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论朗咸平药方不能治愈国有资产流失症

作者:方竹兰发布日期:2015-11-18

「方竹兰:论朗咸平药方不能治愈国有资产流失症」正文

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现象,就是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漏洞,采取各种瞒天过海的方法将国有资产转变为私人资产,如趁政府招商引资或企业重组之际,虚假投资,然后用种种借口将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非法转帐到私人企业;或者以企业家的身份人主国有企业,用国有企业的经营补贴私人企业的亏损;或者用明显的低估价格买下国有企业或国家资源,将国有资产转为私人资产,等等。在体制转轨的现阶段,国有资产流失症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效果,进而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迫切需要我们寻找到治疗这种病症的药方。

香港大学朗咸平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治疗方案,我们姑且称之为朗咸平药方。朗咸平药方的大致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主人,企业家只是国有企业的保姆,无权成为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要规范企业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姆应该承担的信托责任。企业家不应该想着怎么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而是应该想着如何行使好自己的保姆责任,为主人服务。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主人只要行使监督企业家的信托责任就可以治愈国有资产流失症。[1]

笔者对于朗咸平教授治愈国有资产流失症表现出来的热情表示钦佩,但是朗咸平教授的药方真的能够治愈国有资产流失症吗?笔者认为不能。他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诞生的中国国有企业缺乏真正的了解。他在看到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状时,没有真正找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国有资产流失的病症是一个综合病症,郎教授设计的主人与保姆的关系并不适用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国家与企业关系o

首先是他假设的国家机构在没有任何约束条件下能够承担主人责任的命题是一个不现实的命题。什么是国有资产的主人责任,国有资产主人的责任就是能够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将国有资产当作自己的私产那样看守爱护,尽职尽责。试问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国家官员能够自觉地做到这一点吗?不能,国家官员不仅不能做到这一点,而且存在着侵占国有资产的潜在可能性,旧的国有企业的制度原则将国家机构看成是天然的货币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天然就是国有企业主人。但国家官员并不天然代表全民利益。虽然国家机构被冠之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但由于国家官员不是国有企业的实际投资者,而是凭借自己的人力资本从事宏观劳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增进全民利益的同时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具有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相同的特性: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所谓相对私利性,是指他们并不天然无私地代表公共利益,只是在相对意义上代表公共利益,在追求私人利益的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私人利益。所谓相对理性,是指他们并不天然地全知全能,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样知识能力的有限性同样存在。如果我们忽视国家官员具有的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超出了他们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利益的制约,将全部国有制经济的权力给予他们,其结果必然有二:一是造成国家官员个人能力局限所致的低效率;二是造成国家官员个人利益缺乏有效制约所致的浪费甚至腐败。长期以来中国国有制企业存在的种种困境,明确地显示了这两种结果。在把国家机构看成货币投资者,天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制度前提下,民众无理由设计出一套系统的、严防官员私权侵犯公权的制度机制。国家官员就是国有资产的老板,谁有资格管老板呢?问题在于国家官员在管理国有企业中能像老板那样将国有资产当成自己的家产那样尽心竭力吗?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真正从内心关注吗?中国转轨阶段的现实的教训是,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制度约束,国家官员在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重组、兼并中并不一定能够尽职尽责地维护国有资产,并不一定能够与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做斗争,可能是无所作为,更大的可能是利用职权也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占国有资产的便宜。如果说在国有资产改革中,顾雏军们侵占了国有资产,那么他们为什么那么容易侵吞国有资产呢?在他们侵吞国有资产时,郎咸平所尊称的国有资产主人的各级政府官员及时洞察和制止了侵吞行为了吗?恐怕顾雏军们能够用很少的资金获得庞大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并利用国有资产滋养私人资产的行为,与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员的默认、放纵甚至合谋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事实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到,在国家机构的职能没有真正转变以前,在民众对国家机构的监控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以前,在国家官员还直接掌握过多的公共经济资源,在阳光财政、阳光金融、阳光政府建立之前,国家官员为民众自觉尽到国有资产主人责任的命题是个伪命题。从国家审计署审计的结果看,目前我们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对象,首先不是企业家,而是国家官员本身,因为国家官员凭借特有权利对于国有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化公为私现象还比较严重,除开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外,现实中的国家机构浪费、官员贪污腐败、官商合谋的诸多案例千百次地教训我们承认国家官员自觉为民众尽主人责任的命题是个伪命题,尽管我们非常不愿意承认这一点。

所以要让国家官员尽到做主人的责任,首先是改变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身份定位,解决国家官员的全民监控问题。依我来看,我们理解国有制经济中国家的身份,不应该是货币所有者,而应是从事宏观劳动的人力资本群体。国家之所以要以宏观人力资本群体的身份在国有制经济中起作用,是因为在现实的生产力条件下,在某些关系国民经济基础和长远发展战略的经济领域,需要有一个超脱于社会之上的具有一定强制权力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既然国家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从事维护和发展全社会劳动者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劳动,国家机构就理应获得与其人力资本贡献度相适应的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基本的环节是,生产资料占有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确定国家是国有制经济中从事宏观劳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只是拥有与其人力资本贡献相适应的权利,并不拥有国有资产的全部产权,即国家在国有资产中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即便有限的权利也要受到制约即有限权利制约论。这是改革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起点。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症,首先是管好国家机构本身,管好国家官员本身。如何防止国家机构凭借超强权利瓜分国有资产,防止国家官员借口国有资产所有者地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侵占是首先要治疗的病症。

