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树洁 周一颜: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瞻

作者:齐树洁   周一颜发布日期:2013-10-07

「齐树洁 周一颜: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瞻」正文

 

内容提要: 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历时十年,彰显了民事司法理念的深度变迁,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规则自2009年4月2日正式施行以来进展大致顺利,在克服诉讼拖延、促进和解、发展调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终究不是一蹴而就的纸面化改造。在新制度与旧观念相互碰撞又各自发挥作用的时期,如欲推翻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的思维定势,变革深埋于制度底层的文化样态,其中的困难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 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理念变迁,改革实施,文化重构

独立、公正、专业,然后达致效率,这是香港法院展示给世人的形象,也是香港社会繁荣、自由和稳定的基石{1}。长期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以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法治化而受到香港本地和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然而,经济的高速运转使香港社会日益感到前所未有的司法压力,其中“既有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全球民事司法中的共同困境,也有本港法律制度的自身局限”{2}。1999年,时任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列显伦先生就曾指出:“香港的民事诉讼正陷入危机,并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3}经济衰退引发的持续性诉讼洪流已经导致很多当事人无力承受更高的风险,诉讼程序拖沓冗长、过于复杂、成本高昂等诟病充斥着孱弱的司法体系,诉讼俨然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恐慌症{4}。这些弊端不但严重阻断了市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之路,也大大削弱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堪重负使香港司法界选择了积极顺应法治进程的“自然选择”规律。这种“迷信”和理性的交揉,正是香港人对于法治所秉持的固有态度。2000年2月,以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为主导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宣告启动[1],这场里程碑式的改革运动历时十年,于2009年4月2日正式施行。目前,司法改革实施已近四年,但过渡期内新旧规则交替所产生的震荡并未完全消退。改革的各项举措能否实现民众期待的诉讼景观,能否达致改革初期制定的基本目标(underlying objec-tives),目前尚难进行全面的评价,但改革的实际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变化已经初现端倪。


一、民事司法改革十年历程回顾

西谚有云:“上帝的磨盘转得很慢,但是磨得很细。”{5}[2]英国学者Gary Meggitt借此总结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颇为贴切而富有哲理。固然,司法改革理念的制度成型并不等同于“推倒重来”的积木游戏,更不可能是某位智者灵光闪现的主观产物。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经过10年艰苦、细致的准备,其时间跨度超越了20世纪末英国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6},最终提出的150项改革措施以基本目标为中心,辐射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以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外围制度,从根本上触及了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重构的问题。[3]

(一)酝酿起步阶段

受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并借鉴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世纪之交悄然拉开了序幕。2000年2月,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先生委任民事司法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工作小组由资深法官、律师、政府官员和学者等16人组成,负责检讨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研究改革措施,确保市民能以恰当的诉讼费用,在合理期限内将纠纷诉诸法院并获得公正解决。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报告旨在理顺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进行的改革及其实施效果,省思香港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最终提出了以英国沃尔夫改革为框架的整体方案,总结形成的80项建议涉及案件管理、文件透露、非正审申请等诸项程序制度的改革{7}。在此后为期7个月的咨询过程中,工作小组收到了来自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共100多份书面意见,为日后稳妥推进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

(二)理念成熟阶段

香港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理性化趋向得益于改革过程的透明度和司法民主理念的纵深渗透。工作小组在整理、总结和分析各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3日发表了长达500多页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以下简称《最后报告》),对于未来改革的方向、应采取的步骤和措施、改革中涉及的敏感问题和争议,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意见,并列举了150项与改革有关的提议{8}。李国能首席法官于同月接纳了《最后报告》,成立了由高等法院马道立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最后报告》提出的改革建议;其后又决定将对《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的改革扩展至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和雇员补偿法律程序所适用的法例,主要涉及诉前守则、和解付款、资产冻结令、缠扰诉讼、文件透露、虚耗讼费、上诉许可等制度。

(三)制度成型阶段

这一阶段的改革行动以理念成果的制度化为依归,着眼于修订与改革相关的各种法例。督导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在《最后报告》的150项改革提议中,有21项涉及主体法例的修订,另有84项则涉及附属法例的修订{9}。经过2006年4月和2007年10月两轮咨询后,督导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包括主体法例和7项附属法例在内的修订建议,并提交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于2008年1月、7月分别审议通过了《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和7项附属法例下有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修订规则。[4]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指定,相关的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一并于2009年4月2日生效{10},以避免分阶段实施可能造成的司法混乱,或影响正在进行的培训计划。除此之外,为配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实施,司法机构提议修订相应的法院规则[5],并发布了24份实务指示,以规制改革实施后法律程序的运作情况。

改革十年长征路,创造了普通法域民事司法改革一项全新的记录。孤立的时间数据固然不能成为评判改革成功与否的首要因素,但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重大成果面前,香港司法界独立、审慎、务实地对待既有经验之态度,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可以说,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成功地揉合了现实所需,但又不忽略历史和传统的延续性。

