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阳:“文革”时期“革命委员会”体制形成过程述

作者:路阳发布日期:2010-06-22

「路阳:“文革”时期“革命委员会”体制形成过程述」正文

[内容摘要]“革命委员会”是“文革”时期我国地方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它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新政权体制。本文关注这种以“三结合”为原则、“革命委员会”为组织名称的新地方政权体制自身形成和确立的具体过程。

[关键词]“文革”;革命委员会;体制形成:“三结合”

[作者简介]路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

“革命委员会”是“文革”时期我国地方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它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新政权体制。在1967年初的各地夺权过程中,以“革命委员会”为名称的新地方政权机构在一些省、市相继出现。本文主要关注于这种以“三结合”为原则、“革命委员会”为组织名称的新地方政权体制自身形成和确立的过程。“革命委员会”作为新地方政权机构出现,并得到毛泽东及中央的认可和支持。随着“公社”体制的否定,“三结合”原则的逐渐成型,“革命委员会”体制最终形成并得以确立。通过对于相关问题的梳理和考察,我们可以对于这一体制有更加准确和深入的了解。

一、“革命委员会”作为新地方政权机构的出现

(一)各地建立以“革命委员会”为名称的新政权机构

1月22日,青岛市原副市长王效禹等联合23个群众造反组织,召开数万人的夺权大会,夺了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委的权。这次大会宣布成立“青岛市革命造反委员会”。这是全国第一个为中央公开承认的市一级新地方政权机构。

1月28日,太原市的造反派组织召开大会,宣布成立新的权力机构――“太原市革命委员会”。这是全国第一个以“革命委员会”为名称,取代市委、市人委职能的新地方政权机构。

1月31日,黑龙江省的群众造反组织在哈尔滨市北方大厦广场召开“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大联合、大夺权誓师大会”。这次大会宣布建立黑龙江省的临时权力机构――“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这次大会同时发表《第一号通告》。《通告》提出:“黑龙江省委、省人委的党、政、财、文等一切大权,自即日起归黑龙江省革命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停止省委、省人委的一切领导权。”[1]

从时间上看,“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是第一个在1967年开始的全国夺权风暴中建立起来的省级地方政权机构。

2月3日,以王效禹为首的“山东革命工人造反总指挥部”等25个造反组织,在山东省体育场召开10万人参加的夺权大会,宣布夺取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的党政财文大权。

这次大会宣布成立山东省的临时权力机构――“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同时,大会通过了新政权机构的《第一号通令》。《通令》宣布:前山东省委、省人委的党政财文等一切权力,自即日起,全部归属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所有,停止前山东省委省人委的一切权力及活动。[2]

2月13日,贵州省新的临时权力机构――“毛泽东思想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

大会发布《告全省人民书》,对于新政权机构的性质进行了说明。文中指出:“在新的省委尚未建立之前,这个委员会是全权领导机构,负责行使贵州省的党政财大权。”[3]

(二)“革命委员会”作为新政权机构名称及其原因

到二月初,一些省市夺权后建立新地方政权机构,都采用“革命委员会”作为机构名称。究其原因,这应与“十六条”中提出的“文化革命委员会”等组织名称有很大的关系。[4]这里仅以黑龙江省新政权机构――“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名称的确立过程为例加以说明。

1月28日,“哈尔滨红色造反联合总部”的代表在哈尔滨市北方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联席会议,就黑龙江夺权后新建立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讨论。会上,哈尔滨师范大学红卫兵领袖范正美提议将新政权机构的名称定为“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他向大会提出:“这是个过渡性质的组织,以后再通过直接选举的形式成立新的政权组织。这个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实行军队、干部、群众组织三方面的代表组成。由省军区和驻军的领导人、革命干部代表和联合总部的负责人三方面组成领导核心,叫做勤务组。”

范正美同时解释了新机构命名为“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的原因。他向大家提出:“成立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符合《十六条》的精神。”“是对于那些需要夺权的地方所成立的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权力机构,具有革命权威。我们搞军、干、群三结合,红色造反团联合总部负责人,同省军区驻军首长和省委、省政府里的革命干部代表联合夺权。”[5]范正美的发言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认同。“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作为新政权机构名称确定下来。

新建立的政权机构采用类似“革命委员会”的名称,是对“十六条”中提到的“文化革命委员会”、“文化革命小组”等群众组织名称的模仿。同时,这一机构主要是军队、干部、群众三方面的人员组成。“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的建立是类似“革命委员会”名称、“三结合”模式的新政权机构在我国省级夺权过程中第一次出现。

二、“革命委员会”得到毛泽东及中央的认可和支持

(一)夺权样板:“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是全国第一个建立起来的省级地方政权机构,对于全国夺权和建立新政权机构进程有重要的象征和实践意义。黑龙江省建立新政权机构之后,中央媒体立即发表社论文章表示承认和支持。

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东北的新曙光》,对黑龙江省的夺权和建立新政权机构表示公开支持。同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文章将“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称为“黑龙江省临时最高权力机构”,同时由它接管“原省委省人委一切大权”。文章提出:“黑龙江省临时最高权力机构的诞生,标志着黑龙江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新成立的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是在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之后,由红色造反团各联合总部的负责人、省军区负责人和省委中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组成的。”[6]

2月8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发布《第二号通告》,宣布省革委会暂时由17名委员组成,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由5名委员组成勤务组。省革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政治、生产、群众工作三个委员会。《通告》还宣布废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等一切机构,其工作由各单位接管委员会逐步过渡到省革委会来。[7]

