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一个文献的综述

作者:普惠金融发布日期:2016-02-04

「普惠金融:一个文献的综述」正文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普惠金融开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相关国际机构开始积极推行普惠金融理念。理论研究表明,普惠金融有助于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和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上正积极建立普惠金融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各国针对普惠金融发展做出明确承诺。

一、金融排斥现象与普惠金融

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与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金融排斥揭示了普惠金融问题产生的根源,普惠金融则从正面阐述如何消除金融排斥现象。

(一)金融排斥

现实中的金融排斥现象以美国历史上发生的“划红线”拒贷为典型代表。1930年代,美国房主贷款公司(Home Owners’Loan Corporation)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指示下,对美国较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那些被视为风险大的社区在地图上会被红线圈示出来,私人银行则根据这样的地图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当时,白人社区一般不允许其他种族的或具有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家庭入住,因此“红线区”就意味着是少数族裔以及穷人的聚居地。对于那些居住在“红线区”的家庭来说,他们能否获得住房抵押贷款与他们的收入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居住地。一些研究认为,尽管在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一定的特殊化,但是就像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只为部分地区提供服务一样,贷款机构仅选择特定地区作为服务对象,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最终导致了《社区再投资法》的出台。

1993年,金融排斥首次作为理论研究的专门术语,当时由莱申和思里夫特两位地理学家提出,特指银行关闭分支机构影响了民众对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19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某些特定社会阶层无法获得现代支付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情况。其中,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界定、描述了金融排斥。史蒂芬(Stephen,2001)认为,金融排斥是指无法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包括汇款、信贷、保险、债务救助、长期储蓄和金融扫盲教育等。有关机构(Chant Link and Associate,2004)认为,金融排斥是指低收入消费者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公平、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存款账户、直接投资、购房贷款、信用卡、个人贷款以及房屋保险。康纳罗伊(Conoroy,2005)认为,金融排斥是指阻止穷人和弱势社会阶层进入国家正规金融系统。乌沙(Usha,2007)则将消费者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也纳入金融排斥的范畴,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由于资格、条件、价格、市场或自我排斥等而不能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麦基洛普和威尔逊(McKillop and Wilson,2007)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特定群体不能或难以获取主流金融服务。欧盟委员会(2008)将金融排斥定义为,人们难以获取或使用主流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是满足其需要并确保他们能够过上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综上所述,金融排斥的界定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被排斥的主体,主要是指特定的社会阶层;二是排斥内容,主要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信贷、储蓄、支付、保险等;三是排斥的原因,既包括外部排斥(如价格、资格),也包括自我排斥。

拉维尼娅(Lavinia,2008)总结了金融排斥的危害性:首先,无法获得可负担的贷款导致人们转而寻求高利贷,并产生连锁反应;第二,缺乏保险和储蓄导致家庭在金融危机面前十分脆弱,难以抵御意外事件侵扰;第三,缺乏银行账户限制了人们的支付方式。某些情况下,公用事业提供者对其他支付方式收取更高价格,即所谓的“穷人在无现金经济中支付得更多”(Strelitz and Kober,2007);第四,金融排斥现象会带来社会排斥现象。

(二)普惠金融

不同主体从不同维度对普惠金融进行阐述,导致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指代或强调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也不尽一致。亚洲开发银行(2000)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向穷人、低收入家庭及微型企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汇款及保险。英国国会下议院财政委员会(2004)认为,普惠金融是指个人获得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主要是指各类人群可负担的信贷和储蓄。2005年,联合国在推广“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普惠金融部门”(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的概念,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明确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四大目标: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稳健的金融机构,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世界银行(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广泛获得金融服务且没有价格、非价格方面的障碍,其衡量指标是存款、信贷、支付、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印度普惠金融委员会(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以低廉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信贷。世界银行扶贫咨询专家组(CGAP,2011)认为,普惠金融是指所有符合劳动年龄的成年人,包括目前被金融所排斥的那些人,都能够从正规机构有效获得以下基本金融服务:信贷、储蓄、支付和保险。查卡拉瓦蒂(Chakaravathy,2011)认为,普惠金融泛指确保社会各群体获取所需要的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指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以可负担的成本、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得到主流金融机构提供的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AFI)(①截至2014年6月末,AFI共有来自90多个国家的119个成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均为AFI成员机构。)的相关材料认为,普惠金融是将被金融体系排斥的人群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从普惠金融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看,其重点关注的是信贷可获得性,原因是银行业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仍占绝对优势地位。普惠金融概念有时将保险业纳入范畴,较少涉及证券基金业。但是,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显示,普惠金融概念中的“金融”应当是“大金融”、“宽内涵”、“多维度”的概念,全面涵盖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普惠金融呼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但是,正如世界银行《全球金融发展报告2014:普惠金融》所述,普惠金融绝不意味着不惜一切成本和代价让所有人都获得贷款。因此,普惠金融是指在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竞争和创新,以保证受金融服务排斥的对象逐步获得其需要的相关服务。

