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刚: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

作者:郭志刚   刘金塘   发布日期:2008-12-09

「郭志刚: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正文

一、前言

中国自1973年起便开展了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早期提出的是“晚、稀、少”生育政策;1978年又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1980年又改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9月25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将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的执行推向高潮。之后,由于过紧的生育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较多问题,中共中央于1984年4月下发了7号文件,该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其具体精神后来常被简称为“开小口子、堵大口小”,即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生育二孩的限制上有所松动。经过几年的过渡和完善,1988年提出现行生育政策(彭p èi @①云,1997)。此后,这一生育政策基本稳定不变,一直执行到现在。

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极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过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由所在地区自行决定(彭p èi @①云,1997)。据国家计生委有关资料,全国仅有6个省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基本实行生育两个孩子或多个孩子的政策,有7个省、直辖市规定一般情况下只生育一个孩子,17个省区规定农村人口一对夫妇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有实际生活困难的,可以间隔几年后,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张二力、陈建利,1999)。

总的来说,中国农村的生育政策是多元化的,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在城镇地区,基本上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同时,绝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可以间隔几年生育第二个孩子(张二力、陈建利,1999)。

计划生育自70年代末在全国大规模推行以来,对控制中国人口规模,降低生育率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统计结果显示,进入90年代以后,总和生育率(TFR )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与此同时,计划生育对人口结构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人口年龄“金字塔”的底部由于出生减少,明显呈缩进状态,加之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态势愈加严重,平均家庭户规模也不断缩小。根据有关研究,80年代平均家庭户规模的急剧缩小主要是由于夫妇平均生育子女数量的减少(郭志刚,1995:85)。并且,这一变化过程仍在继续。

近年来,人们对由于计划生育产生的独生子女及其未来家庭结构的情况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很多人担心会出现所谓“四二一”家庭问题,即将来人口的赡养与抚养情况将呈现“倒三角”结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前景极为忧虑。我们认为,“四二一”家庭在历朝各代都会存在,而目前它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中国的计划生育形成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量独生子女。那么,究竟现行生育政策会造成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数量占多大的比重?“四二一”家庭的遍及程度有多大?“四二一”家庭问题在什么时候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哪些出生队列(注:人口统计学中称同年出生的一批人为一个出生队列,或简称为队列。)涉及“四二一”家庭的可能性最大?这些问题无论对于社会发展规划和学术研究都是必要的基础信息。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定量分析探索与测算。

二、研究方法

家庭的统计研究在操作方面困难重重。一些学者认为家庭人口学发展缓慢的问题在于缺乏理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障碍主要来自于缺乏资料。国际著名数理人口学大师凯菲茨(1986、1994)在评论家庭人口学发展时则认为,这一课题的复杂性使得收集资料和理论发展都十分困难。

核心家庭是最简单的家庭形式。然而,对核心家庭的研究也并不简单。在社会学中,同一由父母和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可以按参照对象不同定义出两个家庭概念:即对于子女而言,这个家庭是其定位家庭,指其出生和早期社会化所在的家庭;而对于父母而言,则是其生育家庭,指其通过生育或领养所建立的家庭(Macionis,1993:406)。

以上对同一家庭能定义出两种家庭概念,从方法论上揭示出家庭研究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如何确定家庭的参照对象。家庭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既包括婚姻因素(同代非血缘关系),又包括生育形成的代际血缘关系和同代血缘关系(如兄弟姐妹)。在家庭成员“天各一方”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普适的家庭参照对象,并保证由此划分出的整个社会中存在的各个家庭所属成员彼此独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本文将从分析这一课题的复杂性入手,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研究概念的分解和定义

就统计而言,“四二一”家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定组合群体概念。这种家庭涉及了三代人,三对夫妇,七个人。其中“二”特指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形成的中间一代,“四”是指他们的父母,“一”指这对独生子女夫妇所生育的独生子女。他们只需要具有这种直接亲属关系结构,不需要生活在一起。

从以上“四二一”家庭概念定义可以分解出,其形成的必要条件:(1)中间一代为性别不同的两个独生子女;(2)这两个独生子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3)这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4)独生子女夫妇双方的父母仍然同时生存。

由于上述几个条件共存,使直接研究“四二一”家庭变得十分复杂,很难操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开展“四二一”家庭的量化研究。实际上,通过取消一些限制条件,便可以有所作为。

第一,可以取消中间一代夫妇生多少个子女的限制。一来因为现行生育政策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二来如果他们真的生育两个子女,则家庭负担会更重(宋健,2000)。所以,这样做并不改变研究的性质。取消这个条件将使三代人的研究问题简化为只涉及两代。

第二,可以取消要求上代中四个老人同时存活的条件,因为即使其中的一些死亡了(这是“四二一”家庭瓦解的必由之路),对于其他生存的老人来说,依然仅有下代一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依靠,这在性质上与严格的“四二一”家庭一样,只是对于下一代而言,其负担程度稍有减轻而已。这一步取消则有助于研究进一步聚集于一代中的独生子女。

有关第二代中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条件则不仅不需要取消,而且可以用概率分布的形式描述未来中间一代夫妇按是否独生子女所划分的婚姻类型。实际上只要夫妇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他们就有类似于“四二一”家庭的问题(注:一些地方现行生育政策中已经允许只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行文方便,后面将独生子与独生女缔结的婚姻简称为“双独”婚姻,用“X 二”家庭表示两个独生子女结婚且他们仍生存的父母人数未知这样一种家庭关系状况。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缔结的婚姻简称为“单独”婚姻,非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缔结的婚姻简称为“双非”婚姻。