即便没有政府官员的私利性和有限理性特征,将企业家定位为保姆也没有真正体现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保姆身份定位与企业家在企业中的真实身份不符,这是郎咸平教授的药方不能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症的第二个原因。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虽然不是企业的货币投资者,但却是最大的稀缺创新型人力资本的投资者,从企业创立开始,企业家就不是一个保姆,而是货币投资者的合作者。如果货币投资者本人具有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也改变不了这种现实。他们用自己的特有人力资本在企业的财富创造中起关键作用。企业的健康运转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企业家,企业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如果没有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投入,货币投资者的投资不仅不能增殖,而且可能血本无归。所以科学评估企业发展中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贡献,科学建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机制,是企业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贡献被严重低估,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实现,不可能建立起企业家对企业的责任感、成就感,企业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受挫,企业不可能得到长足发展。从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制度变革看,基本上都在从过去的股东至上向利益相关者至上转化,从只重视货币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不重视企业家及企业员工的人力资本产权,转变为既重视货币资本所有权的实现,也注重企业家和员工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企业治理结构中对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努力与贡献有充分的评估,在企业的财产权、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多方面,企业家都享有与人力资本贡献度相匹配的权利。同时企业治理结构将对企业家的严格监督与对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激励紧密结合起来。企业家虽然不是企业的控股股东,但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能够得到充分的认可并有包括股权和非股权在内的一系列完善的实现机制,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企业家当然信守信托责任,为企业尽力而为。这是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成功企业的关键成功要素。在这里,企业家不是企业的保姆,而是企业的掌门人、掌舵人、决策者、剩余索取者和法人代表,享有十分显赫的地位。如果企业家仅仅被当成保姆,是不可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的。

但是在中国传统国有企业的制度体系中,企业家的定位显然不到位,在国家是货币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制度模式中,国家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既有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关系,又有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关系。企业家既是国家机构的行政官员,也是国家这个国有企业老板的雇员。企业家没有企业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层面上的权利。即便是经营权层面的权利,也受到国家作为行政叫关意志的左右。这种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显然缺乏对于企业家在企业财富创造中贡献的专有人力资本的明确计算,缺乏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具体实现的机制和具体的激励措施。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缺失,企业家的行为出现行政官员与企业家角色之间的交叉:作为行政官员,他们有着强烈的当官意识,他们必须取得上级领导的好感而争取升迁。为获得领导认可,他们可能不是把自己的注意力重点放在企业财富的创造上,而是放在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上,企业财富就可能成为搞好关系的工具,企业财富的增殖功能为企业财富的公关功能服务。同时,上级领导对于企业家下级的评价也没有人力资本贡献度的具体指标,评价的结果往往带有许多个人人际关系之间的主观印象。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潜能转化成的努力有可能不是创造财富的正努力,而是瓜分财富的负努力。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企业的业绩增长后,他们对自己的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强烈的认可要求,希望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在企业的收益分配中,在企业的决策地位中,在企业的交易权利中,都能够随着业绩提升自己的话语权、决策权与财产权。但是愿望与现实的反差使企业家为企业贡献得越多,对自己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预期越不稳,个人感受与国有资产的增长之间不是水涨船高,而是此消彼长。企业财富越增长,企业家对于自己贡献与企业财富增长之间的心理落差越大,事业的幸福感、满足感反而下降,焦虑感、失落感反而上升,这时候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可能从原来的一种正努力,转而成为一种负努力,想着怎样在日益增长的国有资产蛋糕中,尽量多挖出一块转化为个人资产。所以当国有资产不断增长的时候,恰恰是企业家容易侵占国有资产的时候。一且有适当的机会,趁着制度的漏洞,用各种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人资产就成了企业家的潜在动机,即便是违规违法被查处,他们的内心不一定有负罪感,而是委屈感。因为在他们眼里,现有的法制规章建设本身是滞后的,他们的违法行为只是在旧的制度约束条件下的不得已而为之。不是他们错了,而是法制规章本身跟不上形势了。他们的这种认识固然有误,但是也启示我们:企业家是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样的有私利性和有限理性的普通人,我们不能要求国家官员在没有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无私奉献,我们也不能要求企业家无条件地为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服务。对于许多曾经是国有企业功臣的企业家违法犯罪,我们可以从道德品质上去谴责他们,从个人修养上要求他们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拒腐蚀永不贪。问是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是制度约束而不是道德自律。

问题的紧迫性在于,对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忽视从表面上看只是对于企业家本身的伤害,实际上也是对于国家的伤害,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伤害,对于全体人民的伤害。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是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主要根源,企业家的行为关系的是整个国有资产的的保值增殖,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就要保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在国家是货币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制度结构中,国家及社会民众对于企业集团的外部监督很难真正建立。国家官员过多的行政权力与国家官员对于企业的信息失缺同时并存。企业家对于国家官员和社会民众具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内部信息,人力资本产权的忽视使企业家具有向国家和社会民众隐瞒企业信息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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