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华中村治研究:问题与方法

作者:发布日期:2010-10-11

「陈柏峰:华中村治研究:问题与方法」正文

【摘要】华中村治研究积累了一批颇为重要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方法和视野。它以理解乡村秩序如何维系、展望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主要任务,以乡村治理为核心搭建了研究平台,并将乡村治理研究的目标定位于理解中国农村,为政策实践服务,以理解政策实践为社会科学追求。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形成了朴素而易于操作的方法和视野,其核心是村庄生活的视角和区域比较的方法。华中村治研究目标明确、内在层次清晰,可能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关键词】华中村治研究;乡村治理;政策实践;区域比较

华中村治研究是指以华中师范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为代表的,集中在华中地区的一批学者对中国农村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它是当前中国农村研究中颇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步早,积累了一批颇为重要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方法和视野,并有了一定的研究平台。本文将就其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展开介绍和述评。文章从华中村治研究的问题意识发展切入,阐述了其对研究基本单位的选择,并介绍了其具体研究方法和视野。

一、华中村治研究的问题意识发展

华中村治研究,肇始于1980年代的村民自治研究。1980年代,老一辈政治学学者张厚安、辛秋水等对当时社会科学研究进行反思,认为应该改变从书本到书本的注经式研究方式,主张研究目光从国家上层转向农村基层,进而提出“三个面向,理论务农”[1]的主张(张厚安,2001)。于是深入农村调研,在国内最早开始当时尚不为人所关注的村民自治研究,其成果集中反映在《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张厚安,1992)一书中。真正让华中村治研究者深入社会底层,学术重心下沉的,按照吴毅(2005)的说法,则是由于“历史发展充满变数”,1989年的那场风波,使得政治学失去了高扬理性大旗的机会,而只能从充满启蒙的半空回归现实的地面。按照吕德文(2006)的说法,徐勇的努力和成就可以为这段学术历史做注脚。徐勇有意识地把学术关注点从上层政治下放到下层政治(徐勇,1991),并在具体研究中把乡村政治纳入了政治学的研究视域,从而也表明了农村政治研究在政治学学科上的应有地位(徐勇,1992)。

华中村治研究在1990年代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这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相关。作为人民公社解体后的农村基层替代性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了国家高层的认可,华中村治研究者以自己的研究回应了这种制度变动,使得“乡政村治”的理论主张变成了现实政治实践。特别是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村民自治明显地负有“民主”的责任,以至于在政治学界造就了有重要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公共学术运动”(沈延生,1998;吴毅、李德瑞,2007)。华中村治研究在这一历史变革中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也在这一机遇中奠定了其在农村研究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其中的代表性著作是徐勇(1997)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在这一过程中,徐勇、项继权等还承接并拓展了张厚安先生的研究,将村民自治研究扩展为村级治理研究(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2000)。

世纪之交,华中村治研究的论域发生了变化,其间大体形成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张力的路向:一是由湖北“黄梅实验”[2]给吴毅等人的刺激而引发他们研究方向的整体转移,二是贺雪峰、仝志辉等人通过村委会选举观察而开始的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透视的自觉(吴毅、贺雪峰、罗兴佐等,2005)。“黄梅实验”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却给每位亲历实验的人以深刻启发,吴毅等人正是通过这场实验,认识到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外生性制度与乡村社会的隔膜,认识到农村研究者对农村知识的欠缺,并因此开始有意识地告别那种后来被概括为“泛意识形态的农村政治研究”(吴毅,2005),逐步转向对村庄政治与治理的理解和阐释,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吴毅(2002)的著作中。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999年全国大规模开展的村委会选举为研究者提供了从事选举实地观察和体验农村政治的机会,华中村治研究者先后在数十个村观察选举,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区。选举搅动了原有的村庄日常政治逻辑,让研究者观察到了被选举激活的种种关系和矛盾,以及戏剧性的乡村政治场景;同时,研究者还观察到了选举制度在不同乡村场域中的不同演绎历程,由此再生产出的乡村政治机制既不同于原有乡村政治游戏规则,也不同于选举制度文本。这促使华中村治研究者改变研究视域,提出“阅读和理解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开始关注平静的日常乡村生活(冯小双,2002),其成果主要体现在贺雪峰(2003a;2003b)和仝志辉(2004)的著作中。

在此前后,研究者开始将作为村民自治简称的“村治”赋予“乡村治理”的新意,并将“村治研究”称作“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政策、法律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随后,一系列广泛的内容被纳入研究视野。在此种转换中,吴毅等人试图对村庄社会变迁进行深度理解(吴毅,2002;谭同学,2007),而贺雪峰等人试图将“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进一步转向“农村政策基础研究”。贺雪峰等人在大量的农村调研中,逐步感到“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提法具有模糊性,操作性不强,于是进一步提出“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切入路径,也即“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这一研究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法律、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透过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乡村社会的进入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进而去探讨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制定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中国农村是什么及不同的政策在不同类型农村如何实践”。

