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敬东、李汉林:制度规范行为――关于单位的研究与思考

作者:渠敬东 (进入专栏)   李汉林发布日期:2015-05-27

「渠敬东、李汉林:制度规范行为――关于单位的研究与思考」正文


一、问题与假设

在现阶段社会结构的变迁中,非国有经济及非单位制度的迅速和持续发展,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单位制度”及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而且也造成了当前中国社会单位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特殊的结构格局。据统计,在我国工业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年余额所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净值比重,自改革初期的90%以上,降至1985年的85.4%,而到了1999年则降至71.8%;相应地,非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重由不足10%升至14.6%,再升至28.2%。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年均余额所占比重,由改革初期的80%以上,降至1985年的76%,再降至1999年的62.7%;相应地,非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年均余额由不足20%,升至24%,再升至37.3%(刘伟,2001:124)。生活在非单位制度中的成员,或者按照市场的机制,或者同时利用市场与非市场新旧两种机制,也在不断地改善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的行为作为一种参照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着生活在单位制度中的社会成员。这样的一种结构性变迁,在中国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较长时期的存在,一方面会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系列的磨擦和冲突。深入地分析和认识这样一种社会结构状况,对于我们准确地把握中国国情,理解在如此制度性结构条件下人们的社会行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曾经从资源、权力和交换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单位组织”这一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组织到一个一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由这种单位组织赋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依赖于这些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因而,单位组织的状况,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结构。个人在这种组织中社会化,受这种组织文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李汉林,1996;李汉林、李路路,1999,2000;李路路、李汉林,1999,2000a,2001)。

“单位组织”在中国社会里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组织的意义。实质上,它不仅是一种统治和统治形式,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制度,一种深刻地受制度环境影响、“嵌入”在特定制度结构之中的特殊的组织形态。

在以往的一些社会学的相关认识中,制度主要是被看作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被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Buss,1985;Berger,1992;Lau,1978;Schelsky,1970;Schuelein,1987;Lepsius,1990)。这种行为规范和取向融化于相应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之中,用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满足人们的各种基本社会需求。而单位作为一种制度,也主要是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不管它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都具有一系列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被认可和结构化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融化于人们在单位中所扮演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地位之中;调整着单位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保证着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并成为人们之间这种社会互动的最基本的组织和制度的结构条件。

在改革开放以前,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当时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所组成的社会: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一个的单位组织。在城市社区中,社会成员总是隶属于一定的单位――在学校属于学校单位,参加工作属于工作单位,退休以后不仅仍属于原工作单位,同时也属于街道单位。在中国单位里,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与此同时,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使个人与单位的关系变得异常紧密。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在这里,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社会行为的常态。一方面,从制度上不允许人们割断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因为离开了单位,人们就会失去社会身份和地位,国家和政府也就会失去像以往那样对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失去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对个人而言,在目前的这种社会及社会化的环境中,也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它不仅会给人们的行为带来失落和迷茫,而且也会使人们逐渐失去自身社会存在的基础。所有这一切,也就构成了单位作为制度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前提和条件。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总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在当时,所谓企业单位办社会、单位功能多元化的一个直接和突出的社会后果,就是在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单位成员对其单位的全面依赖性。如此,国家和政府对其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整合和控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只需要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就能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换言之,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而单位在贯彻国家整合和控制的意志中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性,通过单位办社会、单位自身功能多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这是因为,在任何依赖的社会情境中,人们只有以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进而获得社会身份、自由和权力。即使在今天,一些维系人们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仍然只有通过单位的分配才能够得到。资源的单位所有与个人所求两者之间供不应求的状况,仍然是目前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个普遍的典型特征,也是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Li Hanlin,1991,1993,1994,1995,1996)。

