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坤: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国际机制探究

作者:发布日期:2015-11-26

「胡玉坤: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国际机制探究」正文

   

胡玉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在新近20多年,含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通过各种机制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全球干预中一直发挥了先锋作用。[1]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各国纷纷推出了各种干预举措,中国也不例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审查中国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促请中国政府通过一个禁止对妇女暴力的综合性法律,并确保公私领域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构成应依照刑法治罪的一种犯罪。它呼吁中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19,立即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保护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提升受害者获得司法和补救的机会。[2]

鉴于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在中国也大行其道,在举世庆祝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2015年8月24日初次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紧接着在8月29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上述两项立法措施的同时出台,无疑发出了中国政府兑现国际诺言的强烈信号。毋庸说,这既是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框架确立的国际义务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也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中国反性别暴力的国际与地方干预互为碰撞的一个可喜结晶。

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在世界各地一直盛行不衰。不管生活在哪个地区或国家,身处何种社会和文化中,也不论收入、社会经济地位、族裔、种族如何,相当高比例的妇女遭受过暴力。WHO等基于对80多个国家现有资料的研究发现,全球三分之一以上妇女(35%)经历过亲密伴侣身体的和/或性的暴力或者非伴侣的性暴力。[3]国际社会已就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形式和表现达成了有明确现实指向的基本共识。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亲密伴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早婚和强迫婚姻;强迫怀孕;与名誉有关的犯罪;残割女性生殖器;杀害妇女;非伙伴性暴力行为;工作场所、其他机构和公共场所性骚扰;贩卖;国家纵容暴力行为;冲突情况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4]这些暴力形式看似孤立,彼此之间事实上是密切关联的。

环顾寰宇,普遍而频发的对女孩和妇女的暴力,不管是公开抑或隐蔽的乃至赤裸裸的暴力行为,都对妇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性别暴力践踏了妇女的人权,妨碍了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受益于发展。其中,亲密伴侣间的暴力是影响全球各个社会阶层妇女最为盛行的一种形态。有的暴行造成的伤害到了难以想象甚至令人发指的地步。面临多种歧视的一些弱势妇女成为遭受多重暴力侵害的高危人群。 [5]这个跨越国界的痼疾深植于男女之间权力关系的历史性与结构性不平等。这是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使用和滥用权力与控制的结果,同使这种暴力长存的性别刻板定型观念是内在相连的。[6]全球范围内对妇女暴力侵害的循环和肆虐,也足以反衬“人人得享人权”愿景和“性别平等”蓝图的尴尬。

作为最具权威性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引领了国际上制止对妇女施暴的政策和干预。更准确地讲,自成立伊始,联合国就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及后续商定的国际人权条约、宣言和决议等逐渐确立了一些凝聚了全球共识的国际人权新标准。后者构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暴力侵害的基石。迈入21世纪之后,联合国反性别暴力的努力不再只囿于政策层面,各种干预不断推出,其运作机制也日臻完善。

基于含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在过往几十年的倡导、推动及不懈努力,进入21世纪之后,这场绵延不断的“静悄悄革命”已在世界各地由国际承诺变成了地方政策实践。到2014年,至少有119个国家通过了有关家暴的立法,115个国家通过了禁止性骚扰的立法。[7]长期以来被当作私人事务的暴力问题如今普遍被世界各国列入了政策议程。关乎多种人权的妇女暴力这个时疫,亦已成为全球发展议程中的一个优先发展目标。

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 against women,缩写为GBV)是一个具有现实与政策意义的国际学术议题。在中国,诸如“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等概念是1995年前后伴随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和举行进入国人视野的。迄今已有一些关于性别暴力的研究成果,但涉及国际动向的仅有零散的叙述。[8]恰逢世妇会20周年之际,对国际社会和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晚近几十年干预努力及其保障机制加以系统的梳理,对于我们反省、正视对妇女施暴问题并据此进行更多投资,显然不无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从国际政策议程的边缘走向中心

