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邹传伟 刘海二发布日期:2015-12-20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正文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重点行动。“互联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对“互联网+”的严谨经济学分析还不多。为服务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上对“互联网+”进行初步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交换经济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互联网+”的三大支柱;第三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总结和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与交换经济的关系

(一)“互联网+”重点领域的发展概况

从国内外情况看,“互联网+”的三个细分领域已经有较充分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签署订单后所实现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电子商务方面已有大量文献,本文不展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Turban et al.(2011)。

第二,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发展非常迅速。比如,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5),2014年商业银行处理的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分别是1376.02万亿元、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72%、134.30%;支付机构处理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分别为17.05万亿元、8.2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29%、592.44%。2014年底,余额宝的资产规模为5789亿元。根据网贷之家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元,贷款余额1036亿元。根据零壹财经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28家众筹平台,其中商品众筹78家,股权众筹32家,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共完成筹资2.7亿元。

第三,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共享经济最早可以追溯到Botsman和Rogers(2010)对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研究。他们将协同消费分为3类。第一类是产品的服务体系(product service systems),核心目标是盘活闲置资源,重视资源的可及性,而不是资源的所有权。第二类是再分配市场(redistribution markets),核心是旧商品的再使用和再循环,隐含着对过度消费的纠正和对环保的追求。第三类是协作生活方式(collaborative lifestyles),核心是朋友和邻居之间的交易,隐含着对社区和人格化交易的回归。

在共享经济中,个人、企业、非盈利组织及政府等通过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过剩或闲置的商品、服务的分配、共享和再利用成为可能。共享经济有4种主要模式。第一,住处共享(hospitality exchange或accomodationsharing)。在这种模式中,房东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将其未使用的居住空间(包括整套房子、单个房间或床位)短期租赁给来房东所在城市旅行的房客。美国的Airbnb公司是住处共享模式的代表。第二,汽车共享(car sharing)。在这种模式中,许多人合用一辆车,但用车人对车辆只有临时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美国的ZipCar公司是汽车共享模式的代表。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在经济学逻辑上与汽车共享类似。第三,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在这种模式中,任务发布者通过网上社区将一些小任务(比如安装家具、去干洗店取衣服等)外包给任务认领者,并在任务完成后付一定酬劳。美国的TaskRabbit是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模式的代表。第四,在线易货交易。在这种模式中,有剩余产品或闲置产能的个人、机构通过非现金或易货的形式在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澳大利亚的Bartercard是在线易货交易模式的代表。对这些代表性公司的详细介绍见谢平等(2014)。

(二)“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

交换经济(exchange economy)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交换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资源禀赋不一样或者分工不一样。交换经济从经济活动中抽象掉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只研究在物品已被生产出来的情况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从前文介绍的“互联网+”重点领域来看,“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具有3个基本要素。

第一,交换标的。在“互联网+”中,交换标的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并能按照其存在形态、可分性、产权转移形式以及归属于公共品还是私人品等进行分类。

交换标的按存在形态可以分为4类:1.实物和电子商品,比如房屋、汽车、电子设备、衣服、日用商品、图书、音乐和视频等。2.服务,比如医疗、教育和TaskRabbit上的任务等。3.信息,比如新闻、资讯和知识等。4.权利,比如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换标的――股票、债券和贷款等金融产品,因为本质上是对某一个人或机构的索取权,也属于权利范畴。

交换标的按可分性可以分为2类:1.不可分的,也就是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交换。实物商品作为交换标的时一般是不可分的。2.可分的。金融产品作为交换标的时可以分成一些小而同质的份额,比如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份额和P2P网贷中的贷款额度。

交换标的按产权转移形式可以分为2类:1.交换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比如购买、出售。2.所有权不变,但一定时间或范围内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可以转移,比如租赁。共享经济中的很多交换标的属于这种类型。比如,Airbnb中的房源归房东所有,房客只是临时使用。

交换标的按是公共品还是私人品可以分为3类:1. 公共品。公共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很少成为交换标的。2. 私人品。私人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大多数交换标的属于私人品,比如实物商品和金融产品等。3.一些交换标的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比如,互联网上一些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的音乐、视频、资讯和教育资源等,具有排他性,但是非竞争性的。

第二,交换媒介。多数“互联网+”模式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货币可以是中央银行法定货币或互联网货币(谢平等,2014)。

