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伟:从殷周的井田制到当今的农地承包制――关于中国农地干预和演变的历史追溯

作者:孟令伟发布日期: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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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古老国家,农地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兴衰的大问题。目今,农地改革正在提上历史的档口,而历史和现实是相通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农地干预和农地演变的历史追溯,得出一些有益于现实的启示。

 

一、殷周以降政治权力对农地的干预和农地演变

西周以前农地占有情况文字记载的很少,只能是一个大致的推测。孟子有一段话可以作为参考。他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其实皆什一也。”(见《新注四书白话解说》,卷五,注者张希江,出版者齐思九,上海书业公所联合全体印行,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再版)。按《新注四书白话解说》的注者张希江解释:“五十、七十、百亩都是一夫所授的地数。贡是民人献贡税;助是井田的法子,一块井田分成九段,当中为公田,其外授给八家为私田,借他的力量,帮助耕种公田;是十分取一分,和民均分的意思”。“夏朝一夫授田五十亩,行纳税的贡法;殷人一夫授田七十亩,行助法;周人一夫授田百亩,行法。其实皆是十分中取一分”(同上书,卷五)。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的解释也基本相同。只是周代的百亩相当于近代的三十亩,殷代、夏代亩的实际面积估计不会大于周代。

根据孟子所说和后人的解释,由公田和私田构成的井田制起码在殷商时代就实行了。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盛行时期的史学是将井田制和奴隶制绑在一起的,现在看这种共绑失之简单而又绝对。但究竟什么是井田,井田有多大?孟子的描述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同上书,卷五)。按当时百亩合近代的三十亩,井田九百亩相当于现在的二百七十亩。当然,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井田的规模和耕种井田的农户数量,井田规模也可能超过千亩(当时亩)或更多,也可能在九百亩以下;农户可能多于八家,也可能少于八家,孟子提供的只是一个大致的规模和结构。但由于孟子大约是公元前359--公元前305年战国时人,而商鞅变法在公元前359--公元前350年(废井田、开阡陌是其变法的重要内容),孟子对于井田的描述应该说可信度较高。

综合多方面的考证和资料,所谓井田,就是包含公田和私田,有灌溉水源、灌溉渠、道路、疆界(没有水源的耕地由道路和疆界)将耕地划分成一个一个方块,纵横像井字形的田地结构。井田既是一种耕作单位,也是计算贡赋和卿大夫俸禄的形式及依据。至于井田面积的大小、公私田的比例和所属农户的多少,则在不同历史时段随具体情况而定。

严格地说,井田制和助耕公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孟子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同上书,卷五)。“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是孟子引用的西周《诗・小雅・大田篇》上的语句。意思是雨下到公田里,随着也下到我私田里。孟子以此为据,得出因为有公田才需要助耕,因而(西)周也是实行的由受私田的农夫助耕公田的办法。助耕公田其实就是力役地租。如果公田不存在,没有力役地租,井田制也就失去了本质意义。联系前面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及相关史籍论证,拟可得出:西周继殷商之后普遍推行井田制度。但随着西周的灭亡,诸侯势力及诸侯国内部卿大夫势力的逐渐坐大,铁制农具的应用,荒地的开垦,以公田为载体的力役地租便被更有效的私田征“”税的办法渐次替代,公田也就逐渐消亡,井田制随着也便名存实亡了。

井田制的公田是维持殷周王朝运转的贡赋基础,而私田是授予农民耕种、由农民收获产品的份地,农民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井田制下无论公田和私田名义上的最终所有权是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通过等级性的裂土封建将统治区域内的王田转化为井田。因此,井田制和殷商、西周时代以血缘关系为主的(等级)分封宗子继承制度相互依存。或者说,宗法分封制度需要并产生了井田制作经济保障,而井田制也就成为宗法分封制的经济基础。近代著名史学家范文澜曾说:“公田私田和分封,构成了西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引自《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38页,范文澜著,人民出版社1949年9月第一版)。这个论断很有见地。正如中国真正的封建时代是殷周时代特别是西周时代,中国真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是殷周时代特别是西周时代的井田制。

井田制的瓦解既和东周以来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演变相关,也和一些新兴诸侯国的干预有重要关系。包括鲁国“初税亩”的实行;齐桓公对井田的废除;魏国李悝实行变法将魏政权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收取十分之一的租税,把田宅奖给有军功的人(魏国的公孙痤立了军功,魏王一次性赏赐他一百万亩土地);特别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明令“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鼓励农民开荒发展私田;其他一些诸侯国对垦荒垦私田的鼓励。应当说,这些干预总体来说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不同范围内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但也必须同时看到其副作用:如加快加强了土地兼并,由此产生了一批大土地富豪。不少农民丧失了赖以养家糊口的田地,成为流离失所的亡民。

值得注意的是,在春秋战国的著名思想家中,孟子最为关注农民的土地问题。他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施仁政和土地的关系。将他的论述适当归纳,有两个鲜明倾向:其一是十分推崇井田制,认为这是仁政的基础,对井田制的瓦解忧心忡忡。提出“夫仁政必自(土地)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耕者助(助耕公田―引者注)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见《新注四书白话解说》,卷五,注者张希江,出版者齐思九,上海书业公所联合全体印行,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再版)。其二是认为人民拥有适当规模的土地(恒产)才能安居乐业。“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趋而之善”(同上书,卷一)。“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同上书,卷一)。

