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天龙:大陪审团制度的历史、神话、现实和改革

作者:游天龙发布日期: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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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被美国立宪者看作是“保护人民免受暴政迫害”的制度而写进宪法的。可是随着美国法学界对该制度的历史及现状更深入的了解和剖析,大陪审团制度也卷入了各种争议的漩涡。

大陪审团历史的正统叙事

英美普通法体系中的大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法案》。亨利二世通过该法案设立了一个由地方乡绅组成的机构,每“百户行政区”选取12人,由这些人向定期前往各郡听审的王家法官报告每起”谋杀,抢劫,盗窃或窝藏罪犯“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家法官会逐个听取每个人的报告,来判断这他们是否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指控嫌疑人。如果他们找不到嫌犯,或者找到嫌犯人数不足,他们将会被国王罚款。而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王国,这些乡绅还肩负地产税评估,桥梁公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乡村治安的监管等等。因为中世纪时期刑事诉讼通常是由私人发起,并没有专职的公诉机关,而亨利二世设立的这个机构更类似现在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让法官判断该刑事案中的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通过这一系列司法改革,亨利二世逐渐实现了司法制度在王国境内的统一化,并被后人称为普通法的奠基人。

在1215年“第一次诸侯战争”中亨利二世继承人约翰王被叛乱贵族打败,被迫签署了一份被后人称之为《大宪章》的协议。在起草《大宪章》的过程中,贵族曾经要求废除地方乡绅参与司法体系的做法,但该要求未曾成为正式文本。到了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随着贵族更积极的参与地方司法事务,由24名贵族骑士组成的骑士团取代了12名乡绅组成的调查机构。

这些骑士由郡治安官所任命,被称作“le Grande Inquest”,由他们来审阅治安官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由他们来决定是否起诉嫌犯。而地方乡绅组成的机构则演变成了如今的“小陪审团”,他们出席庭审并裁决嫌犯是否有罪。而专职的检察机构也已经萌生。1243年英王设立了“国王律师”的岗位,虽然他们仅仅在极少数国王关心的刑事案中代表国王提起公诉。可以说在14世纪我们熟知的普通法刑法体系在英国已经基本建立。

17世纪的法律哲学家爱德华在将《大宪章》从拉丁文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从《大宪章》中衍生出了“正当程序”的概念,认为《大宪章》规定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试图剥夺这些权利的程序都需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试图将王权限制在“以保护自由和财产为目的的国家法律”之内。而在库克的基础上,英国另一位法律哲学家布莱克斯通则对“国家法律”的概念进一步细化,认为英国的司法体系对“自由和财产”提供了两层程序保护,而这两层保护就是大小陪审团制度。

在英国革命时期,英国的新教徒们在和王室斗争的过程中实践了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理念。当时亲天主教的国王查理二世起诉两个新教徒政敌沙夫茨布里伯爵和他的追随者斯蒂芬 考利齐,可是伦敦的两个由新教徒组成的大陪审团均拒绝了国王起诉的请求。因此大陪审团制度被当时的辉格党人赞为“有能力保护臣民自由的真卫士”。

而在美国革命前夕,大陪审团也发挥了类似的功效。当时英王乔治三世颁布了一系列有损北美殖民者利益的法案,但因为由北美殖民者组成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违反了这些法律的嫌犯,导致这些不得人心的法案近乎失效。而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则是被广为传颂的约翰 詹爵案。约翰 詹爵是一位记者,曾在报纸上批评乔治三世,结果因言获罪被王家总督起诉,但三次被同情他的大陪审团所拒绝。而大陪审团不仅拒绝起诉,还通过声明的机会严词批评英王暴政。正因为大陪审团的历史贡献,美国建国后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式将公民的大陪审团权利制度化,成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大陪审团历史的另一种叙事

