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晖:我国加入WTO后协会应对策略研究――以反倾销为例」正文
世界贸易组织(即WTO)是由各国政府自愿加入的全球性贸易组织。它企图通过由众多国际协定一起构成的全面规范、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制,逐步减除国家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为全球企业提供一个自由而公平的跨国交易秩序。而协会(包括各种行业内部的协会和跨行业的商会),作为同一行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或者同一区域中跨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团体,自愿或强制加入而建立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的规约,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行业或区域经济整体和健康的发展。显然,WTO的调节对象是各成员国家的外贸行为,实际上是把国家调节国内企业和区域间贸易行为的制度,通过一种理想化的国际贸易法律安排,扩展至全球范围,以便全球化经营的企业,能够在无差别的贸易秩序里,自由的开展跨国贸易。而协会组织,是在有差别的国内法体制下,以其会员企业的竞争和合作行为为调节对象的,而且可以作为会员企业的代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国际贸易,也就是说,它并不接受WTO规则的直接管辖,由此它与政府的功能有着天然的区别。
那么为什么要探讨WTO 体制下,然而不受WTO制度约束的协会组织的应对策略问题呢?一般而言,这是因为在 WTO体制下,协会组织可以承当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需的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而且在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中,协会可以发挥一种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国家利用 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实际上,协会组织可以将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中介功能扩大到国际市场范围,同时将其与政府之间的被管辖关系和合作关系转化为一种以合作为主的新型关系。
本课题作为一项应用性研究,首先要讨论 WTO体制下协会组织的功能优势和作用空间所在,同时介绍国外协会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般功能;其次将讨论我国协会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现有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我国协会组织进一步发挥其功能,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
虽然协会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功能很广泛,如进口反倾销和出口反倾销应诉、构筑合理贸易技术壁垒、建议启动保障条款以及参与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等。但本项研究不想面面俱到,而只打算集中讨论协会组织在反倾销活动中的问题。这种选择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惟有在反倾销领域,我国协会组织才有了实质性的经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只有通过对这些成绩和问题的深入研究,才有可能为协会组织在 WTO体制下发挥日益广泛的作用提供可借鉴的信息。
一、 WTO体制下协会功能的扩展空间
1.WTO构造了怎样一种国际贸易新秩序
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于1947年建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WTO的产生虽然是该轮谈判的一个副产品,但却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二战以来,非关税壁垒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摩擦愈演愈烈,而GATT1947作为主要针对关税壁垒的一项临时协定,虽然在促使世界各国降低关税方面起了主导作用,但对非关税壁垒等众多的“灰色地带”却缺乏有效的约束,同时也缺乏处理贸易争端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在当代国际经贸关系中日显重要性的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服务贸易问题等都亟待制定国际规则,而这些问题都超出了以调整货物贸易为己任的GATT1947旧框架。
1.1 WTO的体制创新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即WTO),使得以建立和运作WTO协定及作为该协定附件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众多国际协定一起构成全面规范、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制。它对GATT1947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边贸易规则覆盖的贸易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游离在GATT规则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了多边贸易自由化改革的轨道;涉及到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规则,最终达成了相关协议。它还修订和完善了东京回合的几项非关税壁垒措施协议,增强了对倾销、补贴、贸易技术壁垒、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和海关估价等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规则;而且新制定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几装船前检验协议又对这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了新的规定。此外,乌拉圭回合还使新诞生的WTO管辖范围扩及到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第二,WTO管理和监督能力得到了加强。WTO 具有5项主要职能:一是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贯彻实施与顺利运行,并为执行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体制框架;二是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三是按照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四是按照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定期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措施进行审议;五是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议,协调全球贸易政策。因此,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通报机制,成为WTO管理和监督能力得到加强的主要体现。
第三,WTO 成为一个永久性的世界贸易管理组织。WTO协定制定了详细的WTO章程,对 WTO的宗旨、职责、范围、机构、加入与退出程序以及决策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发挥更强大的职能,WTO建立了更为健全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它们按照不同的管理组织层次分别划分为:部长会议、总理事会、总干事和秘书处、分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这有助于未来世界贸易多边体制的谈判、修改和完善。