从殷商、西周到春秋战国,随着宗法封建政治制度的礼崩乐坏和当政者的变法推动,作为其经济基础的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王侯、新兴贵族、地主占有和农民私有共存的土地所有制。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兼并和农地分化的问题产生了,富可敌国和因饥冻饿死沟壑的现象出现了。孟子对井田制瓦解的担忧、对农地问题的关注和将农地与仁政紧密联系起来的观点虽不为那时当政者接受,但从深远历史看并不仅仅是不合时宜之说,而有着不可忽视的正义价值,依然值得今天和今后中国当政者的重视并借鉴。

 

二、秦汉以来历代王朝对农地的干预和农地演变

自商鞅施行“废井田|、开阡陌”的土地变法以来,秦汉以降历代皇权、王权、官权对农地的干预比较严重,然由于干预的内容和方式不同,效果也大不相同。

西汉初,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在分封土地和分赐功臣食邑的同时,鼓励逃亡人回乡复还“故爵田宅”,抑制商贾,实行三十税一的低田赋,使大部分农民拥有小块耕地。加上后来推行先进的耕作方法和兴修水利,为“文景之治”人民的安居乐业和汉武时国家的空前强盛奠定了基础。但西汉中期后越来越多的农地被豪强官僚兼并,大量自耕农破产,社会矛盾加剧。王莽建立“新朝”后,针对这种情况,宣布全国的土地为“王田”,一律不许买卖。规定占有土地超过九百亩而男子不到八口之家,要把超出的土地交出来,分给同族和邻里;没有土地的人家一夫一妻可分田一百亩;违反土地法令的,要处重刑。王莽的用意是要遏制土地兼并,但由于他的做法既伤害了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又(因宣布私田为“王田”和不许土地买卖)伤害了自耕农的利益,对买卖土地农民的严惩造成不少农民家破人亡,激起强烈反对,成为“新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东汉王朝建立后,政府控制了不少土地,汉明帝、章帝时多次下令,将政府手里的土地借给或赐给农民耕种,对东汉前期社会矛盾的缓和、农业生产力的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势力膨胀,通过兼并土地建立大田庄,使大量破产农民沦为“徒附”,成为东汉末年黄巾大起义的重要原因。经东汉末大规模战乱后,曹魏朝廷控制了不少荒地或无主土地,这些土地成为官田,曹操设置典农官,招募农户实行屯田,屯田制的实行使曹魏政权“足食足兵”。

西晋王朝建立后,废“屯田制”为“占田制”,原屯田制下编户农民所屯官田(一般定额是五十亩)变为私田,加收五十亩租税作为变田的补偿。同时颁行按官品占田制度,一品官占田七百五十亩,每低一品减田七十五亩。应该说在西晋王朝建立初期,占田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和人口的增加,但随着西晋王朝统治的腐朽和皇族混战,占田制后来有名无实。高门大族兼并土地盛行,课役不断增加,激起汉族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农民的反抗,加速了西晋灭亡。

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颁布了均田制改革法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可以向政府领受耕地四十亩,女子二十亩,叫做“露田”。还考虑土地每年需要轮休,因而规定田亩一律加一倍或二倍授给。另给受田男子“桑田”四十亩。受田农民年老或死亡,露田要交还政府,桑田不交还,可传给子孙。贵族、官僚、地主的奴婢和普通农民同样受田,但所受田归主人控制。均田制的颁行使流亡农民和荒废的土地相结合,加上田赋调轻,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朝均不同程度的实行了均田制。隋文帝曾派遣官员到全国各地推行均田法。

唐初经隋末战乱后,政府手中控制了不少无主的土地,遂大规模颁行均田制。规定一般农户,年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受田一百亩,其中“永业田”二十亩,可以传给子孙,“口分田”八十亩,受田者身死或年老要交还政府。除“寡妻妾”受田二十亩外,一般妇女不受田。永业田允许买卖。唐王朝的贵族、官僚按官爵品级授给职分田,另外还可占有很多的永业田。唐初均田制加上较为规范的租庸调制,促进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成为大唐盛世的重要基础。但到唐玄宗时期,均田制逐渐破坏,土地兼并问题越来越突出。贵族、官僚、地主、豪商纷纷扩充庄园,失去土地的“均田农民”因负担不起租庸调和各种杂税,或佃田耕种成为“客户”,或逃往他乡成为“流民”,或流入城市成为“浮人”。均田制的破坏直接影响了唐朝的府兵制,改成募兵制后又滋长了边防节度使的势力,终于酿成“安史之乱”。五代后周时期,由于常年战乱,许多官田和大田主的土地荒芜了。后周世宗为了增加赋税来源,宣布农民可以占用那些荒地,还宣布从别的地区流亡到后周境内的人,可以分到一块田地,这对后周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增强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唐末和五代时期的战乱,王朝、贵族、官僚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制度逐渐消亡,北宋初年社会土地关系有了重要变化。北宋政府把全国的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凡是有土地的人家称为主户,没有土地的佃客称为客户。主户又分为五等,前一二三等户合称为“上户”,占土地数量多,属于大小地主。四、五等户称“下户”,是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到北宋中期,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占有的土地只占全国耕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上户人口不到百分之二十,却占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土地。与这种变化相伴的还有:宋代农民基本摆脱了唐以前的部曲、徒附、私属、佃仆等不同形式的依附地位,自由性和迁徙性大大提高。北宋时期形成的土地人身关系和占有格局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元朝建立前后北方土地被蒙古贵族大量圈占,有一部分还变为牧场,对农业生产造成了破坏。明初,政府下令农民归耕,承认已开垦的荒地归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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