虽然大陪审团制度被后人冠以各种耀眼的光环,但本质上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而这才是这项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具备的关键特征。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为了加强王权。在他登基前,英格兰王国陆陆续续打了几十年的内战。因为欧洲分封制的原因,国王并没有垄断武力,因此在内战连绵国王更替频繁的时候王权会逐渐旁落,而地方贵族的势力则会崛起。亨利二世接手的英格兰王国是一个治理权司法权都严重分裂的王国,因此为了统一司法,亨利二世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但因为国王在当时也不过是一个比较大的贵族而已,不可能同时制衡多个地方贵族,因此必须要引入新的势力来对地方贵族的权力进行制衡,而这个新势力就是代表自由民的地方乡绅。

当时亨利二世并没有直接排挤贵族的地方司法权,而是通过另立王家法庭另组陪审机构的方式让全国统一的王家法庭系统去和地方贵族的法庭系统去竞争“司法市场”。而因为王家法庭系统的规模效应,以及王家法庭不涉及地方利益,判决相对更公平,加上国王不少时候亲力亲为,地方贵族的法庭慢慢的也就无人问津,在这场竞争中败下阵来。靠着对国王效忠的陪审员们的帮助,亨利二世构建了普通法体系,将司法权收回到国王手中,而他创建的司法制度甚至影响了他统治的其他领地。但本质上,英国乃至欧洲之所以会出现陪审制这样的制度正是因为王权不够大所不得不采取的折中方案,更像一种斗争策略。

但亨利二世的胜利是暂时的,贵族并不会轻易将权力拱手相让。亨利二世去世不久,地方贵族就勾结法国王子强迫亨利二世的继承人约翰王签订城下之盟,也就是《大宪章》。但约翰王签完这份协议并不代表着王权得到了约束。不为许多人知道的是,逃出包围的约翰王马上撕毁了《大宪章》,而该文件也被罗马教宗视为无效。几经战乱,等约翰王儿子亨利三世继位之后,双方停战达成的新《大宪章》里面删掉了所有严重制约王权的条款。而后来历任国王也随自己需要而解释《大宪章》,导致英王王权在中世纪不减反增。

地方贵族在自己的法庭被淘汰之后并不甘失败,在废除陪审制不成的情况下,他们选择加入王家法庭系统,从内部对国王进行制衡,结果形成了一个国王任命的王家法官,贵族组成的大陪审团和自由民组成的小陪审团三权分立的司法结构。贵族参与大陪审团事务并非真正关心地方治安,本质上还是与国王争权的斗争策略。但因为国王对于不给嫌犯定罪的小陪审员采取关押和罚款的方式来控制,一旦嫌犯进入庭审则鲜有不被处死的,所以大陪审团的程序功能就体现出来了。早在亨利八世时期大陪审团就享有了“自由守护者”的美誉,可这恐怕也不过是贵族们的自我标榜。同时期英国有72000多人因为各种琐碎的原因被吊死,大陪审团的“美名”恐怕仅仅是传播学的胜利。

而后来库克对《大宪章》的阐述也更多是出于革命斗争的需要。为了对抗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的“君权神授”说,新教贵族需要一个出师有名的意识形态与之相抗衡。库克的解读并非是当时的正统,当时就曾遭到王家大法官埃尔斯米尔的批评。而后世历史学家也批评库克的解读非常片面和偏颇,错误的翻译了《大宪章》的内容。而有的历史学家则认为库克当时翻译的版本本身就是被篡改过的版本。库克的译本之所以能够现在占据主流很大程度上和英国革命最终成功缔造了制约君权的君主立宪制有关。

被载进史册的几个大陪审团的历史功绩其实也是不是事情的全部。沙夫茨布里伯爵和他的追随者斯蒂芬 考利齐虽然在伦敦两次被大陪审团放过,可是当查理一世将他们交给牛津的另一个大陪审团之后,很快他们就被起诉并定罪,终究难逃一死。而在北美殖民地的詹爵案中,王家总督为了置他于死地特地雇佣了一批人组成大陪审团。要不是詹爵的妻子发现这桩丑闻并将之公诸于众,迫使总督另组大陪审团,恐怕詹爵早就被处死了。从这两段历史可以看出,大陪审团在历史上的功绩与其说是制度发挥了作用,不如说是某些特定历史时刻下某些大陪审员们的政治观点和当权者不一致所导致的结果。简言之,党争。

