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方:刑罚变迁的动力分析

作者:郝方发布日期:2012-07-25

「郝方:刑罚变迁的动力分析」正文

【摘要】学者分别以经济、政治、文化为分析进路,解读刑罚变迁的动力。这三种进路虽然值得借鉴,但是由于各自理论背后的“化约论”易于陷入“以事实适应理论”和“单线式刑罚进化论”的困境,导致其解释力被削弱。更妥当的主张则是认为刑罚变迁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的多重动力,把刑罚变迁视为经济动力的决定性与其它动力的相对独立性的统一,以及方向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关键词】刑罚变迁;经济动力;政治动力;文化动力

刑罚作为人类自我规制的一种手段,从历史的角度看,曾发生很大变化。例如在中国,经历了墨、劓、腓、宫、大辟,到笞、杖、徒、流、死,再到现如今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变迁;在西方历史上,也大致经历了从以肉刑、流放刑为主体,到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变迁。那么,进一步需要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迁?或者说这种变迁背后存在怎样的逻辑?学界一种颇具权威性的解答是: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人心从粗暴走向温和所致。当然,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可能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答案。综合中外刑罚学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于刑罚变迁的逻辑,主要有三种分析进路,分别是经济分析、政治分析和文化分析。这三种分析进路各有利弊。本文首先概览这三种分析进路对于刑罚变迁的解读,进而在综合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主张。

一、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

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意指是把经济因素作为刑罚变迁之动力的分析进路。其立足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罚制度也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刑罚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刑罚的变迁及其发展方向。

最典型的经济分析进路体现在格奥尔格・鲁舍(GeorgRusche)和奥托・基希海默(OttoKirchheimer)所著的西方刑罚学经典著作《刑罚与社会结构(PunishmentandSocialStructure)》一书中。该书指出,从中世纪到重商主义时期,再到工业革命时期的刑罚变迁,完全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在重商主义时期(15世纪―18世纪)之前,刑罚以死刑和严酷的身体刑为主,但是在重商主义时期开始后,流放刑和监禁刑开始增多。他们认为,这与当时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有关。重商主义时期也就是资本主义兴起的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经济大幅增长,但是人口增长却因为三十年战争等国际纷争而停滞。因此劳动力市场处于劳动力紧缺的状态。于是,一方面,国家严格限制劳动力的迁徙,并尽可能地吸引别国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此时的资本家要通过付高工资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来吸引劳动力。此外,还有诸多的手段用来补足劳动力市场,例如提高生育率、使用童工等等。但是,即便如此,也仍不能满足劳动力的缺乏。在这种状况下,国家针对罪犯这种特殊劳动力的政策也就相应地发生变化:一方面,当时英国国内急需劳动力,所以不可能向殖民地大量地输送自由劳动力。因此,既要维持国内经济发展,又要开拓殖民地的唯一办法就是输送那些本应处死的罪犯。[1]到18世纪时,流放甚至成为了夜盗、重罪盗窃等犯罪的常规刑罚;另一方面,设立矫正院等监禁性质的机构,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矫正罪犯,而是为了集合流浪汉、乞丐等的闲散劳动力,使之发挥生产能力。为了经济上的目的,当时执行死刑的数量也发生了切实的减少――虽然在当时废除死刑还不可能。

当工业革命开始后,一方面,这一时期人口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机器进入生产。这两点使得供不应求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一去不复返。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已经饱和,甚至出现了剩余。经济状况的变化进一步引起了刑罚的变迁:

一是流放刑逐步被废止。原因是:在美洲,美国革命之后,已经不存在将犯罪人流放美洲的可能性;而在澳大利亚,随着前一阶段拓荒成功和经济发展,罪犯在流放地的生活开始变得并不那么残酷。加之国内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于是被流放到澳大利亚的惩罚性不仅降低,而且甚至还颇具吸引力。同时,在澳大利亚方面,随着自由民的大量涌入,废止流放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最终,英国于1852年废止了流放刑。基于以上分析,鲁舍和基希海默得出结论:“英国流放史清晰而直截了当地勾勒出了社会结构和经济条件的转变是怎样影响刑罚制度的。”[2]用米肖(Michaud)的话来说就是:流放刑适合于正在兴起阶段的社会,因为在这种社会中缺乏劳动力;当已经走出混乱,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并发展出自身的法律秩序之后,流放刑当然就会被废止。[3]不仅英国,其他国家的流放刑实践亦循此迹。

