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巍:美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之职权探析

作者:张鸿巍发布日期:2012-09-25

「张鸿巍:美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之职权探析」正文

【摘要】美国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职权。在长期发展、磨合及演变过程中,检察侦查权、侦查建议及引导权、令状审查权以及刑事豁免权等职权的设置及发挥,为美国检察机关有效应对犯罪提供了坚实保障。

【关键词】美国检察机关;检察侦查权;侦查建议及引导权;令状审查权;刑事豁免权

一般来说,美国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通常享有侦查权、[1]、侦查建议及引导权、令状审查权以及刑事豁免权等重要职权,现分述如下:

一、检察侦查权

(一)检察侦查权与大陪审团调查权

1.检察侦查权概述

检察侦查权(authorlty to prosecutorial investigation),通常系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及采取有关措施的职责与权力,并不必然导致刑事强制措施之实施。[2]在美国,尽管绝大多数刑事侦查由警方实施,但检察官在某些情况下亦须行使职权启动或继续侦查。据《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简称NPS)(第三版)边议,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实施侦查的执法部门(警方)与案件有利益冲突;侦查实施不当且需要重新侦查;侦查需要特殊技能,而检察院有此力量;执法部门(警方)没有充分资源实施侦查。鉴于检察官应为社会全体成员寻求正义,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简称NDAA)告诫道,“检察官不能因被害人或犯罪人与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动机无关的特征来实施侦查。检察官实施侦查时,不得以非法或不当方式进行,亦不得允许其侦查员这样做。”[3]

《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之《检察侦查》(Ametican Bar Association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Prosecutorial Investigations)第1.2(c)条确定,检察侦查目的有二:其一在于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使得检察官可做出公正且客观的判断,以确定是否起诉、起诉罪名以及确保无辜者不受起诉;其二在于获取法律上可予准入的充足证据,以获得并维持对有罪者的有罪判决,保证起诉顺利进行。[4]该项准则1.2(e)条同时提醒,“从事刑事侦查的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不应成为确定起诉与否的唯一决策者。”[5]

《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3―1.1条就“侦查权”(authority to investigate)建议,检察官应有自由裁量权启动刑事侦查。侦查权之行使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可供利用的资源、执法部门(警方)的侦查充分性、检察院优先考虑的事项及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6]第3―1.2条继而就“侦查公平性”(fairness in investigations)约定,“刑事侦查不应全部或部分因被害人或加害人之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或政治立场而着手或继续侦查,除非这些因素是犯罪构成要件或与犯罪人犯罪动机有关。检察官亦不应因党派政治压力或职业野心或不当个人考虑而触发侦查。”[7]《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之《检察职能》第3―3.1(a)条亦指出,“检察官通常依赖警方和其他侦查机关对被指控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但检察官在其他机关尚不足以解决侦查问题时应肩负起侦查涉嫌非法活动的责任。”[8]

在联邦层面,联邦总检察长有权侦查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合众国检察官(United State Attorney)就在其司法区内实施的违反联邦刑法的不法行为,有权要求进行或继续进行侦查。《合众国检察官手册》(United States Attorney’Manuel,简称USAM)第9―2.010条约定,联邦检察官在其司法区内作为联邦首席执法官员,有权请求联邦有关侦查机关调查被指控或涉嫌违反联邦刑法的不法行为。通常情况下,联邦侦查机构不直接受合众国检察官节制。倘若合众国检察官未能及时从联邦侦查机关获得“初报”(preliminary report),其可径直向司法部(联邦总检察院)刑事司求助。特定情形下,合众国检察官还可请求从不同侦查机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合众国检察官还可通过大陪审团调查被指控或涉嫌违反联邦刑法的不法行为。非经与侦查机关谘商,大陪审团调查结果不能公布于众。[9]

在州及地方层面,州总检察长必要时可派其助手去警方协助工作,地方检察官有权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有些案件,首席检察官可以派本院侦查员参与侦查,可以介入警察在其辖区内执行逮捕。”[10]对一些轻微犯罪,联邦与某些州适用传讯(citation)或传票(summon、subpoena)而非逮捕。传票是由郡市警察局长或者其他适格官员送达的一种书面令状,要求特定人在指定时间出庭回答那些在传票上言明的指控。然而,即便享有相关侦查权的地方检察院发现诸多蛛丝马迹,其一般不得直接进行搜查或逮捕,而需求助于当地警方代为之。

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简称FRCP)第4(a)规定,在检察官要求之下,法官可签发传票而非逮捕令;若被告人未能就传票规定事宜按时出庭,法官可在检察官要求之下签发逮捕令。[11]《美国律师协会审前释放标准》(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tandards on Pretrial Release)第10―3.3(b)亦有类似规定,当检察官要求时,司法官员通常应签发传票以代替逮捕令。[12]

2.大陪审团调查

在联邦起诉案件及近三分之一的州起诉案件中,通常经检察官提起并由大陪审团同意后可正式检控。[13]据美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哈伯特・L.帕克(Herbert L.Packer)的观察,“几乎没有例外的是,它(大陪审团)只是作为检察官职能的眼神发挥作用。”在他看来,“向大陪审团提出案件的检察官有效地控制着程序。”[14]

