这个问题尤其涉及到自杀死亡报告和登记。由于自杀不是很多死者家属愿意承认的死因,所以故意将自杀说成其他死因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村委会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员在判断家居死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时也会出现错误。例如,一位久病的老人由于拒绝维持生命的药物或绝食而死亡时,其动机是自杀,但死因却难以判断。另外,在非正常死亡发生时,公安部门为了开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要对死因做调查,但假如一个死者是溺水而死,这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杀也有判断的难度。所以一旦出现误报的死因,自杀的漏报问题随之而来。

由于误报导致的自杀死亡漏报问题到底有多大呢?根据王黎君等的研究,自杀死亡漏报的比例大约是9%。[11]为了研究漏报问题,这些学者选择了属于中国死因报告系统之一的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抽出了其中23个监测点,收集了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登记死因属于“伤害”或“精神病”的死亡案例,从中抽取1 932例进行入户死因核查。

王黎君等最终对1 653例加以分析,该分析建立在有经验的精神科专家对死者家属和其他知情人的深入访谈基础之上。王黎君等最后发现,登记为自杀死亡的案例共857个,其中有16例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意外死亡;登记为意外死亡的案例721个,其中有39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死亡;登记为原因不明的意外死亡共35个案例,其中有17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登记为精神疾病致死的案例共40个,其中6个属于错报,应该判定为自杀。这样一来,全部自杀死亡案例就成了938个,而不是857个。换一种说法讲,漏报的自杀共有81个,漏报比例为8・6%。放在以1比10万的自杀率统计中,这个漏报率的影响不太大,当然还是需要纠正的问题。

误报所导致的自杀案例漏报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在很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这个问题都存在;所以在自杀讨论中,中外学者常常使用政府部门或卫生专业机构报告的死亡率,而不是经过漏报率调整的数据。使用经过漏报率调整的数据之关键问题在于时空限制。例如,王黎君等的研究在时间上被限定在1995―2000年,在空间上被限定在23个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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