2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夺权斗争的基本经验》。文中提出:“革命造反派,根据当地的斗争具体情况,鲜明的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团结省委内执行毛主席正确路线的主要负责人,同人民解放军的主要负责人三位一体,联合夺权。”[8]这说明黑龙江的夺权对后来的“三结合”原则形成奠定重要基础。

(二)“公社”与“革命委员会”:两种新政权机构的较量

在2月初,中央媒体对于黑龙江、贵州、太原等省市建立“革命委员会”名称的新政权机构表示了承认并公开给予支持。

1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建立新地方政权机构――“太原市革命委员会”。2月6日的《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此进行了报道,同时表达了认可和支持。文中指出:“我们毅然决然地在打碎反革命修正主义统治机器的废墟上,建立了我们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的崭新的权力机构――太原市革命委员会。”“太原市革命委员会,现在负责行使太原市党、政、财、文等各种大权。”[9]

2月5日,上海建立了全市性的新地方政权机构――“上海人民公社”。与“革命委员会”得到公开支持不同,中央相关媒体对没有给予积极回应。如“上海人民公社”建立的消息以及上海的社论和向毛泽东的致敬电并没有在北京的大报进行转载,也没有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新华社给予报道。

2月8日下午,周恩来在与来京的江苏造反派代表座谈时,谈到了新建立政权组织的名称问题。在这次会上,他提出:“建议不采用江苏人民公社的名称,用了发生政权问题。中央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国际上震动问题。”[10]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材料中,中央领导人首次公开否定以“公社”作为新建立政权机构的名称。这足以说明,中央高层此时已开始考虑新政权机构采用“公社”这一名称可能带来的问题。

“公社”建立不久,毛泽东就立即指示王力安排张春桥和姚文元两人进京,以解决这一问题。2月12日,毛泽东在中南海游泳池与张春桥、姚文元、王力和戚本禹进行谈话,并提出“上海人民公社”建立本身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毛泽东主要提到可能引起国际承认、国家体制和党的领导等问题。[11]同时,毛泽东及中央领导人担心建立“公社”体制,将引起群众对“巴黎公社”原则和政权机构模式的热情向往。

对于毛泽东来说,尽快建立新政权机构以推动运动和建立新社会秩序,是此刻最为重要的目标。他开始考虑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政权体制模式,“革命委员会”在一些省市的成功实践,使其更为毛泽东所认可和支持。在“公社”被否定的同时,“革命委员会”体制的“三结合”原则却被加以系统的归纳,这一政权体制也逐渐成型。

三、“革命委员会”中“三结合”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一)“三结合”原则萌芽的出现

“三结合”是“革命委员会”这一新政权机构的重要组织原则。也就是说,军队干部、地方干部和群众组织负责人这三方力量将在未来的新政权机构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三结合”原则从萌芽到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1月21日,毛泽东在一份“关于将贵州各方代表找到北京研究问题的批语”中提出:“似应将李再含、军区司令员、省委个别革命干部及若干群众革命造反派的可靠领袖,共若十几人,找来北京,加以研究,确定政策,然后叫他们回去执行。”“每一个省、市似可都照这样办,一个一个地解决”。[12]

这是目前可见文献中首次提出:要通过利用军队、干部和群众这三个方面的力量来共同解决当地运动和夺权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可以说是后来作为新政权机构“三结合”原则的雏形。

1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山西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社论提出:“山西省的革命造反派,为全国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的夺权斗争创造了新的经验。山西省委内革命的领导干部,为全国革命的领导干部作出了良好的榜样。山西省军区的人民解放军部队,为全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树立了鲜红的旗帜。”[13]社论中强调了造反派、革命领导干部和解放军三种力量在夺权过程中的作用。以上三句话,共同组成一段,其中发挥这三方面力量作用的意图十分明显。

1月31日,《人民日报》提前转载《红旗》杂志的社论《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社论提出:“经验证明,在夺权斗争的过程中,要由革命群众组织的负责人,当地驻军的负责人和党政机关的革命的领导干部,经过酝酿和协商,建立临时的权力机构,负责领导夺权斗争。”[14]这也是首次将军队干部、地方干部和群众组织负责人这三方面的力量并列于同一句话当中,但还没有使用“三结合”这一名称。

(二)“三结合”原则的初步形成

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东北的新曙光》。社论指出:“黑龙江省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斗争的经验再一次表明,革命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人民解放军当地的负责人和党政机关的革命领导干部,组成三结合的临时权力机构,对夺权斗争的胜利,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5]

受到这篇社论的影响,上海建立新政权后发表的《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中也使用了“三结合”这一提法。文中指出:“在目前,则由各革命造反组织协商推举组成上海人民临时委员会,它是革命群众组织,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负责人和坚持毛主席革命路线的领导干部三结合的临时的过渡性的权力机构,行使公社的领导权力。”[16]

2月7日,王力在新华社的讲话中对于“三结合”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他提出:“领导夺权斗争的临时权力机构,必须有三结合的领导。即革命群众的负责人,革命的领导干部,当地部队的负责人。这是判断和反映是否代表毛主席的正确路线的夺权,还是脱离群众的夺权的标准。”[17]

(三)“三结合”原则的最终确立

2月9日,戚本禹在接见与来京的群众组织代表时,提出了“三结合”的说法。他在讲话中提出:“夺权要三结合,军队、群众、机关造反派。”[18]同日,王力接见清华红卫兵组织“井冈山兵团”的成员。他首先在讲话中提出:“明天报上要登主席批的文件,黑龙江省的夺权经验。”王力同时表示:“主席强调夺权要三结合:革命造反派、干部、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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