二是矫正院的主要目的发生转变。由于劳动力市场的饱和,所以监狱劳动力必须退出市场。在这一时期,矫正院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剥夺自由。虽然同时也保留了强迫罪犯劳动,但是意义已经完全改变:工作成为单纯的惩罚手段,而非利润来源。于是,产生了一些纯粹用于折磨罪犯的工作,那就是进行简单重复的无谓劳动,其中以“踏车”最为臭名昭著。[4]

二、刑罚变迁的政治分析

刑罚变迁的政治分析,意指把刑罚制度视为一种政治制度,认为其产生和运作均符合整体的政治逻辑,其变迁的根源在于――至少主要在于――权力运作方式的变迁。这种分析进路较少把刑罚变迁归。结于“人道化”、“轻缓化”等因素,而是挖掘背后的理路,认为刑罚变迁更是政治权力的一种策略行为,其衡量标准往往是“有效与否”,而非“人道/正当与否”。

这种分析进路的最重要范本之一是福柯的《规训与惩罚》。[5]福柯在该书主要探讨的是刑罚变迁史上,公开执行的酷刑与监狱之间的承接关系。具体而言是两个问题:(1)公开执行的酷刑为何消失?(2)监狱为何诞生?酷刑的消失通常被宣扬为人类历史上人道主义的胜利,然而福柯从谱系学进路,在史实的“细枝末节”中追寻酷刑消失的原因,最终发现:酷刑并不必然与司法擅断和刑罚威不可测的恐怖连接在一起。酷刑并不等于任意施刑,而毋宁说是一种权力技术。公开执行的酷刑作为一种“仪式”,其主要目的不是重建正义,而是以儆效尤,重振君主的权力。而酷刑之所以消失,就是因为到18世纪前后时,君主逐渐发现,酷刑不足以实现其预期的目的,因为在公开行刑的恐怖仪式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诚然,在一些公开处决中,民众会受到恐吓和威慑,但在另外一些当中,则引起了社会的骚乱:民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

因为这些弊端,当权者逐渐抛弃了公开执行的酷刑,转而发现,监狱才更能契合权力技术的需要。监狱根据军事化的时间表对罪犯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人身加以限制,从而构成对肉体的有效规训。在公开行刑时,场面宏大,有受刑人,有施刑人,有看客,大家共同实现刑罚的目标;而在监狱中,受刑人是被个体化地标定的和规训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酷刑是通过压制来威慑群体,而监狱是通过军事化管理来驯顺个人。不言而喻,后者更为有效。由是,以“隔离”、“禁闭”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狱纷纷建立,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

三、刑罚变迁的文化分析

美国学者戴维・加兰(DavidGarland)对于鲁舍和基希海默、福柯等人的一个批评是:他们对于刑罚的分析采取的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进路,即考察刑罚如何完成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或者社会控制功能,等等),而较少关注刑罚本身对于参与者的意义。在这些学者那里,“刑罚对于参与者的意义变成了刑罚对于体制之运作的意义――而这两者决不是等同的。”[6]有鉴于此,加兰主张“关注(民众的)各个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想法是如何进入、并体现在刑罚程序之中,以及――更广泛的是――讨论文化观念和感受如何影响刑罚制度”。[7]这就是文化分析的进路。