自2003年开始,研究者逐步进入到了专题研究和区域比较的操作化阶段,研究专题涉及到乡村水利(罗兴佐,2006)、老年人福利(王习明,2007)、纠纷调解(董磊明,2008;陈柏峰,2010)、村庄治理逻辑(贺雪峰,2009a)、农民上访(申端锋,2009)、治理钉子户(吕德文,2009)等诸多领域。同时,研究者将调研区域主要集中在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试图以此来理解“80%农村80%的现象”。至此,华中村治研究已经发展为以理解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问题导向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它大体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治理发生的背景、历史条件及其现实处境;中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及后果,并为理解农村政策的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微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社会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农民的生活逻辑(贺雪峰、董磊明、陈柏峰,2007)。研究的发展过程可用下图表示:村民自治

简称 引申 发展

村治 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二、村治研究的基本结构单元

在华中村治传统中,研究虽然不局限于村庄内部,但主要以村庄为基本单位展开,村庄作为中国乡村秩序研究的基本结构单元,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概括中,最经典的范式有日本学者提出的“村落共同体”理论和美国学者施坚雅提出的“基层市场体系”理论。前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是具有封闭、内聚特征的村落;后者认为单纯的村落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不完全,构成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以基层集镇为中心的基层市场体系。后来的学者针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响中国乡村基本结构的因素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海外学者对中国基层社会的研究成果对华中村治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尽管两者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们所争议的研究单位问题,也是华中村治研究所需要面对的。

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1941年根据满铁惯调资料提出,中国村落具有共同体性质。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农村以村落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原理;村落在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道德意识、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平野特别强调,中国农村社会是以寺庙祭祀为中心形成的共同生活组织。在平野之前,清水盛光也指出中国村落具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在平野之后,旗田巍重新梳理了“村落共同体”,坚持认为中国村庄具有共同体性质,并认为这种共同体是专制性权力支配的社会基础。不过,村落共同体理论也遭到了戒能通孝、福武直等学者的否定。旗田巍认为,平野义太郎之所以认定中国存在着村落共同体,与他的大亚洲主义价值观念有直接关系,他希望以此为基础建立亚洲共同体,而戒能通孝的基本研究立场则是“脱亚入欧”(李国庆,2005;郑浩澜,2006;内山雅生,2001)。应该说,日本学者的研究都受了意识形态的影响,但都将村庄作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

美国学者施坚雅1960年代提出了基层市场体系理论,他认为村落具有开放特征,无论从对外还是对内的角度来看,都不构成中国农民生活中结构完整和功能完备的单元,构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基本结构单元的应该是基层市场体系。按照施坚雅的观点,农民的实际社会生活区域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范围确定,而是由基层市场体系的边界确定,这个边界除了市场交易方面的意义之外,还具有基本的社会和文化含义(施坚雅,1998:40)。

黄宗智把村落共同体理论和基层市场体系理论的对立总结为西方形式主义与日本实体主义的取向之争,并把这个争论的原因归结为华北平原与川西平原、长江三角洲的区域性差异。他认为,美国学者多着重研究中国较先进的地区,而日本学者则研究的则是战时的华北平原。两地经济商品化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分化程度有所差异,宗族势力强弱和家族结构存在差异,这导致两地农民的生活形态和乡村社会结构有很大差别(黄宗智,2000:27)。杜赞奇则吸收了两种对立理论的长处,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探讨了随着国家政权力量的渗入,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所发生的变迁,并提出了“文化网络”这个更具有综合性的分析模式(杜赞奇,1996)。

村落共同体理论和基层市场体系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何者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1930年代,费孝通将从初民社会研究中提炼出来的民族志研究方法应用于中国村落研究,并发展出著名的社区研究模式,这被当时人类学的领军人物马林诺夫斯基称为“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费孝通,2001:马林诺夫斯基序13),形成了“社会学中国学派”,并对以后的中国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社会学中国学派”的研究带有远大的学术目标,试图从村庄社区研究来展现中国社会的整体面貌。因此,社区研究模式从其诞生开始就遭到了“代表性问题”的质疑,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奇所提出的,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二是施坚雅所提出的村落社区是否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在施坚雅之前,弗里德曼也提出了这一问题,认为小地方难以反映大社会,功能的整体分析不足以把握文明大国的特点,因而主张综合汉学长期以来对文明史的研究,走出村落,在较大的空间跨度和较广的时间跨度中研究中国(王铭铭,2005:32)。施坚雅、弗里德曼以及他们的门生曾形成一个“汉学人类学”的圈子,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一个问题将留在下节讨论,这里先讨论第二个问题。由于学者对中国乡村还缺乏全局性的把握,因而对中国乡村的基本社会结构仍然缺乏清晰认识。黄宗智将对中国乡村基本社会结构的争论归结为,研究者所赖以立论的经验材料来源的区域性差异,这很有道理,我们对当代中国农村的广泛研究可以证实这一点。在广泛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我们将中国农村汉人居住的核心地区分成华南、华北、中部、川西、长三角五个区域(贺雪峰,2009b:3)。这种划分既考虑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平衡,也考虑了不同地区历史与地理结构的不平衡,具体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一是离中央权力重心的远近,二是开发时期的差异,三是地理与自然资源条件的差异,四是灾荒与相关移民状况的影响,五是农村内部结构的差异,六是土地占有、使用形式的差别,七是居住结构的差异。在既有的经典研究中,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清水盛光、旗田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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