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改革仍属于半拉子工程

作者:周其仁发布日期:2014-05-19

「周其仁:改革仍属于半拉子工程」正文

本文是周其仁教授2014年5月11日晚,在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为MBA同学特别开设的“国家发展系列讲座”上的发言:

《中国为什么要全面改革》这个题目是举办者提出来的,比较大,但是我要讲的蛮简单。

因为就这么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这个题目直接回答,为什么还要改革,就是改革没有完,没有完到什么程度呢?我们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从制度变化来看,成就很巨大,但还是有“半拉子”工程。很大的一个楼,样子是有了,但是在一些关键的部位还没有弄懂,这是第一个层次,对今天讨论问题的一个判断。

第二个层次是把这个问题反过来,不改行不行?难度很大,改了30多年,很多的地方还没有完成,干脆不改了,能不能应付得下去,这里边有一些思考。

第三个是讨论一下如何要进一步改,会面临哪些问题,这个改革就是说改革的逻辑,主要是这么三个问题。

我先讲讲怎么样来看现在这个改革的“半拉子”工程。因为我们说改革持续时间已经是蛮长的了,从1978年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过去了,计划经济也没有搞这么长时间,1958年有点乱,一直到1978年也就是二十年,二十年形成的体制改了30多年,还在改,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值得反思的一个农村制度陷阱

我从我自己的一些观察和研究当中分别谈谈,为什么我们这三十多年的改革还是未完成的工程?我们先讲讲这个农用地,这是中国改革最早发生的一个领域,实际上三中全会之前,内蒙等各个地方已经开始发生变革,从原来的集体耕作,慢慢改成家庭单一生产为主的单一体制,这是跟十一届三中全会差不多同时发生的,实际上可能还早一点。按道理说从观念上这已经没有太大争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成了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但有当年的文件,也有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改革承包法,也就是说改革的成果已经写进法律了。每次的重大政策文件,无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讲到这个问题,就是要坚持这套流程的基本生产制度。

但是仔细去观察,就是在农用地方面,用来种田那块地,这里边还有一些尾巴没有解决。什么尾巴没有解决呢?就是说农民家庭人口变了以后,这个地要不要调整?这听起来是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很大的一个困扰,为什么我们大家困扰呢?因为农民家庭人口在变,而且不同家庭人口变化趋势不一致,有的儿子娶媳妇儿进来,有的是女儿要嫁出去,老人家走……方向也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有的家庭人口会增加,有的家庭人口会减少。人口变动,土地要不要调整?你要调的话,所谓长期不变的承诺就落空了。长期不变,会有什么后果呢?有一个今天来看或是说从将来来看的后果,土地怎么样转出去?好几亿人出去打工了,农业土地应该可以通过转包形成较大的规模,那么你要签约,这个约算不算数?从期限来看我们的改革已经很配套,一开始叫做十年不变,十五年不变,三十年不变。2008年三中全会写了叫做长久不变,长久不变的期限内,农民的土地是不是可以自由的流转?是不是可以签约给别人去种?这些制度障碍没有变。但是签约不管用啊,这涉及到人口变动要不要调整的问题。

我们城里人不太知道有这个问题的存在,但这是一个非常深的一个农村制度陷阱。

中国五千年文明,三千年农业文明,有文字的,从来没有这个制度。一个家庭人口变了就要调地,这个制度从哪来的?集体制度不能退出来,生在这个地方,所有人天生就是这块地的产物,老子的土地进了社,儿子就是社员,儿子的儿子也是社员。1986年,1987年,1988年,在贵州、遵义等地就做了不调地的试点,因为看到农民家庭不断要调地影响农民投资土地。固定地后,人就会好好的在土地上投资,上农家肥,保持地力,所以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改革试点,这个试点在当地虽然很困难,但是坚持下来了。2000年我还专门回去看了一次,当年在湄潭做过调查,坚持25年,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家问增加人口多的农民家庭怎么办?现在来看这个制度起到了一个作用,就是人往外面走,当地有几十万的荒山荒坡,如果土地不再分,人们就会过度依赖在这个土地上,人口多了,劳动力就会往荒山荒破去努力,所以今天湄潭几十万亩荒山荒坡开发得蛮好的,但是还是有出去经商的。

仔细看看相关法律,比如说农村实行农民自治,村庄自治,我们镇上的政府机关到乡镇这一级,再往下的行政村是村民自治写进宪法,第一条就是土地制度,村民自治,村民同意就要照办。土地怎么承包,很多农民说我要调地,那就调,不是每年调也是隔几年调一次,所以农民在这个土地上还是双轨制。用湄潭这个办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家庭土地承包的边界是清晰的,长久的,有利于进一步市场化契约。还有一些误区认为这个边界应该是变动的,那么对进一步发展带来好处问题,但你农民敢不敢对土地进行投资?投资了过两年这个村里说要重新调地你怎么应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最早改革的领域――农业用地里头有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

农村集体用地一直存在制度歧视

农村、城市还有一块地叫做建设用地,这个问题就很大。今天无论是上访还是什么等等刺激人感官的新闻,都跟卖地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你说国家工业化,城市化搞建设,这些土地就是专门来搞建设,这是所有国家都会发生过的一个过程,为什么在我们这里改革了三十多年,这块地怎么利用还没有搞好。关键是一部分改了,一部分没有改。

改革的部分是1987年,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原来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公有制,那个时代下认为土地是不能随便改的,土地买卖,土地租赁,似乎种地要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在1988年之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刑法都是制止土地流转,但这样的规定为我们改革开放引起了一个摩擦。因为外商来,得给人家拨一块地啊,人家不是国有企业,外商来落地,要办厂。所以当时就围绕着这个问题做了很多的试验和调查,参照了很多。最后一个办法所有权不能买卖,不能租赁,不能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转让。