二、民事司法的理念变迂与制度革新

弗里德曼曾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11}民事司法改革是一种对制度渐进性的内省,其自身重组和变革的助力不仅源自司法对于社会现实的深度关照和反思,更在于制度基底之下关联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的演进和变迁。尤其是在“分配正义”作为新的诉讼哲学被提出以后,对于具体制度的精雕细琢已然有了新的指向。围绕工作小组制定的基本目标,此次改革旨在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降低程序的复杂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但立法者一再强调,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遵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2}。就整体而言,改革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兹分述之。

(一)价值均衡化

司法过程充满了矛盾和妥协{13},反复的价值调适与权衡是司法制度渐趋理性的必经之途,也是全球司法改革共同面对的艰难主题。香港沿袭普通法系的司法传统而首重程序,但程序正义的矫枉过正或“程序无限度地周延化”容易挤压甚至吞噬程序效益的生存空间{14},加之纠纷频繁、资源稀缺,致使司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应对失灵。改革者认为,诉讼程序的过度放任是滋生程序繁琐、诉讼拖延、成本高昂等弊病的主要原因。为挣脱普通法对抗制弊端的窠臼,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着眼于多元价值的反思性整合,采取了如下措施:(1)转变法官角色,强化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引导和控制。赋予法官积极行使案件管理权力以合理掌控诉讼进程是此次改革修订附属法例而引进的重点之一。根据新规则,法庭在诉讼的初期阶段即积极参与并决定进度时间表,要求诉讼各方及早识别和整理争点,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式,鼓励和协助各方就案件达成和解,同时为确保案件审讯有效率地进行而作出各种相应指示。(2)广泛采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鼓励当事人以坦诚态度合力解决纠纷。由于司法的内生资源严重不足,必须依靠稳定而充足的外部资源提供保障,以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内容的ADR释放了裁判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刺激了市民对于新的理想司法形象的渴望。2010年1月,作为广义上的民事司法改革成果―《调解实务指示》正式施行,标志着当事人及其律师将有义务协助法庭进行调解,共同推进基本目标的实现{15}。此外,新规则通过改革状书制度规定当事人属实申述义务,引入并细化附带条款和解提议程序、扩大法庭处理无理缠讼人的权力等措施积极淡化诉讼过程的对抗色彩,促进当事人通过合意解决纠纷。(3)增设惩罚措施保障改革目标的实现。针对当事人或其律师无合理理由缺席案件管理会议、虚耗讼费等滥用法律权利、妨碍基本目标实现的行为,法庭均有权施加一定的惩罚命令。

总体而言,改革后的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收紧了当事人主导程序的权限范围,伴随着协同主义因素在诉讼制度中的渗透,新规则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重新张扬了程序效益的价值内涵,使得有限资源的分配更为公平和合理。

(二)司法便利化

“权利救济要求的泛化或大众化的倾向”对于现代法治而言无疑构成了一种危机{16}。由于程序理念的根深蒂固,繁复的诉讼制度已然将诉诸司法异化为一种富含“尖端科技”的奢侈品,致使有限的社会资源根本无力消化日益扩张的司法需求。在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秉持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传统,形成了复杂多样、分散烦琐以及令人眼花缭乱的起诉、上诉程序{17}。不但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即使是专业人士也时常遭遇无所适从的尴尬。市民实效性“接近正义”的困境激发了香港社会在传统司法途径或诉讼程序之上进行救济方式平民化和便利化的探索和努力。改革后的法院规则中,程序精简、成本低廉的制度构造处处可见。例如,在民事司法改革前,香港一直采取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和呈请书等四种方式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由于调整此类法律程序开展方式的规则过于复杂亦无必要,修订后的法院规则将诉讼程序的开展方式由四种减为两种,并在此基础上放宽了对原告选择起诉方法的各种限制{18}。又如,在涉及讼费争议领域,新规则引入了一项新的诉因―“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据此,已就实质争议达成和解,但未就讼费数额达成协议的诉讼各方,可申请由法庭评定讼费的数额,而无需就整项争议进行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则在处理非正审申请和评估讼费的程序中吸纳了书面审理的方式,聆案官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呈交的文件予以处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阻止了不必要的口头聆讯。但顾及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或欠缺书面陈述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凡此种种,作为学术思潮的司法便利化已然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改革实践。香港司法界相信,在“方便民众、易于操作、成本较低、温暖而富有人性”的民事司法制度之下,市民消费法律的能力和热情必将大为提高{19}。

(三)力度柔和化

香港法治的百年发展经历了从“借来的法制”{20}到“自成法域”{21}的跨越性转变,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历史经验对于香港的影响依然深远。如何对待触手可及的既有经验,并藉此改造内生于本土的诉讼制度无疑是横亘在香港当局面前的一道技术难题。自2001年工作小组发布《中期报告》以来,对于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首倡程序革命方式,即以英国《《1998民事诉讼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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