由于“四二一”家庭只是在“X 二”家庭条件以外再增加更多条件,因此,“四二一”家庭只是“X 二”家庭中的一个特定部分。所以,即使在最宽松的假设条件下,其数量或比例都以“X 二”家庭的相应统计为上限。并且,如果以中间一代为参照,那么“X 二”家庭的比例等价于“双独”婚姻的比例。

(二)研究的技术关键

现行生育政策的特征是要求生育独生子女,而“X 二”家庭或“四二一”家庭关系结构的基本要素也正是独生子女以及“双独”婚姻。因此,研究的第一个技术关键是如何在人口预测中判别上下两代人与独生子女特征的关联属性,并解决如何在每轮预测中根据上一代的生育进程反映上下两代人在这些属性方面的变化。

对于上一代,需要取得各出生队列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比例。在操作中,上代的情况以队列中女性的这一比例来近似代表队列中夫妇的这一比例。这是因为:一方面,妇女是生育的直接承担者;另一方面,中国妇女普遍结婚、且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对于下一代,也需要按出生队列估计其在不同年龄时身为独生子女的比例。母子两代与独生子女属性关联的分布统计是研究“X 二”家庭的必要条件,但尚不充分。真正能够形成“X 二”家庭,还要求第二代中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这涉及到第二个技术关键,即子代中不同类型组合(如“双独”婚姻、“单独”婚姻和“双非”婚姻)的婚姻匹配概率的计算,影响因素十分复杂。但是,只要取得婚姻市场两性中的独生子女比例,便可以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对不同类型的婚姻组合的概率进行匡算。

本研究通过解决这两个技术关键问题,取得了在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假设条件下,未来母子两代中各队列与独生子女属性的关联比例,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了未来各时期子代不同类型婚姻组合的概率。这些预测结果便构成了在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条件下未来家庭结构的量化指标。从实质上说,本研究是从子代对未来形成“X 二”家庭的人口条件的预测和对未来“双独”婚姻概率的估计。

三、基础数据与预测方法

未来的“X 二”家庭可以分别以上下两代为参照来进行分析,但首先要通过人口预测取得父母一代中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比例和子女一代中独生子女的比例。二者分别从上代的角度和下代的角度反映了未来家庭结构的人口条件,可以相辅相成。受篇幅限制,本文只着重介绍子代独生子女比例的估计方法及其有关结果。

(一)人口预测的基本数据和假设方案

本文人口基数来源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口数据,对1990~2100年间的人口进行预测。死亡率参数以1990年人口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为基准(黄荣清、刘琰,1995),并假设今后每年递增0.1岁(见表1)。由于是在1990年人口基数之上开始预测,而统计部门并没有公布90年代的城乡总和生育率的统计数,所以我们以农村总和生育率为2.363、城镇总和生育率为1.230作为起始水平。以后的生育率假设采用了张二力、陈建利(1999)对全国城镇及农村2000~2015年完全符合政策生育时的总和生育率模拟结果(见表2)。即农村生育水平逐步下降至1.56,以后不再变化。而城镇生育水平先下降至2000年的1.09,然后考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婚姻会越来越多而使得允许生育二孩的情况有所增加,所以,生育水平将逐渐提高,到2015年达到1.45,以后保持不变。因此,所采取的生育水平假定是很低的。

尽管方方面面对于90年代的实际生育水平有不同的看法。然而,我们的研究目的并不是要提供对今后中国总人口情况的可信预测,而是要在假设现行生育政策完全能够得到执行的条件下,估计未来社会中“X 二”家庭的数量可能达到的程度。所以,如果90年代或今后实际生育水平高于现行政策的要求,那么,社会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数量和比例都会低于这里的预测值,因此未来能够形成的“X 二”家庭也会相对减少。于是,按照这样一种较低生育水平的预测结果实际上提供了未来这一程度的数量上限。

(二)对子代独生子女属性的判别

在预测中判别子代独生子女属性时,孩子的出生孩次是一个重要概念。一个孩子的出生孩次等于其母亲生他时的生育孩次。母亲的生育孩次属性随其后续生育是可变的,而子女的出生孩次属性则不可变。子女的出生孩次对于判别其是否为独生子女是有用的,但子女最终是否为独生子女,并不完全取决于出生孩次,真正有效的信息是子女在结婚成家时的同胞属性,即这时其同母所生所有子女总数的情况。按照研究的具体要求,可简化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类型,划分方法是看其有没有兄弟姐妹。子女的出生孩次属性与其同胞属性既有关联,又不等同。所有的一孩刚出生时都是独生子女,但其同胞属性却可能由于母亲的后续生育而发生变化。换句话说,独生子女一定是一孩,但一孩不一定是独生子女。

在预测中,对子女一代的操作定义是出生队列,各队列出生时的一孩人数便作为该队列当时的独生子女人数,然后在以后的各轮预测中追随其母亲一代后续的二孩生育情况不断调整更新该队列的独生子女的数量(注:本预测用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育龄妇女的曾生子女数结构(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作为母亲一代结构的基础输入。)。所以,每个子女队列中的独生子女人数和比例随年龄提高而递减。

本预测采用根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1%原始抽样数据对家庭户中母子关系匹配得到的0~14岁的独生子女比例(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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