从长时段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社会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关注发轫于联合国成立之初。联合国1945年正式成立之前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就重申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9]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就明确载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提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3条和第5条分别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10]这几个条款无疑都与免除暴力侵害密切相关。

作为第一个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不仅为随后商定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定下了基调,也为将对妇女施暴问题纳入国际人权领域奠定了基础。鉴于跨国贩卖人口和性剥削对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侮辱,早在1949年,联合国就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1]但此时,年轻联合国对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还很不敏感。

植根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联大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被誉为“国际妇女人权法案”的这个人权公约全方位地向造成并维系基于性别的各种歧视发难,并提供了应对各种歧视的一个综合性框架。

尽管30条的《公约》覆盖了妇女权利的所有方面,但它起初在对妇女施暴问题上是沉默的,条文中甚至找不到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字眼。不过它的第3条明确要求“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6条也算是冲着对妇女暴力问题设置的条款:“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其进行剥削的行为。”此外,《公约》第5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和第16条“婚姻与家庭生活”消除歧视的规定亦与反暴力不无关系。[12]

自1981年生效以来,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约在保护、尊重和履行妇女人权上提供权威性的指导。截止到2015年5月,多达18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条约。[13]这表明缔约各国有恪守该公约各项规定的意愿。1999年,联大又通过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到了1975-1985年“联合国妇女十年”期间,对妇女施暴这个敏感议题开始逐渐被纳入国际议程。1975 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是第一次专门讨论妇女问题的政府间会议。虽没有暴力方面的考量,不过它间接提到家庭制度“必须确保家庭每个成员的尊严、平等和安全”。这次大会通过的《世界行动计划》在第131条还专门提出:“为了协助解决家庭成员中所发生的冲突,在可能情形下,应设立适当的家庭劝导服务,并应考虑设立家庭法院,由受过法律训练和其他各种有关训练的人员,包括妇女担任工作。”[14]这次大会将1976-1985年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其主题为“平等、发展与和平”。

紧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通过,1980 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将暴力视为取得联合国妇女十年三个目标,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一个主要障碍。它在保健和教育部分直面对妇女暴力的问题。在保健部分,它提出了“为消除对妇孺的一切形式暴力和为免除各种年龄妇女遭受家庭内暴力行为、性强暴、色情剥削及任何其他形式凌辱造成的身心损伤制定政策和方案”的目标(第141段)。保健部分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被确认为“禁止损害妇女身体和健康的对妇女身体的残害”(第162段);“鼓励进行有关家庭内暴力行为的程度与起因的研究,以期消除家庭内的暴力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大众传播工具、文学作品和广告中对妇女受到的暴力行为和色情剥削大事宣传;为受到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有效的帮助,如设立治疗和收容中心,向遭受暴力和强奸的受害者提供辅导”(第163段)。

不仅如此,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还通过了一个“受虐妇女和家庭内暴力”的决议。该决议宣称,家庭中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暴力是“对人的尊严不可容忍的侵犯,也是一个严重的身心健康问题”。它因而促请会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家庭暴力(DV)行为的受害者,实施方案以期预防这种暴力,并为受暴力和性侵犯的人设立治疗所、收容所、辅导中心,提供戒酒、戒毒、住房、就业、托儿和保健等其他服务。”[15]这系联合国正式大会首次明确关注家庭暴力的问题。不过国际社会那时对这个社会问题的认识仍主要专注于家庭内的暴力,其着力点在于保护妇女不受身体和精神虐待。

到“联合国妇女十年”结束时,联合国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届世界妇女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家庭暴力不再被看作是对妇女暴力的唯一形式,关涉暴力的主题散见于整个文件的不同部分。这个国际文书开始向一切暴力行为宣战并呼吁将反暴力问题作为优先关注事项:“各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其中包括动员社区资源,以查明、防止和消除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家庭中对妇女和儿童所施加的暴力行为(第231段);“应把促进和使人人不分性别都能有效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使各国人民都能充分行使自决权,消除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压迫和侵略、外国占领以及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作为立即优先事项”(第245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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