当案件不涉及政治因素的时候,大陪审团通常不会拒绝检察官的起诉申请。以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为例,1984年报告指出联邦司法部起诉的17419个案件中有68个被大陪审团拒绝,到了1991年25942个案件中仅有16个被拒绝,而2010年的162000个案件则只有11个被拒绝。而这几个罕见的被免于起诉的案件并不能凸显大陪审团的独立性,而仅仅是因为联邦检察官的“故意”。一位曾经担任联邦检察官的美国国会议员曾证实“他从来没有案子被大陪审团拒绝过,除非他想要大陪审团拒绝。”连美国联邦司法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大陪审团的作用有赖于联邦检察官们的善意和职业道德”,大陪审团的独立性非常值得怀疑。检察官对大陪审团的控制力与日俱增的现实让有些法律界人士戏称“大陪审团会在检察官的要求下起诉一个三明治”,或“会在检察官递给他们的餐巾纸上签字。”

不仅大陪审团制度无法起到保护民众免受错误起诉骚扰的作用,在某些具有“帝王”特质的政客手中,大陪审团甚至会成为骚扰民众的工具。尼克松政府的司法部就曾经利用大陪审团的传唤权恶意的强制传唤为尼克松所不喜的反对党政客或其他政治活动人士,通过这种方式,大量社会活动人士被强行传唤到离社会活动中心数千英里之外的地方,许多社会活动被严重干扰破坏。而如果被传唤人拒绝前往大陪审团接受问询,联邦司法部将以“藐视大陪审团”为由将其逮捕,并以这种方式逮捕了大量学生领袖,越战老兵,天主教左派,反征兵活动家,学术界人士,新左派人士,女权运动人士和黑人民族主义活动家。仅1970年到1973年,联邦司法部在84个城市召集了上百个大陪审团,传唤了上千名社会各界的活动人士。而就在尼克松下台之后,同样的手段也被用来骚扰参与波多黎各独立运动的社会活动家。

而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陪审团制度甚至成了打压政敌的工具。维吉尼亚州东区联邦检察官在大陪审团问询期间有选择性的歪曲证人证词,无视与案情相矛盾的证词与证据,误导大陪审团将一个通常不会被看做问题的技术性问题放大为针对该州参议员理查德 霍兰德的31项指控,而为了罗织罪名联邦检察官前后花了八年时间。庭审中各种捕风捉影式的指控让审理法官都看不下去,直接把案子踢了出去,说这样的庭审“在维吉尼亚州东区简直闻所未闻。”但此案对该参议员声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长达八年的司法骚扰更是让他生活充满压力,案子结束之后仅两年他就抱病去世。

就连一向支持大陪审团制度的联邦最高法院也承认“大陪审团并没有一直肩负起其历史职责来充当普通公民和过分热心的检察官之间的坚强壁垒”,而部分自由派大法官则进一步坚称“大陪审团成为行政机关手上的工具已经成为常识”。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针对大陪审团制度有效性的学术研究得出过与此相反的结论。

大陪审团如何被检察官操纵

英美两国对大陪审团制度的偏颇的意识形态宣传掩盖了该制度的一个痼疾,也就是检察官对该制度的操纵,而不论支持还是反对大陪审团制度的学者则都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大陪审团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

在美国,大陪审团被视为法院的一部分。以联邦大陪审团为例,联邦地区法院会从所在辖区随机抽取一群适格公民,然后再从这群人中间选取23人组成大陪审团。在经过法官主持宣誓之后,大陪审员们将正式履行职责,他们最长不超过18个月,每个月出席的工作日多少则取决于检察官的工作量。大陪审团的问询是秘密进行的,法官,媒体,公众,嫌犯及其律师都不得参与,在场的唯一法律专业人士只有检察官。

检察官会传召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并将物证呈交给大陪审团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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