在传唤某人(即便为调查对象)到大陪审团作证的司法区,《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3―3.3条协助大陪审团调查(grand jury investigations)建议应依据下述程序:“检察长或其指定检察官应批准调查对象到大陪审团作证;被传唤人在作证之前应以书面形式被告知其状态以及有权获得法律建议;为避免不公正出庭,检察官应努力确保自愿到大陪审团出庭而非通过传票传唤;在出庭之前,应告知被传唤人相应权利。”[15]该准则第3―3.4条约定,在询问调查对象时,检察官应向其告知如下事项:“若如实回答可能导致自证其罪,可拒绝回答;其陈述可能被大陪审团或以后的法律程序作为不利于其的呈堂证供;若其已聘请律师,大陪审团同意其在回答问题之前合理咨询律师。这些警告应记录在案,检察官应从证人处得到以理解这些警告的确信。”[16]

3.卧底侦查权

在特定情形下,卧底侦查(undercover investigation)是获取起诉证据的唯一有效途径。因其重要性,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建议,检察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设法做到检察官不会被排斥实施卧底侦查。[17]对此,《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3―1.5条建议,“尽管检察官通常不得做虚假陈述或从事涉及欺诈的行为,检察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从事或指导执法部门(警方)实施涉及这些行为的侦查。检察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确保这些侦查不会对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在法庭上继续造假或有碍被告人行使其获得律师协助权(right to counsel)及公正审判权等宪法性权利。”[18]

(二)检察侦查机构及侦查员

1.检察侦查机构

就组织机构而言,美国诸多检察机关特别是联邦司法部、州及身处都市之地区检察机关大都设置了较强的专门刑事侦查机构。联邦司法部内设的联邦调查局、烟草火器局、麻醉品管制局、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及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等专门侦查机构各司其职,履行调查涉嫌触犯联邦刑法的不法行为。

除了拥有设施完备、人员配备健全等自身优势外,联邦检察机关还可向国际刑警组织、各国政府、各州及地方检察机关或警方提出协助侦查申请。例如,北卡罗莱纳州AM2PAT公司为追求不法利润,销售未经消毒检验的医用针筒给医疗机构,致使数人死亡、两三百人感染细菌的恶劣后果,震惊全美。这一案件由联邦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下属之“刑事侦查司”(Offi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与美国邮政调查局(U.S.Postal Inspection Service)合作侦查,并由助理合众国检察官(Assistant United State Attorney)负责起诉。[19]鉴于其首席运营官杜施延特・巴特尔(Dushyant Patel)可能已经逃回其母国印度,东北卡罗莱纳联邦地区检察院(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orth Carolina,简称EDNC)于2009年2月4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寻求跨境协助(cross―border aid)。[20]

在州及地方组织机构层面,因检察院所面对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繁多、案情错综复杂,在州总检察院及经济发达或人口众多的郡市级检察院,大都设有专门的刑事侦查机构,专司某些特定案件的侦查。以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院为例,该院专设有刑事侦查处(Criminal Investigation's Division)。该处由具有“治安官”(peace officer)任职资格的侦查员与犯罪分析师组成,进行广泛的犯罪侦查活动,以支持调查、拘留与起诉工作。作为州级侦查机构,刑事侦查处设有逃犯科(Fugitive Unit)、特别侦查科(Special Investigations Unit)、反洗钱科(Money Laundering Unit)、网络犯罪科(Cyber Crimes Unit)及计算机数据鉴证科(Computer Forensics Unit)等科室。其中,逃犯科旨在定位逮捕曾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假释潜逃犯,向公众提供24小时举报电话,承诺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即奉送酬金。特别侦查科主理涉嫌各类暴力犯罪和白领犯罪、欺诈罪、违反选举法之不法行为、价格欺诈及欺骗消费者行为以及公共部门的贪腐行径。反洗钱科专门追查非法收益的来源,通过分析银行记录和交易报告,力求揭示非法交易经常使用的途径,以破坏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网络犯罪科搜寻并逮捕利用因特网技术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儿童掠食者”(online child predators),便衣执法人员假扮儿童出入互联网聊天室和社交网站。只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制造、共享和分发有关儿童性暴力和性剥削的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ers),网络犯罪科还涉足传统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侦查、调查与逮捕活动。凭借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数据鉴证科力图恢复已删除的文件及分区,获取和保存有效的电子证据,并破解密码和加密文件。[21]

与州级检察院相比,美国郡市级检察院在侦查权行使上更重任在肩。一般来说,后者在调查特定刑事案件时通常采取自设专门侦查机构自行侦查与借助当地警方协助调查等两种形式。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地区检察院(Los Angele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为例,该院专门设立了调查局,雇佣260名具有治安官资格的侦查员,为该郡第四大执法部门(警方),调查范围从政治腐败到移民欺诈等案件。其主要职能是向地区检察院律政官提供支持,通过查找和处理检方证人,并进行审前补充调查加强案件起诉。侦查员被分配至地区检察院各分支机构及特别行动小组中,有些侦查员直接听命于副检察官专门打击团伙犯罪、公共腐败、有组织犯罪、家庭暴力、跟踪尾随、仇恨犯罪、欺诈消费者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此外,调查局应其他执法部门(警方)请求可提供车辆援助和电子监控、摄影服务以及提供文件分析等支持。[22]侦查员需要担当的职能繁多,例如调查雇员、公共机构、家庭、邻居和其他人以获取有关证人或嫌疑人下落或线索;通过查找电脑记录、机动车辆记录以及其他组织和公共机构记录找到证人和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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