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禹:论社会主义宪政」正文
目前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主张中国实行欧美国家的宪政,通过此种宪政把中国引上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观点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第二类观点不赞成中国照搬西方宪政,但主张中国可以结合自己国情,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第三类观点是主张非宪政,反对在欧美国家的宪政,也反对在中国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1]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承认市场经济而不承认西方式宪政,企图让资本主义这颗歪脖子树移植到东方大国就可以自动消除其固有的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本性,加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名号,摇身一变就变成了社会主义的红色生命,主要讲“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红牌子挂在“市场经济”歪脖子大树上,就万事大吉了。这些主张张口闭口引用邓小平关于民主的论述,自觉遮蔽了邓小平关于改革与市场经济之得失成败的结论,而主张在中国不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其本质是为中国改革造成的既得利益集团摇旗呐喊,无原则地将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政对立起来,忽视甚至反对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和意义,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值得认真分析和批驳的。笔者认为,宪政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现代文明的政治范畴;宪政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阶级专政,宪政的类型是适合统治阶级专政的民族形式。资本主义宪政是资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其表现因民族特点之不同而不同;社会主义宪政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其表现因民族特点之不同而不同。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宪政,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改革和经济文化发张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根本的意义。
一、宪政的本质与类型
(一)宪政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政治文明
宪政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毛泽东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2]此论揭示了宪政产生的一般规律。宪政是西方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的产物,宪政的本质是民主政治。其本质是保护资产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是保护资产阶级的根本法律制度和根本手段。宪政是个历史范畴,它的内涵不是永恒不变。宪政最初的含义是指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或称君主立宪政体。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宪政。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是力量还不够强大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说英国宪政本质是保护资产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保护实质是限制英国皇室权利的宪政,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人民侵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话,那么,美式宪政则是更为赤裸裸的资产阶级宪政。
关于美式宪政的本质,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当年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坦白地表述过:他认为要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并非封建专制的方式,而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在他看来此办法“可用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作范例”。也就是说,美利坚联邦共和国,美国宪政就是为了“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而采取的唯一能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的最好的制度和手段。这位美国国父说得如此明白,除非故意装糊涂,是每个清醒的人都明白的简单事实。美国宪法之所以高调宣传那些抽象的全民自由、人民主权字眼等等。这是美国宪法的宣传策略和之行策略,带有欺骗性和虚伪性,更是维护必资产阶级专政的根基即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高明之处。其普世价值的核心和灵魂是保护少数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而美国宪政才是能够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的最好办法,而封建专制的方式则办不到,因此,禁止言论自由等旧的统治手段被言论自由等所代替,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综上可看出,以英美式宪政为范式,主张中国搞西式宪政,是不清醒的。江校长认为“宪政是具有理念性质,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是个理念,具有理念的东西应该有共性的。中国跟西方国家在宪法上可能差异很大,但在宪政这个概念上共同点很多。我认为共同点就是三个:民主、自由、人权。我觉得这应该是讲宪政的核心的三个问题。”这是没有认清英美式宪政本质的不清醒之论,与英美宪政相比,“说中国在民主、自由、人权方面还有很大距离。这是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更是违背常识之说。常识云:本质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可比性。胡德平在宪政社会主义论坛上的发言说:“再过几天,就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也即中华民国创立一百周年了”。公然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法,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心中的国家是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之,对某些人所谓的改革了,宪政了,社会主义了,等等名词,千万要问个为什么,不可轻易相信。
(二)宪政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阶级专政
宪政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阶级专政。资本主义宪政是资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新民主主义宪政是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宪政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
1、资本主义宪政是资产阶级的阶级专政
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当年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坦白地表述过:要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的最好的办法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的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这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人物自己的言说,是很清楚的。
不仅如此,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更是反复阐述之。
(1)民主共和国是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道:“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像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3]
(2)资本主义国家的真正统治者是财产。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 是财产,是资本。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4]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5]
毛泽东曾深刻揭露了宪政的资本主义本质和实质。他说: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6]
正因为看透了真正的国家统治者是财产,江校长才说:“30年改革开放很重要的进步是私权的扩大,这个“私”权包含三个方面,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我们过去一切都是国家为本,改革开放我们可以看到私人的作用很重要。私人的财富不增加、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这个国家也不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的扩大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红线。我们也认识到了民营企业的作用,认识到私人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去年《物权法》确定了私人财产的保护和国家财产的保护一样,这个理念形成并体现在法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如果连私人财产都保护不了,还有什么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公民还有什么积极性?我们认识到了私人财产保护是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而与此同时,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是公权力绝对庞大、私权利绝对没地位,私人财产也没有任何地位,我们看到过去都是这样。所以法律从这点考虑,包括《物权法》、将来的《民法典》,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权利保护再说透了就是人权。”[7]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9]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10]
(3)资本主义国家的真正统治者是财产为了唤醒无产阶级和先进人们的觉悟,马恩十分关注其虚伪性和欺骗性。
仅仅是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和目的还不够,甚至很不够,必须对宪政的设计者和实行者的高度理性,成熟和艺术进行揭露,才能让无产阶级始终清醒和自觉。马克思揭露了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虚伪性,他说:“这个虚伪的宪法中永远存在的矛盾足以说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宪章中寻找,而应当在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以这个宪章为基础制定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11]恩格斯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谓的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12]马克思特别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13]
2、社会主义宪政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的核心。社会主义宪政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
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里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制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这里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可以说,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者同一切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社会主义宪政是记录无产阶级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客观进程。列宁曾深刻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列宁明确肯定: 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