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

作者:王永钦发布日期:2007-06-07

「王永钦: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正文

[摘要]合约形式和制度是市场范围和分工程度的函数:在市场范围有限、分工程度低的经济中,人们之间的互动会更多地采取自我实施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的形式;在市场范围和分工程度都比较高的经济中,人们之间的互动会更多采取依赖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合约"的形式。因此,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是不可移植的。在经济发展初期和分工不发达的阶段,过早地引入正式的制度,或者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且分工发达的阶段,还主要依赖关系型合约,都达不到最优的制度安排。这个框架既可以解释东亚模式早期的成功,也可以解释后期的危机和转型过程。对于中国来说,如果互联的关系合约没有根本改变,引入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未必会有效。扩大市场的范围从而深化劳动分工,打破市场的互联性和关系合约存在的基础,中国才能建立起有效的依赖显性合约的正式制度安排,中国才能真正走向现代化。

[关键词]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内生的制度;经济发展

社会学和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社会学是从集体到个人的,研究一个群体对个人行为的限制;而经济学是从个人到群体的,个人加总得到一个群体的行为。现在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分界越来越模糊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唯一区别在于研究方法的不一样。如果秉承的原理是理性人的传统,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其效用,那么这是经济学的方法。所以,很多传统上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问题,如果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来处理,就变成了经济学的问题。用主流经济学的工具来研究具有社会学意义的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

在转型经济学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维度就是社会的转型,但是这个维度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对社会维度研究不足,就不能解释很多重大而有意义的现象。一个现象是,在西方社会很多有效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搬到中国来,不是没有效果,就是效果会大打折扣,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从历史上看,特别是从近代以来,很多仁人志士从西方学到了很多先进的理念,有些还尝试将西方的很多制度搬到中国,来改造中国社会。但遗憾的是,很多尝试都失败了,这并不是说西方的制度是不好的。我们不能就某种制度本身来评价它的好坏,一种制度必须放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来衡量。这些制度搬到中国来就失灵了,这说明,一定有某些中国的深层的制度结构在背后起作用,使得在西方本来有效的制度在中国却产生了"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情况。

第二个现象与第一个现象相关,西方的文化、异族的文化一到中国就被中国文化同化了。亨利。基辛格博士在他的《白宫岁月》里也指出了这一点。从历史上看,无论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还是满族入主中原建立清朝,最后他们的文化都被中原文化同化了。中国文化的这种刚性(rigidity )和同化能力之强是令人惊奇的。在这种刚性的文化下,制度变迁的动态和轨迹都会表现出很多独特的地方。

第三个现象是,法律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比较小,而社会规范(social norm)在中国起的作用很大。一份统计说明中国不仅诉诸法律的争端甚少,而且在少数的诉诸法律的案例中,真正得到执行和实施的案例只有百分之十。其实,不仅是在中国,就连在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国家,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的作用也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小得多。耶鲁大学的法学家艾利克逊在对美国加州的沙士塔(Shasta)县作了详细的调研后发现,该县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不靠法律来解决他们的争端①。「Ellickson ,Robert ,1991,OrderWit hout L aw ,Harvard Uni2versity Press.」这说明,即使在发达国家,法律也远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而法律在中国的作用相对地会更小。

我们应该怎样来解释上面这几个疑惑?中国社会到底有哪些地方是独特的?我们应该如何用经济理论来刻画中国的社会结构?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至少从黑格尔和马科斯。韦伯开始,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就倾向于认为,中国社会(更广义地,东方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而西方社会是一个理性社会。伦理社会人们的行为好像不太重视工具理性式的计算,而是比较重视一套伦理规范和价值。同样,中国的很多学者,包括梁漱溟在内,也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很独特的社会,乃至于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文化模式与西方也是不一样的。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样,复制过来的制度在中国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失败的。这牵涉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制度能不能移植过来?如果要移植成功,有哪些基础构件?是什么游戏规则在背后起作用并支撑着中国的增长和转型?

要想回答上述的问题,我们必须考察社会结构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实,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提出了社会嵌入性(social embeddedness)这个概念②,「Granovetter ,Mark1985,Economic Action and S ocial S t ruc2t ure :t he Problem of Embed 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2ology ,Vol .78(6):1360-1380.」

即研究任何的组织、任何的制度,都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社会结构里面,一定的法律、政治维度里来考量,否则我们可能无法真正理解它。如果不考虑到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移植过来的制度肯定会走样。

在有两个人以上的地方,就会有社会互动。交往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人的目标函数也不一样,因此总需要一个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 ruct ure).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一个合约,这个合约可以理解得很广泛,不一定是写在书面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在里面起作用。从实施的角度看,可以将规约社会互动的合约分成两大类,一类合约可以称为显性的合约(explicit cont ract),就是说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合同,如果一个人违法了,就可以告上法庭,而且法律可以实施;另一类合约是关系型合约(relational cont ract ),又叫隐性合约(implicit cont ract),它是依靠双方的长期博弈来实施的合同。根据博弈论的思想,长期博弈就可以形成一个合作性均衡,这种均衡是自我实施的(self enforcing ),不需要诉诸第三方来实施。这样,我们就区分了这两种治理结构或者说两种合约,一种是基于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另一种是依赖法庭来实施的。