但是,全国人大在改这么一个重要的法律的时候,大家去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前面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不得租赁。但是后面加的一个,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是1988年宪法里写进去的,什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呢,没有讲。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两种地,一种是城市的国有土地,一种是农民的集体土地。宪法这个原则从字面上来讲这两种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才对。但是,当时宪法里写上一句话叫做可以依法转让。那个法在当地是没有的,宪法原则通过,然后组织起草,然后1990年才把这部土地转让的细则和规定出台,出台了以后变成了城市国有土地转让,集体的土地没有讲,也没有相应的立法。那么你到广东珠三角看实际情况,港商、台资、外资来的时候,既占了城市的国有土地,也占了相当一部分农村的,集体的。你到南海看,相当一部分的地都是农村用地,港商一来了就用,但是我们上层建筑给了法律空间的时候,仅仅给了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没有给农村的土地转让提供框架。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我们已有的城市建设用地用完了,要扩大,这些年工业增长很快,城市扩张很快,怎么办?怎么就扩大这个土地。我们改了30年,这一点上没有改,就是征地的办法。政府有权,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村集体用地。不是公共利益,商业的,比如批块地建高尔夫球场,不是农业用途,修一个写字楼,搞一个商场,搞一批商品化的住宅这都不是农业用途啊,是不是为了符合工业利益可以征地呢,没有很好的司法解释。但是实践当中全部是用征地解决,这个一个强制性的,不是你不愿意不行,愿意就行的,这个规定是政府有权征,政府决定怎么赔偿。那么早年政府的财力也有限,为了让政府有限的财力可以搞更多的国家基础设施,搞公共设施,所以我们早年的立法是倾斜的,向城市倾斜的。怎么表述的呢,政府征一块农民的地,怎么补偿,你这块土地原用途产生的收益,我们过去三年的收益的平均值不超过20倍,1999年土地法就是这个,这个不能怪地方政府,不超过20倍,上限发给你,下限是多少不知道,这个变成了什么呢,今天在法律框架下我们地方政府就可以一手到农民那里去征地,另外一手向市场竞拍。这种情况持续发展形成了一个今天叫做所谓的土地财政,其实不止财政,这块地拿来押给银行,从银行贷款。

这个一方面我们城市的基础建设突飞猛进,但是另外是很大程度上是对不起农民。造成了很多的矛盾都是从制度性的安排里面来的,最大的麻烦是什么呢,最大的麻烦是农民看着政府把他的农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看着地价涨起来,农民慢慢会理解这个现象,尤其是后进城市的农民率先影响。他想为什么我不能分享到一部分呢?所以就开始闹,就开始要求提高补偿。当然我们的国家法律在这个方面做过一些调整,从原来不得高于20倍,后来变成30倍,后来超过30倍经过国务院的调整可以增加。征地这个定性的事情没有改变,商业用途允许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把土地作为要素拿出来,参加市场活动,我们一直没有开这个口,那么你不开这个口,经济有这个需要,我们就冒出很多的法律以外的边界现象。城市周围一个城中村,城乡都接受,农家乐,集体土地,盖一些设施,主要做城里人的生意。

再往下第三步是争议非常大的小产权房,这些土地上盖,但是卖给城里人,或者是长期租给城里人,这个就变成了现在的乱象的事情,我们的首都天子脚下,周围的小产权房是没多远就可以看见,我们在北京大学骑自行车,三十分钟之内必有小产权房。

那里边还有更敏感的一块,集体的建设用地有一块是老乡的宅基地。那说到宅基地,这条线就更长了,按照正统的经济理论,生产资料是公有制,消费是不应该搞公有制啊。宅基地是生产制还是消费制啊,过去划分是消费制,所以宅基地一直是农民的私人财产。我们什么时候宣布把这块地说成是集体的地呢,是1961年搞人民公社的时候,当时提出来,毛主席最后修订,当时八届十中全会批的,通过这个文件,里面突然冒出一条生产的所有土地,包括山林、宅基地等等的都是国有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租赁,不得转让。突然冒出这么一条,同样这个文件在后面的条文里面又提到了一条,农民的房子,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可以买卖,可以租赁,可以赠送。如果要买卖找一个第三方做中间人,就可以根据契约,根据市价完成交易。

以前的房子是可以转手的,房子和地是连在一起的,要转房子,底下的地就跟着走了,后来包括文化革命期间,农村很多房屋带转制,怎么转,就贴一个房屋的转手合同,好像没有底下这块地。事实上是连在一起的,我们上层建筑里面提供的游戏规则,实际上是天天制造一些麻烦,房屋转了,地怎么办?甲方知道没有地,都是悬空式,我的房子卖给你,大家同意,拿过去,底下那块地怎么办?好的地方给你办过户,房子过了,土地也跟着过去。有一些地方很麻烦,老乡就房子自由再买卖,底下那块地是封死的。这是讲过去。

等到城市土地市场一起来,这件事变了,城市地价慢慢往上涨,那么那些首先靠近中心城市的,靠近高地价地区的宅基地,他的相对价格已经发生变化了,总有人因为这个价格发生了变化,就做出反应。而我们的法律架构不给这个反应提供空间,没有让这个反映可以顺着合法的通道来完成,这里就派生了很多的概念问题。所以你说有多复杂,不就是一块地吗,全世界城市化,工业化都用到土地,一部分土地要转用的。事实上搞一些农业用地,总有一些拿出来盖厂房,盖城市,可是我们的框架下变成了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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