例如,西方刑罚学的经典名著――彼得・史毕伦伯格(PeterSpierenburg)的《受刑的景观(TheSpectacleofSuffering)》――就采取了这种分析进路。该书不是从理性的、主动的控制体制的角度来看待刑罚,而是从民众心理感受之变迁的角度来考察刑罚变迁。而“对于刑罚压制之‘感受的历史’谈论的是这样一些观念:什么样的行为是民众所不欲的,以及如何对待这样的行为。”[8]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史毕伦伯格选取了作为公共景观的刑罚作为一个视角,描述公开行刑的兴衰成败,追踪民众之感受对这整个过程的影响。申言之,史毕伦伯格的考察集中在1650至1750年间,公开行刑在欧洲(主要是在阿姆斯特丹)从兴起到消失的过程。通过大量的史实,史毕伦伯格发现,刑罚压制模式的转变反映着民众感受的变化。对于犯罪人之公开行刑,民众最初是持积极态度;但是逐渐地,民众的内心开始变得温和,对于刑罚的敏感度开始上升;到19世纪时,民众对于公开行刑的忍耐达到极限。与此相应,公开行刑虽然曾作为彰显刑罚权威的重要步骤而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逐渐地,先是阿姆斯特丹的石制断头台(不可移动,始终矗立于市中心)换成了木制断头台(可移动,行刑完毕后就收起来),接着是废止了执行死刑后的曝尸,最终彻底废除了公开行刑,转到更隐蔽的监狱中行刑,从公众视野中消失了。

四、对三种分析进路的评议

上述三种分析进路分别从一个角度解读刑罚变迁的逻辑,虽片面却深刻,各领千秋;但是都并非没有缺陷。笔者认为,三种分析进路存在一个共性问题,那就是在其理论背后存在一种“化约论”,从而导致其解释力被削弱。

化约论又称为还原论,即将复杂事物抽象成为一项或者几项要点,视其为该事物的最基本元素,并经由该最基本元素了解事物的存在与变化规律。化约论是人类在探求事物本质时的一种倾向,即试图藉由少数的要素把握整个事物的运作过程。这就像是一种“逻辑卫生学(logicalhygiene)”,[9]把与逻辑进程无关的“废物”统统扔掉,只保留清晰的线索。但是化约论存在危险,那就是:一方面,在化约时可能把自己本不认为是“废物”的成分不小心丢掉;另一方面,不同的人对于何为“废物”可能有不同理解,不同的人丢掉不同的“废物”,从而引致关于事物本质的争议。化约论在刑罚变迁问题上的两个重要体现是:(1)以事实适应理论;(2)主张单线式刑罚进化论。

(一)反对“以事实适应理论”

化约论通过裁剪事实,以使“事实”适应理论。其之所以使用事实,更多地不是为了“从事实中得出些什么”而是为了“用事实来证明些什么”,其对事实的使用更多地是一种“重构”而非“描述”,所以应当被反对。审视关于刑罚变迁的三种分析进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本正是犯有这种错误。

在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方面,《刑罚与社会结构》背后的化约论被一些学者所诟病,例如加兰曾就《刑罚与社会结构》作这样的批评:“此种历史考察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并且十分依赖20世纪30年代的二手文献及史料。此外,这些史实只不过被用作为其理论而提出的例子或者证据,而非一种平实的历史描述。他们往往裁剪事实以适应其理论,并忽略那些与其理论不相融洽者。”[10]具体而言,第一,正如迈克尔・R.达顿(MichaelR.Dutton)所说,“鲁舍和基希海默的经济主义(economism)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他们的方法论原则需要以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强制劳动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为理论前提,这意味着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关系‘并不能涵盖(囚犯劳动的)工作间的所有意涵。’”[11]第二,鲁舍和基希海默很难解释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各国或各地区却采取具有多样性的刑罚实践的现象。

对刑罚变迁的政治分析,一般会遭到这样的批评:(1)过于高估政治维度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作为政治理性运作之背景的经济事实和文化事实;(2)且不谈文本所选取的事实的可信度(福柯的历史考证的可信度曾遭到质疑),政治分析所选取的事实多是用来为其谱系学的方法服务。政治分析所惯用的谱系学方法长于解构而短于建构。换言之,通过探求权力运作的“毛细结构”,政治分析用“反证”的方式否定了其它分析进路(例如用“权力运作的新需要”来否定所谓的“文明化趋势”、“人道化趋势”或“轻缓化趋势”),但是从来不能从根源上解释:“为何权力运作会产生新的需要?以前的权力运作方式为何曾经有效,现在却失效?”以福柯的文本为例:既然认为公开行刑的废除是权力运作的需要,那么为何这种刑罚竟然还长期存在于人类历史,直到18世纪才有所转机?换言之,为何这种刑罚会在18世纪消失,而不是18世纪之前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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