这两种合约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相对而言,关系合约的适用范围更广。因为第三方验证的、显性的合约,是非常有限制的。两个人的信息是要法庭能够验证的,这个要求很严,法庭不一定能够验证你的信息。有时候两个人之间为某个事情纠缠不休,是因为两个人的先验的信念不一样,也就是说,两个人都很难达成共识,第三方来验证就更加困难。

因为第三方(法庭等)能够实施一个合约的前提条件是,它掌握的关于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合约信息必须优于当事人,起码不能比他们少,这个限制是很强的。这就说明,社会生活中只有少数合约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来实施的,而大部分的合约都可以通过长期博弈来实施。换言之,在社会生活中,隐性合约可以实施的合约集合要远远大于显性合约可以实施的合约集合。美国康乃尔大学的巴苏教授甚至还提出了一个"核心定理"③,「Basu,Kaushik,2001,The Role of N orms and L aw in Econom2ics :an Essay on Political Economy ,in Schools of Thought (Scott and Keates e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这个定理说,所有通过显性合约实施的交易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来实施。

以上我们提供了一个简明的概念框架,下面我们以此框架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合约形式。经过研究,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合约形式总结为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关系型合约,也就是靠长期博弈来实施的,而不是靠短期的、一次性的合约来实施,这是从时间的维度来看的。第二个特点是互联的合约,这是从空间的角度来看的。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发展中国家地主和佃农之间的互动,他们之间的互动不仅仅在一个市场上,而是跨越好几个市场的:地主既买佃农生产的粮食,又给佃农提供信贷,提供保险(如通过分成租佃制),还要购买他的劳动力。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跨越了好几个市场,也就是说,他们同时要在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上互动。劳动分工越落后,市场的互联性就越强,这是第二个特点。前面两个特点就蕴涵了这种合约的第三个特点,即这种合约是相对封闭的,只能长期在少数几个固定的博弈方之间实施,同时就造成了中国的市场是分割的,每个市场都不能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从社会的意义上来说也不是整合的,就是说有不同的社会群体,他们有不同的交往圈子和活动半径。

因此,传统中国的合约形式为封闭的、互联的、关系型合约。在完成了对中国社会中合约形式的高度抽象刻画的基础上,笔者以推论的形式将这些含义总结如下:

推论1.在自我实施的互联的合约形式下,法律的作用在两个方面受到了限制。第一个方面的限制来自于它的关系性,即长期性,所以它是自我实施的,人们可以不诉诸法律,因为法律裁决往往是根据单期或者短期的原则作出的。第二个方面来自于它的互联性,由于现实中的法律都是关于某一个具体案例争议的,即只关于某一个具体市场的争端的,所以单个市场的具体案例的裁决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理性考虑,因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跨越了好几个市场的,因此他们的理性选择可能是不去打官司。

这两个方面是互相加强的,更使得显性的法律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推论2.由于关系合约的封闭性(只限于长期博弈的几个主体之间),分工程度低的社会从信息上来说被分割成不同的群体,而不是一个整合的系统。

换言之,发展中国家从整个社会的意义上来说信息的透明度较低。

推论3.由于关系型合约的封闭性,所以在分工落后的经济中,为了维持关系合约的可维持性,对关系合约中当事人的进入和退出有内在的限制,从而对社会的流动性(social mobility)造成一定的限制。

推论4.从效率方面来看。第一,很多从单期、单个"市场"来看是低效的、从而不可行的交易在互联的关系合约下,就可能是可行的了,因为当事人关心的是"捆绑"在一起的联合的、跨期的收益,而非单个市场、单期的收益。第二,由于互联市场关系合约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使得其他的潜在进入者和竞争者不能自由地进入这个"市场",因此关系合约就会创造一种"租金".这个租金是不容易耗散为零的,因为关系合约充当了一种进入壁垒①。「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明为什么西方的有效率的制度在中国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本进入不了这个"市场".」

推论5.在金融合约上的表现是,在社会分工程度较低的经济中,更多的金融交易采取的形式是关系型融资(如通过银行或者亲戚朋友),而不是(通过金融市场的)距离型融资②。「在实证方面,MacMillan 和Woodruff对越南信贷市场的研究证实,在法律实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关系型信贷合同的确在越南的企业与客户的交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McMillan,Johnand Christopher Woodruff,1999,I nter f i rm Relationshi ps and I n2f ormalCredit in V ietna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14,No.4,pp.1285-1320).」

推论6.由于关系合约的封闭性、长期性和低社会流动性,因此分工程度较低的国家的某些具有(政治、社会、经济)力量的主体会享有很多"租金",会内生出更多的腐败,尽管这种腐败未必是低效率的③。「Mauro 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有更多的腐败。

有趣的是,我们这里的理论提供了另外一个可能的因果关系:是落后导致了腐败,而不是腐败导致了落后(Mauro ,Paolo,1995,Corruption and Growt h,Quarterly Journalof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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