此外,WTO为了实现其扩大商品交易以及服务贸易的目标,在继承和完善GATT1947之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为各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互惠、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以及透明度等原则。同时,为了避免GATT1947中诸种例外、豁免与保障条款对上述自由贸易原则的规避和威胁,WTO取消了某些例外,或强化、补充了某些例外实施的规则,或为某些例外增设了定期审查机制与最终取消期限。使得 WTO体制内的例外和保障条款只限定在以下三类中:其一为只可解除特定义务的特定例外;其二为可解除任何义务或多数义务的普遍例外;其三为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任一成员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背离总协定一定义务的保障措施。
1.2 WTO的缺陷和问题
WTO建立以来,已经使成员国的数量从1993年乌拉圭回合时的125个增加到目前的134个,在21世纪处很可能超过160个,正加速成为“经济联合国”。这要归功于WTO的创新机制,尤其是其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个成员对这一新体制的信心。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各界也认识到它依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缺陷:
第一, 遴选总干事人选的规则不明,容易造成在决策人选上贸易大国说了算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第二, 制定贸易规则的主导权旁落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巨头一直主宰着贸易规则及谈判议题的主导权,而占成员国数量3/4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被长期忽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WTO规则可以说是发达国家国内规则在世界上的延伸,而使 WTO成为富国推行其价值观念、经济模式乃至政治模式的御用工具。如千年回合谈判中关于劳工标准的议题,就是美欧等富国企图通过引入劳工标准,使一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达到保护发达国家这些产业工人就业和产业利益的目的。
第三,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最突出的贸易矛盾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出口困难,而且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再一次抬头,如在1990---1999年间,在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的2483起案件中,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案比例即高达49.9%。1而且,富国向最贫困国家的商品实施的平均关税,甚至比它们之间征收的关税还要高。
第四, 有些发达国家把一些非贸易的问题,如人权,列入贸易谈判议题,借以推行其价值观念,或进行不平等贸易的工具。
必须认识到,WTO的建立以及上述问题的出现,与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二战以来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近20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传统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下降,而与高技术相结合的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迅速上升的变化格局。发达国家在货物世界市场上相对竞争力的下降,给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不断扩大的货物贸易自由化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发达国家鱼和熊掌兼得的企图,使得贸易保护势头巨增。而与此同时,作为实施发达国家内外经济结构调整之主要引擎的各大跨国公司,其生产和销售均在世界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例如到1990年,全球大约有35000家跨国公司,它们控制了世界贸易的70%,而其“企业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额的60%。而目前跨国公司的总产值约占世界总产值的1/3,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生产技术的90%及世界直接投资累计总额的90%。2因此,与其说是发达国家在主导WTO的游戏规则,还不如说是其跨国公司组成的压力集团(借助于大型的协会组织)对国内贸易政策和 WTO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和协议内容施加了有效的压力。而显而易见的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推行的垄断自由贸易与WTO的一般自由贸易原则具有本质的差别。因此,WTO一般原则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自由贸易、保护贸易和区域经济三种贸易政策取向上的根本对立,而且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2.协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独特优势
2.1作为一种产业治理机制的协会组织及其功能优势
2.1.1作为一种产业治理机制的协会组织
近十几年来,“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和政府活动的范围,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文献中出现频率剧增的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据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治理”被定义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因而治理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
在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其交易费用经济学看来,哪怕是最简单的交易活动都少不了被称为“治理结构”的某些机制,其目的是保护交易主体免遭各种交易风险的侵害。交易费用经济学家就主要运用比较合约分析方法考察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但遗憾的是,他们在对被视为治理机制谱系之“两极”---市场和企业科层组织---丰富而成功的考察的同时,对两极之间包括非赢利组织在内的其他“混合型”治理机制却缺乏详细讨论。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与交易费用经济学保持密切合作的许多社会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的众多论著,可以弥补这一缺憾。他们使用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这些范畴,对国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部门的发展机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值得产业组织经济学家大为称道的研究工作。
那么什么是经济或产业的治理呢?“经济治理乃某些行为方式的组合,通过它,相互依存的经济行为人(产方、供方、分销商、工人以及国家机构)自愿地协调和(或)科层制地控制其自身行为和相互行为。这些行为方式至少包括:协商贸易条款并缔约、表达利益、配置资源和任务、设立标准、组织信息流和监督服从、构造激励和动用处罚、解决冲突、分配成本与利润以及在不确定和变化之条件下做出集体选择等。”而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被定义为以“市场”和“企业性科层组织”为两极的制度谱系,在这两极之间还至少排列着如下一些治理机制:政府科层机构,非正式社会网络,以及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下我们逐一对这些治理结构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简要的阐述。
◆“市场和企业”
市场是对不同资源握有分散产权的个人和法人,自愿从事自由的、法律实施的合约性交易的场所。它的最原始形式为“纯粹无名的现货市场”。市场价格为挖掘获利机会提供了机会,它为买卖活动提供的有关商品和服务配置的多少有些扭曲的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迅速调整自身行为的主要导向。然而,当关系特殊性资产(relationship-specific assets)面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