改革以前的中国单位,这种从摇篮到墓地的社会体系发育得比较充分,功能多元化的整合程度也比较高。在这样的一种单位里,在人的社会化的各个阶段都能较强烈地感觉到单位的作用和单位的影子。单位作为一种规范、一种观念、一种规范化的制度,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在社会行为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或者说情不自禁地要“掂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因素和客观存在,或者说,是中国单位人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出生在单位办的医院里,上的是单位办的托儿所、幼儿园,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在单位办的学校里完成自己的学业,并走上了自己生长的工作单位;成人以后,在单位的帮助下找对象、恋爱、结婚,生儿育女;尔后又住进了单位分的房子或职工宿舍,常态的生活直至终老都与单位息息相关,并如此循环往复下去。在这样的一种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中,难道人们还会有什么别的选择吗?存在决定意识,单位及其强烈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强烈的单位意识。长此以往,这样的一种单位意识就会不可避免地内化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取向和规范。即便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有了一些非单位性的组织形式,比如像一些三资和私营的企业以及一些发展迅猛的乡镇企业;但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业已形成的那些带有浓郁的乡土气息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并不是一下子可以挥之即去的,它们顽强地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不断地反映出来。一些非单位组织中的单位化倾向,把强化单位意识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和增进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来加以贯彻的做法;乡镇企业与其所属社区的那种割不断、说不清、永远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粘”在一起的联系,以及目前在城市中街道社区化、社区单位化的倾向,都说明了单位在中国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里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中国的社会在总体上仍然是单位社会,而单位社会中的那种浓郁的乡土气息则把现代的中国和传统的中国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把“乡土中国”与“单位中国”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这也同时构成了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基础。

概而言之,单位之所以被看作为一种制度,是因为它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和机构形态。它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有一些在任何单位形态里都适用的基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同时也有一些只有在特定单位形态里通行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并以此作为人们在这种单位形态中行为与互动的条件与前提。在中国的单位形态里,政治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形态整合了单位,成为了单位结构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在中国单位里也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人”,只要他进入了单位,在单位形态里生活和工作,就会不可避免地、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社会化为一个“单位人”,扮演着单位中特定的社会角色,具有着特定的社会地位,把单位形态中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成为了一种制度,成为了定义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形态。

还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之所以被看作为一种制度,还因为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与组织形态,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意识形态相结合的产物。在这里,一些传统的东西被意识形态化,一些意识形态的东西最终被结构化;而那些被结构化的基本东西,是既不可能一挥而去,也不可能朝令夕改的。人们行为的惯性,融入为单位制度的结构,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成为人们行为互动的条件和前提。人们在这种制度的结构中生活,根据这种行为规范而“社会化”。如此循环往复,使单位制度在其深层的结构上,具有一种抗拒变迁的能力,其变迁的滞后性具有了深刻的制度基础。在目前的中国,尽管非单位组织和制度有了迅速和持续的增长与发展,进而形成了单位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结构格局;但是,单位及单位制度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主要是试图从制度规范行为的角度来说明不同的组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们对人们的行为及行为取向的分析作相应的限定,即主要集中在分析下列两个行为取向上:不满意度和相对剥夺感。我们将利用我们在1987年、1993年及2001年所作的问卷调查的数据作相应的比较。

二、样本与量表

我们在1987年、1993年以及2001年分别就不同的主题作了问卷调查。(注:1987年的调查主要足由李汉林、王颖、孙炳耀、方明和王琦组织实施;1993年的调查主要由李汉林、李路路、王奋宇组织实施;2001年的凋查主要由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实施。)当时的调查总是根据当时的需要,针对当时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设计问卷和拟定假设的。实事求是地说,当时我们并没有考虑到尔后会利用这些数据作相应的比较。三个不同时期的经验研究所侧重的主题不同,所选择的样本不同,样本的大小也不一样。从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应该说并不具备相互比较的基础。

但是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仍然试图作一些比较,我们仍然试图在比较的过程中去检验我们的研究假设。我们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所试图检验的最基本的假设是:制度是否能够影响和规范行为。尽管我们在三个不同时期的调查中抽样的方式不同,样本的大小并不一样,所制作的量表中选择的Items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观察,三个不同时期所选择的都是城市社区的居民;我们所检验的假设也只是试图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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