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汝:马克思恩格斯收入分配尺度思想的多维解读和启示」正文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即发展战略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在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社会分配尤其是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凸显。怎么看和怎么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在这样背景下人们很自然地会把目光转向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深入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分配尺度或标准的思想,挖掘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无论对于深化研究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还是解决当前我国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创新分配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一、以生产要素为尺度的收入分配
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得比较多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商品生产与交换即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达到了成熟和完备程度。在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取代之后,人类社会将实行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这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分配的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生产与收入分配并非是两种不相干的经济过程,而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生产是分配的前提。“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1](P586)另一方面,生产决定着分配方式与结果。“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劳动群众所拥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2](P436)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要素由不同所有者占有,收入分配只能采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资本获取利润,土地获取地租,劳动力获取工资,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自然”形式。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3](P272-273)。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特别是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自己留下的仅仅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由此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对立――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则是贫困的积累。需要指出的是,唯物史观指出的这种不公平是指一定历史条件内的不公平。因为,每一种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都存在着历史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历史合理性界限内,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正义的。“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4](P401)准确地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5](P379)。这就是说,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私有制社会的分配制度相比,资本主义的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是正义。
任何一种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都具有历史合理性,同时具有历史不合理性,因而它们都不是永恒的而是暂时的。对于“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不能“诉诸所谓永恒正义”、“道德和法”,因为“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经济科学的任务,是“从正在瓦解的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这种新的因素,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便保证,并且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保证社会全体成员享有生存和自由发展其才能的手段”[6](272-273)。换言之,不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谈不上真正公平正义的财富分配。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收入方式,都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高度发达生产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彻底消灭阶级差别以及收入差距等。
二、以“实力”为尺度的收入分配
生产要素是“物”,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逻辑。“物”的背后是人,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市场经济的重要逻辑是市场主体互相博弈的逻辑。例如,“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5](922)作为资本的所有者,“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5](P217)。劳动也是这样,它所体现的是劳动力所有者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力量。从这个角度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博弈中体现出的力量来分配,即按“实力”分配。
这个观点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也有过相关论述。列宁说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实力以外,不可能根据别的基础、别的原则进行瓜分”[7](P533)。列宁这段论述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国家瓜分殖民地而言的,但是也适用于这些国家内部的收入分配。根据实力论,收入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实力”进行分配的。资本主义国家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工厂立法,就是在工人阶级压力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工人从外部经常施加压力,这种干涉永远也不会实现。”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力量与各种生产要素的占有并不总是成正比例。资本家“实力”,自然与所拥有的资本总量成正比,“在其纯粹经济的行动上是比较强有力的一方”[2](P75)。劳动者的“实力”呢?是人数众多,是在物质生产与交换中的地位,是阶级的自觉性、组织性与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条件下,“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3](P271-272)。为缩短工作日进行的斗争,是收入分配斗争的具体表现――技术条件不变,工作日缩短而工资不降低,只能意味着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集体行动,本质上是“对资本的剥削权利的干涉”[3](P562)。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占有之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也是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其结果则是由参与斗争的各方的“实力”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以“实力”为尺度的收入分配思想对于我们观察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及其演变具有重要启示。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生产力的社会化要求与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最终导致了周期性经济危机、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剧烈的阶级斗争。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收入分配状况,因为“普选权会迫使统治阶级对工人表示好意”[2](P85)。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普遍出现了向劳动者倾斜的现象。在初次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方面,劳动者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逐步提高。资本等物质要素所有权的收入有所下降,资本所有者获取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空间相对缩小。在二次分配方面,相对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作为“守夜人”的国家相比,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它们采取累进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多种政策措施干涉收入分配过程。除此之外,以劳动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利润分享制度,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局部范围内时兴起来。简单地说,就是把劳动(特别是活劳动)作为一种产权,参与到剩余价值即利润的分配中去。[8][9]虽然人们可以说,无论是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提高,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还是活劳动作为产权参与利润分享,都是实现资本剥削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但是要看到这也是资本与劳动“实力”博弈的结果。
三、以劳动和需要为尺度的收入分配
在意识形态光谱上,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许多社会主义者,都把生产资料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消灭私有制”,这里应准确地把它理解为是“消灭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结果,是把“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10](P45-46)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制,国家代表社会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已经消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国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即真正的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曾经用过社会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等概念。这些概念的适用范围与内涵是有区别的。最基本的或称最高级的概念,是社会所有制。
基于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粗略地勾勒了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收入分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劳动者不再通过市场机制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个人劳动也不再像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那样,要经过市场经济这条迂回曲折的道路来实现自己劳动的社会属性,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共产主义社会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生产资料社会共同所有,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2](P434)。因为生产力还没有发达到足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的程度,因此生活资料的分配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实行按劳分配的方式。相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权利。在这里我们要看到“以劳动为尺度”与“按劳分配”是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区别就在于层次的不同。
然而,马克思还是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角度指出了按劳分配也有弊病。因为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也会导致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按劳分配,较之资本主义下的按生产要素和按资本分配,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要真正实现收入分配从形式到结果的平等,既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更不是按资分配,也不能按劳分配,只能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只要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多方面才能的充分发展,人们也能自觉地把自己的能力充分贡献给社会,那么唯有按需分配才是真正公平的、能够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分配方式。按需分配,就是自由人联合体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这种消费资料不仅包括生存资料,还包括“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6](P548),马克思恩格斯这些重要论述,表达了对实现人类彻底解放的美好愿景。是我们共产党人为之不懈奋斗的长远目标。深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的思想,对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和改革创新我国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
四、马克思恩格斯收入分配理论对改革创新现阶段我国分配制度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经济运行形式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