在一些“互联网+”模式中不存在交换媒介,比如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易货交易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在货币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但易货交易最大问题是“需求的双重巧合”(交换双方正好都需要对方的东西),适应范围较小。以Bartercard为代表的易货交易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主要有3个原因:1.互联网技术扩大了易货交易的适用范围,促进了“需求的双重巧合”;2.在Bartercard中,用户也可以使用Bartercard提供的信用额度作为交换媒介;3. 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有环保和消费文化的背景。

另外,在一些与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模式中,既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也不同于典型的易货交易。比如,很多网站免费提供音乐、视频和资讯等电子产品,并在这些电子产品中插播广告。在这类模式中,电子产品(交换标的)很接近公共产品,交换媒介实际上是消费者的注意力。

第三,交换参与者。“互联网+”中有两类参与者:一类是交换标的的供给者,另一类是交换标的的需求者。按供给者和需求者在数量上的匹配关系,“互联网+”可以分成3种情形:1.“一对一”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只有一个,但这种情形不太常见。2.“一对多”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一个供给者对应着多个需求者,或者一个需求者对应着多个供给者。比如,在汽车共享模式中,用车者与可使用的汽车之间就是一对多的关系,由用车者决定选哪一辆车。3.“多对多”情形。大多数“互联网+”模式属于这种情形。部分“多对多”情形还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比如,在P2P网贷和众筹融资中,每个投资者可以向多个融资者提供资金,每个融资者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即“多对多”情形)。但站在单个投资者的角度,他是在不同的融资者之间配置资金(即“一对多”情形)。但也有一些“多对多”情形不能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在这类情况下,交换标的一般不止一个,而且供需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双向选择关系。

二、“互联网+”的三大支柱

按照交换标的、交换媒介和交换参与者的不同组合,“互联网+”有非常丰富的模式,但核心都是三大支柱。第一,物流与支付。这是交换的物理过程,包括交换标的从供给者向需求者的转移以及交换媒介(作为交换的对价)的支付清算等过程。第二,信息处理。交换参与者要了解有哪些交换标的、其他参与者是谁,决定与谁交换、交换什么、交换多少以及交换的对价等。第三,资源配置。要设计好的机制,使得在综合考虑交换参与者的禀赋和偏好等的基础上,能有效率地匹配供给和需求,以提高交换参与者的福利。现对“互联网+”的三大支柱分述如下。

(一)“互联网+”的物流与支付

支付作为一个专门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已有大量文献,本文也不展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帅青红(2011)和谢平等(2014)。此处重点讨论“互联网+”的物流。在“互联网+”中,对应着交换标的的不同形态,有不同的物流要求。

一些“互联网+”模式不需要物流或对物流的要求不高。1.当电子商品、信息和金融产品等作为交换标的时,因为它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移动,是不需要物流的。2.当服务和权利作为交换标的时,即使最终消费行为要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物流往往也可以隐含在交换过程中,不会造成很大的额外成本。比如,在住房共享模式中,尽管房源本身不可移动,但房客的入住行为是嵌在旅行过程中的;在汽车共享模式中,汽车本身可以移动,汽车共享平台也会向用车者推荐距离较近的汽车。

在交换标的是实体商品时,“互联网+”对物流要求比较高,典型例子是电子商务。比如,阿里巴巴衍生出来的包裹投递量非常大,与物流业之间形成了“共生”关系,阿里巴巴还参与成立了“菜鸟物流”。物流给电子商务造成了比较大的交易成本,但两类新技术会降低物流成本。第一,智能物流。在智能物流中,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写为RDIF)等传感技术被广泛应用,可以实时跟踪每一件商品的位置,并从三方面降低交易成本:1.优化仓储的地理分布,使仓储分布尽可能匹配消费者需求,从源头上降低物流要求;2.优化仓储管理,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最小化存货,减少资金占用,也提高入库、储存和出库效率;3.优化商品的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时间和成本。第二,3D打印。3D打印是快速成型技术的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3D打印使实物商品数字化,让实物商品的交换趋近于电子商品,显著降低物流需求。3D打印还会使商品往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的信息处理

“互联网+”使用的信息非常多,其中很多信息属于大数据的范畴。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后,最终都体现在交换参与者的偏好中。在电子商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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