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

作者:高一飞 (进入专栏)   贺红强发布日期:2013-02-06

「高一飞 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正文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74―79页,引用或者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摘要:庭审旁听权来源于司法公正权、信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政治监督权。各国公开审判的旁听制度并无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更没有针对记者的特殊要求。公民应当只需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旁听,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旁听证应当按照排队顺序或者机器取号的顺序公平发放,媒体代表等特殊人员应当享有优先旁听权。旁听席中设置媒体席,将会使案件情况通过大众媒体得到更广的传播。我国应当通过改革旁听公告方式、合理安排庭审场所、听取旁听人员对审判的评论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旁听权。

关键词:庭审旁听权 随机确定 优先配置 公告方式

On the rights of trail auditing and its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Abstract: the rights of trail auditing originate from the rights of judicial justice, rights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rights of political supervision. In the open trial of the world, there are no special restrictions on nationality, gender and identity in auditing, or no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journalists. People can enter the court to audit the trail after security check, without showing any identification or charter documents. The auditing certificates shall be distributed fairly according to the queue order or machine-making number. Special personnel shall have the priority of auditing the trail. Press box in public gallery will make the case spread widely.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China to maximize the rights of auditing in trail: reforming the ways of public notice of trial auditing information,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trial sites, listening to auditors’ comments on trials. Key words: the rights of trail auditing; determine randomly; preferential allocation; the ways of public notice

庭审旁听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法院的庭审旁听是指公民进入法庭听取法院审判的活动。“自由进入法庭旁听”在英美国家从来不是问题,但在我国却一直困难重重,青岛聂磊涉黑案件的媒体旁听情况就是一个例证。该案原定于2011年12月20日在山东省胶州市法院开庭审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庭审的前一天上午,青岛数家媒体接到通知,15点30分将统一乘车前往胶州,参与第二天的庭审旁听报道。然而,“14时50分在去往集合地的半路上,突然接到电话说取消旁听。”[1]这类情况在中国各地法院并非个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蒋惠岭先生所言:实践中的现象是,要想进入法庭旁听似乎是要进入法院的“领地”,让你进你才能进,不让你进你就不能进。法院对法庭旁听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制造障碍不让进入”,而不是“创造条件扩大旁听”。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即使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旁人也会认为你不公正,否则为什么不让旁听或不情愿让旁听呢?难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有什么害怕别人旁听吗?[2]

一、旁听权的来源

旁听权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旁听权不仅来源于司法公正权、信息自由权,还来源于言论自由权和政治监督权。

(一)来源于司法公正权

旁听权来源于司法公正权,在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法庭审判的公开,缔约国应当为新闻媒体和公众出席法庭审判提供必要的条件。在Van Meurs v. the Netherlands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强调,公开审判是一项缔约国应当承担的义务,该义务不取决于当事方的任何请求。为了实现法庭审判的公开,缔约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必须便于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庭审。对于缔约国来说,公开审判包括了如下义务:法庭必须使公众可以获得有关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信息,并在合理的限度内为感兴趣的公众出席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至于何为合理的限度,需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公众对该案的潜在兴趣和审判的持续时间。[3]

由此可见,旁听权既是被告人要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是整体社会要求司法受到监督、司法应当公正的权利。

(二)来源于信息自由权

旁听权也是一种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也被现代国际知情权规则所明确。公民旁听案件的权利,本质上是公民通过特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了保障表达和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法院在庭审的时候应当允许公民进入,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通法上的惯例。进入场所的权利当然包括公众或媒体成员进入场所的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了解和监督这些场所的问题,比如腐败、恶劣条件或是其它不合理的情况。这些机构的经费来自民众,公众有权知道其内部的情形。有些法庭确立了不歧视原则,即如果公众对这些机构有某些知情的权利,就不能对媒体或者专门为观察和收集这些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而前来参观的公民加以歧视。当然,在解释其权利的最终来源时,美国法院一般将第一修正案解释为不受政府限制的发表的权利。 [5]

(三)来源于言论自由权

旁听权也来源于言论自由权,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伯格在理查蒙德报纸公司诉弗吉尼亚(Richmond Newspapers, Inc. v. Virginia)案[6]中,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提到了旁听权的性质,他说:

那些基本的权利,即使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应该被法院作为不可缺少的权利而受到认可。我们认为参加刑事审判的权利暗含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证中。没有参加审判的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一句空谈”。[7]

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要发表言论,首先就要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公民旁听权也可以说暗含在我国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

(四)来源于政治监督权

我国公民的庭审旁听权来源于政治监督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诉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

政治监督权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当然包括针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法院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公民旁听权也来自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我国首次规定旁听权的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中国公民(包括记者)、外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都有旁听权;第二,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发放旁听证;第三,旁听人员要接受安检;第四,外国人旁听享有国民待遇,“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但是对外国记者则作特殊要求,并不享受国民待遇,而是要“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继《若干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在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上,其中第16条为增加的内容,即规定可以有计划地邀请特殊的、有代表性的人群参加旁听。201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在原有旁听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的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推行的旁听制度改革在各地的执行效果不一。在山东莱芜,法院的调查研究认为:“社会群众难以自由旁听,需要出示身份证,并登记备案,手续繁琐,对此感到厌烦和不满。”2010年以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取消旁听需要查验身份证的做法,社会公众只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领取旁听证即可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公民(众)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 [8]这一被称为“自由旁听”的制度,在实现公民旁听的平等权利、最大限度实现庭审公开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这一经验值得推广,也应当成为将来改革的方向。

二、旁听权的合理配置

如何合理配置旁听权是旁听权的核心问题。比如旁听人员应按何种程序产生,对特殊人员是否应当优先配置,对新闻媒体的旁听是否有倾斜设置,均是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不必对旁听人员进行身份审查

世界各国公开审判的旁听制度,并无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更没有针对记者的特殊要求。因此,除发生在特殊时期的审判,公民旁听庭审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只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我国法院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件也没有必要。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要求,审判须公开进行,并没有限于向本国公民公开,境外人员应当与境内人员有平等旁听权。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境外人员,都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法院对外国公民(包括外国记者),不应当进行特别许可和身份区分。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旁听权上的国民待遇。同理,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也应当有权平等参加旁听。

记者和其他公民也应当有平等旁听权,不应当有针对记者的特别审查。过去,有的法院在记者旁听时还要求出示记者证。其实,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特殊的要求。公开庭审允许公民旁听,当然应当允许从事记者这一职业的公民旁听。因此,记者旁听时无义务出示记者证。记者只有在对法官或者法院管理人员进行单独采访时才有义务出示记者证(如果法官要求)。这里的记者旁听权同样适用于境外记者。

基于以上原因,境内人士和境外人士、普通人和记者都可以旁听,对申请旁听者进行身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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