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观」正文
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在生产领域,效率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而在分配领域,公平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公平观”可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等三大类。这三种观点依据不同的哲学思想,从不同的视角去分析和把握公平的实质。功利主义着眼于结果,它的公平观具有强烈的平均主义色彩;古典自由主义从起点入手,认为公平的实质就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机会公平;罗尔斯主义的公平思想同时重视了起点和结果,但首先强调的是结果公平。
公平有个人公平和社会公平之分。
所谓个人公平,从经济学角度看,笔者认为就是指甲对自己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与甲对乙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相等,这时甲对乙而言,甲就有一种公平感。甲和乙相比,甲有公平感,但乙未必相应也有公平感。因为乙对自己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未必等于乙对甲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因为甲与乙有不同的效用偏好。这里,甲对乙的公平感依据是甲的效用偏好,而乙对甲的公平感依据是乙的效用偏好。所以,甲和乙相比,甲有公平感,但乙和甲相比,乙未必也有公平感。另外,若甲与乙之间实现了公平,但甲与丙之间未必就能实现公平。
一个人的投入与获得取决于社会的分配方案,不同的分配方案将导致不同的投入与获得之比。这里,一个人的投入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投入,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投入;一个人的获得,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获得,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获得。
一个人是选择物质方面的投入,还是选择精神方面的投入,二者存在边际替代现象。在总投入效用不变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选择通过增加物质方面的投入来替代减少的精神方面的投入,也可以选择通过增加精神方面的投入来替代物质方面的投入。同样,一个人是选择物质方面的获得,还是选择精神方面的获得,二者也存在边际替代现象。在总获得效用不变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利用物质方面的收益替代和弥补精神方面的损失,也可以通过精神收益的增加替代物质方面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来自物质方面的收益和精神方面的收益都满足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着一个人物质收入的增加,其来自物质收益方面的效用会有所减少,而来自精神收益方面的效用会有所增加。同样,随着一个人物质方面收入的减少,这时对来自物质方面的效用会有所增加,而对来自精神方面的效用会有所减少。这里讨论的仅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同时,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假定个人效用偏好结构不变。但在现实中,由于每个人偏好是不同的,并且一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个人的偏好会随时间不断变化。所以,在实际情况中,人们对来自精神收益方面的效用与来自物质收益方面的效用的偏好也是变化的。在某一时刻,一个人是注重追求物质收益,还是注重追求精神收益,只能取决于某一时刻的偏好和某一时刻的收入状况。
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反映的就是人们的效用不仅来自物质收益方面,也来自精神收益方面,并且精神收益与物质收益之间存在着边际替代现象。
最后通牒博弈是指:两人分一笔总量固定的钱,比如100元。方法是:一人提出方案,另外一人表决。如果表决的人同意,那么就按提出的方案来分;如果不同意的话,两人将一无所得。比如A提方案,B表决。如果A提的方案是70∶30,即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接受,则A得70元,B得30元;如果B不同意,则两人将什么都得不到。A提方案时要猜测B的反应,A会这样想:根据理性人的假定,A无论提出什么方案给B――除了将所有100元留给自己而一点不给B留这样极端的情况,B只有接受,因为B接受了还有所得,而不接受将一无所获――当然此时A也将一无所获。此时理性的A的方案可以是:留给B一点点比如1分钱,而将99.99元归为己有,即方案是:99.99∶0.01。B接受了还会有0.01元,而不接受,将什么也没有。这是根据理性人的假定的结果,而实际则不是这个结果。英国博弈论专家宾莫做了实验,发现提方案者倾向于提50∶50,而接受者会倾向于:如果给他的少于30%,他将拒绝;多于30%,则不拒绝。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一个人是效用不仅来自物质方面,也来自精神方面。人是社会的动物,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人们既重视物质方面的收益,但对公平、自尊等方面的收益也是十分重视的。而当来自物质方面的收益不能弥补精神方面的损失时,人们会必然选择拒绝,而不是接受。在最后通牒博弈中,我们应当既要考虑到来自货币的效用,也要考虑到来自精神方面的收益对人的效用影响。从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看,结果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存在与理性相悖的情况,是符合理性原则的。因为理性的人,并不仅仅是考虑物质方面的收益,也要考虑精神方面的收益。
另外,有些学者研究表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对公平的需求比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更强烈。这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公平有两种效应;一种是精神效应;一种是物质效应。公平的精神效应就是指由于个人受到社会的公平待遇而产生的一种自尊感和不屈辱感;公平的物质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更加公平的分配而使自己的资源拥有量得到增加的效应。公平的精神效应是直接的,公平的物质效应是间接的。对富裕地区的人而言,公平的精神效应大于物质效应,人们追求公平,主要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精神效应。对落后地区的人而言,公平的物质效应大于精神效应,人们追求公平,主要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物质效应。所以,富裕地区和落后地区的人对公平都会产生需求,但需求的目的有所不同。当落后地区的人对公平的物质效应大于富裕地区的人对公平的精神效应时,落后地区的人对公平的需求就表现出比发达地区的人有更强烈的愿望。
所谓社会公平,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实现了公平,也就是社会成员甲、乙、丙等等都有了公平感。
问题是:甲对乙而言,甲可以实现公平感,但是否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同时实现公平感?下面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Arrow定理:对于至少有三名候选人和至少有两名选民的投票,不存在满足Arrow公理的选举程序。
如果我们认为只有满足Arrow公理的选举程序才是公平合理的,那么Arrow定理告诉我们,当候选人大于等于三个和选民人数大于等于两个时,公平的选举程序是不存在的。
这里我们假定一位候选人对应一种资源分配方案,则Arrow定理说明,在资源分配方案大于等于三个和人数大于等于两个时,不存在一种公平的确定分配方案的程序,也既意味着无法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现实社会中成员的人数总是满足多于两个的条件,对于资源的分配方案我们也总是可以找到三个以上,所以,Arrow定理也就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公平只是一个不现实的理想,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当然,虽然我们在现实中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但我们可以把社会公平的实现目标界定在一定的区间内。只要社会资源的分配误差不要超过一定的区间,我们就可以认为基本实现了社会公平。例如,我们可以将基尼系数、城乡收入差距、人均收入差距、失业率等指标控制在一定的区间内,只要指标值不超过这个区间,我们就可认为基本实现了社会公平。另外,由于我们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公平要求,所以我们在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上只能坚持以下一些原则:一是在稳定层面上,国家应当尽可能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证,这里尤其要为穷人提供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保证。这既符合人道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二是在发展层面上,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选择上只能注重考虑选择和制定一种能满足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一种资源分配方案;同时,对利益受损者,我们应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因为不这样,我们别无选择。也就是在我们无法选择最优的情况下,追求次优也是一种现实的理想选择。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另外,由于发展总是具有时间维和空间维特性,所以我们总是可以通过补偿机制在另一时刻和另一地方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三是政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政府要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不断克服自身利益对行为的不利约束。
总之,从理论上讲,实现绝对公平不具有现实性,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和动态公平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