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伊:论中国妇女婚姻的权利贫困

作者:孙伊发布日期:2008-10-16

「孙伊:论中国妇女婚姻的权利贫困」正文

近百年以来,中国女性的婚姻权利经历了三大变迁。中国传统社会流行的是包办婚姻、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庭成为女性婚姻权利的桎梏。在毛泽东时代,强大的组织和单位取代了家庭,成为制约女性婚姻自主的主要因素。进入后毛泽东时代的改革时期,金钱渐渐成为主导女性婚姻的重要因素。从阶段演变来看,女性婚姻由家庭包办、组织干预发展到了市场买卖。所以,中国妇女在婚姻权利方面所折射出来的贫困现象,深刻反映她们所处的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幸福的地位。

一、从传统社会到民国时期妇女的婚姻权利

在传统中国,女性婚姻权利的主要剥夺者和侵犯者是家庭势力,各种有形的法律和无形的礼教对妇女的婚姻权利实行了全面性限制。概言之,传统社会里,中国妇女的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离婚必须等待丈夫的休书;再婚几乎犯了天条,成为不守礼节、不守妇道的众矢之的,其核心价值和精神就是男尊女卑,父权、夫权、甚至公婆权高于一切。[1]于是,传统婚姻对女性而言有如下特点:

第一,婚姻与女性的个人幸福、感情需求没有关系。《礼记・昏义》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清楚地说明传统婚姻主要以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为目的,几乎不考虑个人的感情需要,因此两性之爱自然不是传统社会对婚姻的本质要求,也不是婚姻得以建立和解除的依据。而且,夫妻的亲密感情可能妨碍他们对大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鼓励夫妇不即不离,讲究一定的礼仪才是上策。于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就成为传统社会极力倡导的婚姻关系模式,旨在提倡妻子对丈夫的单向恭敬,而不是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更不是妻子对丈夫可以实行权利索取[2]。

第二,传统婚姻是以等级制度为前提。家庭中的“夫为妻纲”是“君为臣纲”的基础,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由其天赋性别所决定,并受到法律保护。“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女性必须服从的天条。东汉“女圣人”班昭在《女诫》中说:“(女人)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封建礼教通过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使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奴隶,世代沿袭[3]。传统社会主要是通过婚姻和家庭的机制来完成对妇女的约束和牵制,妇女的生存天地只在婚姻家庭里,女性无法在社会上自立,生活上不得不依赖于男性。 妻子只能安于持家育儿的本分。丈夫对妻子则有支配、管教、休弃和监护权。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还确立了以妇女的卑屈退让来缓解夫妻冲突的原则,并以此维持家庭团结与和谐,保证和强化丈夫的主宰地位[4]。

第三,传统女性没有再婚自由。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礼制就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5]。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所提倡的道德、礼法逐渐确立了统治地位,班昭在《女诫》中明示,“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6],以女性的名义对女性再婚权利实行限制。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但仍然承认纳妾的合法化,实质上就是强调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但是,真正控制妇女婚姻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宗族和家庭的传统势力,这些社会力量严重限制了妇女再婚的权利[7]。

第四,妇女必须节制性欲、严守妇道。两汉时的统治者开始大力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公元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8]。宋代的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它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为了立志守节、为了避免不堪凌辱,与压迫者同归于尽的悲剧。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其实,利用礼教限制女性性欲、强制妇女守节,正是男性为了名正言顺地压迫女性的阴谋。因为从生理而言,男性的性能力是有限的,而女性的性欲却远远强于男性;如果听任女性内心无羞耻、外在无礼教地自由发展其性欲,那么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结构将立即受到威胁。于是,哪些男性卫道士就设计了众多的守节戒律、贞洁天条,利用社会和道德的力量来抑制女性生理的欲念,并达到控制女性、压迫女性的目的。

民国时期情况开始出现变化。一位叫“二维”的作者在《申报・自由谈》上指出,由于父亲的阻止,导致她在初中二年级时辍学,父亲的理由是“你们女子是无能的,你不见女人都是依靠男人过活的吗?”对此,这位作者激昂地呼吁:“姐妹们,为了后来的妹妹们,我们得撕毁这陈腐的旧社会制度![9]”另一位女性作者提到,她无法忍受父亲的暴躁、专断,继母的虐待和刁毒,所以,“恨不能在肋下生了两个翅膀,飞出这黑暗、腐败,不自由的囚笼,到社会上去自立,呼吸些新鲜的自由空气”[10]。

二、中共革命时期的女性婚姻权利

民国时期,一些经过各种痛苦经历,最终冲破封建家庭牢笼的“新女性”,最向往的是中共高举的解放妇女的旗号。殊不知,她们投奔革命固然脱离了“家庭牢笼”,却陷入了更难挣脱的“组织陷阱”[11],中共当时所实施的家庭、婚姻政策有下列四大特点与原则:

第一,中共一贯将革命的利益置于女性的利益之上,并始终将“革命主体”贫农的利益置于女性的利益之上。一方面,中共认为婚姻家庭是革命的累赘;但另一方面也深刻体会到,没有女人的军队缺乏战斗力和向心力。为了广泛动员农民们参加随时可能牺牲生命的中共军队,中共除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作为诱惑之外,还需要对女性的身体实行合理与有效的分配[12]。1931年,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 月8 日中执委又颁布了《婚姻法》,其基本要义是以革命的力量和名义把老婆送上贫苦农民的炕头,达到通过革命分配土地和女人的双重目的。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一条提出:“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其目的是以解放妇女为名,提供无钱贫农寻找老婆的机会为实,因为有能力、有财力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的男人多数是有钱人,一旦杜绝了他们“胡作非为”的机会,贫农得到老婆的机会就自然增加了;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其直接后果是有钱人无法独占多个老婆,导致更多的贫农有机会找到老婆;第9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13],这为革命的农民廉价获得已离婚的女人提供了机会。革命无法生产女人满足穷人的需要,只能将女人从富人手中解放出来再送到穷人手中。对此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有所记述:“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14]”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认为:“新婚姻法带来了一个有趣的结果,就是姑娘的价钱倒便宜了。那个农业劳动模范老李到我的窑洞来谈新社会的情况时对我说,他‘闹革命倒弄到一个老婆,只花了20元,我从来不敢想我会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价钱便宜了呢?当斯特朗问到这个问题时,老李回答:“她爹知道我现在有地了”,“现在女人不喜欢就可以离婚,所以大伙儿就不愿出那么多钱了。”[15]这一对话展示的内涵十分丰富,它表明革命允许离婚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女人的流向与土地的流向一致,从富人手中流到了穷人手中,而且导致女人的价格贬值,这就是共产党将革命后的新婚姻称做“民主主义的婚姻”的原因[16]。

第二,中共解放妇女的动机是急功近利的,缺乏政治诚意与法律的一致性,具有明显的双重标准。中共当时所主张的自主婚姻其实是一面双刃剑,因为婚姻自由必须伴随着离婚自由的理念,如果婚姻是一座“围城”,那么,自由出城与自由进城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17]中共在1931年的《婚姻法》中规定,“男女一方坚决离婚的,即行离婚”,体现了离婚绝对自由的理念与原则。但是,翻身作主的男性贫农们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老婆正受惠于离婚自由,“革命”的家庭正在走向分崩离析。例如,张怀万在他撰写的1930年报告中提及,“一般农民(对离婚绝对自由)大生恐惧”,有的是出于传统观念而心生不满,更多的则是担心失去老婆和劳动力,“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们“采取完全反对的态度”,有的地方出现成年男子起来反抗的危机苗头[18]。甚至一些原与红军士兵订了婚的女子,“现在多废了约”[19]。在当时的根据地,妇女靠纺织所赚的钱有时超过男人的种地所得,于是妇女凭借经济实力,敢于提出离婚[20]。浦安修在1945年指出,“在贫农阶层,女方提出离婚的多,这对于贫农情绪是个打击”,“虽然都由于感情不好离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着嫌其贫穷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条件)”[21]。可见,中共革命解放妇女完全是功利的、自私的,女人、婚姻和家庭成了一种工具,旨在为革命服务、为革命的贫农与革命干部服务。妇女在中国革命中与其说是作为革命主体来行动,毋宁说是作为革命的目标和战利品而在场的。男人们在解放妇女中解放自身,然后让妇女为他们的解放而奋斗献身[22]。

面对革命主力军农民的不满,中共开始修改《婚姻法》。先是从“离婚的绝对自由”退回到“离婚自由”。即在《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原则下列举了离婚条件,由此可见共产党在策略上对农民的让步。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规定了11条离婚条件,包括“1 、夫妇间有一方患残废、癫狂或暗疾,经调查实在的;2、 妇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经乡苏维埃证实的。……”另外,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也规定了9项离婚条件,同时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才可诉诸离婚。为了照顾离婚后革命的男性贫农之利益,在湘赣省的《婚姻条例》中规定:“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离婚时只能带本人的土地及衣物”[23]。闽西苏区《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中有一条是,“反动豪绅妻妾要求离婚者”,即行离婚[24],阶级偏好十分明显。

除了法律转型,中共还动员舆论力量实行口号的转型,这个转变就是不再讲“婚姻自由”,而是代之以“家庭和睦”。斯特朗曾记述道:“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对我说,‘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25]。浦安修分析了农民和妇女的关系,认为“妇女运动的口号须依靠农民的觉悟程度来提出”[26]。必须指出,口号的转变对边区政府、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产生了直接影响[27]。

中共解放妇女的阶级性和选择性是十分明显的,对穷人和富人的婚姻实行公开的双重标准,对穷人老婆的离婚自由实行法律限制与经济歧视。同时,对于离婚自由的修正,也表明中共为了巩固与男性贫农的联盟,而放弃了对所有妇女的解放。毕竟,面临革命的生力军农民,中共的选择只能是放弃女人,由此可见中共解放妇女并无诚意,解放妇女是手段,满足贫农才是目的,贫农的利益始终高于妇女。

第三,为了革命,妇女的结婚和离婚必须服从革命,妇女的自主婚姻和离婚具有鲜明的党性。中共执政前的婚姻法普遍认同一个原则与法令:“男女因政治意见不和或阶级地位不同的,准予离婚”。《晋察冀婚姻条例》中第10条离婚条件的第一款就规定,有“充当汉奸或有危害抗战行为者”,另一方得诉请离婚。这种将婚姻与政治紧密相连的政治性离婚条款一直延续到毛泽东统治中国时期[28],因为革命的立法者坚决认定,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无缘无故的恨,革命与政治必须指导和控制婚姻。同时,为了应付妇女对于自身解放的过度索求,中共党内通过女性代表提出,“只有求得社会解放和民族解放,妇女才能得到解放”[29]。中共这个说法所强调的是,妇女解放必须服从革命的利益,而革命是由男性主导的,所以,女性最终必须服从男性革命者、领导者的意志,必须先牺牲女性、再解放男性,最后才能解放女性自己。例如,当时的中共解放区提倡放足、放胸和剪发,其中一个革命的功利目的是剪发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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