普惠金融能够大幅度减少贫困现象。贝克等人(Beck et al,2012)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实现收入公平、减少贫困,且金融体系越发达,收入不公平下降和贫困减少越快。研究发现,印度农村银行分支机构每增加1%,可以减少贫困率0?34%,增加产出0?55%,这主要归因于普惠金融使穷人更容易从事农业之外的工作。也有学者从金融产品角度论证普惠金融对减贫的意义,如使用贷款或储蓄可以增加消费、抵御健康问题冲击,或者帮助家庭购买耐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支付教育费用等,保险等金融产品则有助于帮助穷人管理风险(Collins et al,2009)。

普惠金融能够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增强社会包容性。普惠金融使人们获得和持有以金融财富、不动产、人力资本和文化形态存在的资产。资产效应通过保障经济稳定、提高受教育程度、改善卫生状况、降低压力、减少跨代贫穷的风险等,影响人们的生活(UK credit options conference report,2007)。赫加德和罗什尼(Heggade and Roshini,2012)认为,普惠金融意味着以可负担的成本向那些受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不仅有助于经济发展,也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包容性。

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Robert,2012)。汉宁和詹森(Hannig and Jansen,2010)认为,普惠金融能提高金融效率与社会稳定。普惠金融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机构层面上的,而非系统性的。机构风险处于金融市场风险底端,其特点是大量的弱势客户只有有限的余额且交易量小,尽管这些特征也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风险,但总体上而言,普惠金融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普惠金融的潜在风险可以通过更深和更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重要动态效益(如金融机构资产多元化)加以补偿。罗伯特等人(Robert et al,2012)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解释了普惠金融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微观方面,普惠金融增加了个人和居民家庭的储蓄,有助于建立财务更加健康的家庭和小企业部门。小额贷款损失与大额贷款损失相比具有更少的系统性风险。宏观方面,普惠金融能够提高金融中介效率,如增加社会储蓄规模(但是两位作者也指出与普惠金融相联系的储蓄积累并不总能导致一个更加有效的中介化,其效应关键取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规则的质量),普惠金融带来的客户多样化可以使经济更有弹性和稳定性。金融发展和普惠金融还有助于减少居民收入差距,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反过来更加有利于金融稳定。金融排斥则会损害金融稳定。柯林斯等人(Collins et al,2009)认为,金融排斥对金融稳定有负面作用,金融排斥现象严重的国家,家庭和小企业所依赖的非正规金融服务是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良替代品。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贝克等人(Beck、Demirgü?-Kunt and Honohan,2008)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使小企业和穷人更好地利用投资机会,充分实现自我保护。长期以来,人们对如何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应用到面向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中知之甚少(CGAP,2005)。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争论,支持者以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名义要求设定贷款利率上限,而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无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反而导致信贷可获得性减少。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数字金融技术运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的情况下,普惠金融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积极作用可能完全丧失或被严重削弱。

二、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受各种因素影响,大量人口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门槛之外。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全球70%大约27亿成年人得不到任何正规的金融服务(World Bank,2012)。

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一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原因。高收入国家89%的成年人至少在一家正规金融机构拥有一个账户,而在发展中经济体该比例仅有41%。非洲只有不到20%的家庭得到银行服务(坦桑尼亚仅有12%),相比之下,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该比例超过90%(Lindi et al,2013)。发展中经济体的成年人必须依赖非正式渠道贷款、储蓄,以保护其免于不稳定的现金流、季节性收入以及意外金融需求(如疾病)的侵扰。由于缺乏正规金融服务,穷人必须依赖于高利贷,并使用黄金、牲畜等作为储蓄替代品,在紧急情况下时常典当资产。

拉维尼娅(2008)认为,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有:地理排斥(如金融机构关闭分支机构),条件排斥(如由于最低存款额度要求、不良信用记录、身份验证要求不符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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