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国际岛争中的说理致胜之道――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国际法透视

作者:​熊发布日期:2014-08-01

「熊:国际岛争中的说理致胜之道――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国际法透视」正文


摘要:中国在国际上与日本争论钓鱼岛主权问题,习惯套用历史之根据,胜过引用国际法的依据。相反,日本能提供的历史依据远不如中国,所以一贯特别强调国际法上的论点,并且常常歪曲国际法以适合自身的需要。由于日本的说词惯用国际上习惯的词汇,再加以有美国人撑腰,所以日本人的“恶人先告状”每每能得逞,有时还造成指鹿为马的效果,因而使得国际大众舆论(包括媒体)觉得中国不讲理。

导言:日本与邻国领土纠纷之由来

中日钓鱼岛之争,并不是日本与邻国间唯一的纠纷。环观日本四周,北面有与俄罗斯的南千岛群岛(日本称北方四岛)之争,西边与韩国有独岛(竹岛)之纠缠,西南方与中国有钓鱼岛(尖阁群岛)之争执。亏得日本东面没有邻国只是海洋,要不然,恐怕也会有领土(岛屿)的纠纷。如此的逢有邻国必有领域纠纷之现象,是巧合吗?

答案有二:第一是日本局限于四个小岛,故自古以来即有向外扩张之压力,这是很多人俱知道的。第二点,则是很多人没有体会到的。加拿大籍日裔学者原君枝(Kimie Hara),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他发现,这原来全是经美国资深外交官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二战后对日和约安排中蓄意编织而成。要了解此点,必须先温习二战中外交史的相关细节。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Yalta)会议上,美国(与英国)为了鼓励苏联在欧战结束后愿意集结大军东伐日本,特地向斯大林保证击败日本后,定使日本将它在1905年日俄战争中夺取自俄罗斯的南千岛群岛归还苏联。早先在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中,战时盟邦(包括美英中苏)决议,在对日战争结束后,日本必须将其以前因侵略掠夺而得来的所有领土(包括岛屿)如数吐出,以恢复它们原来之法律地位。1945年初波茨坦会议的宣言,对此点也加以重申。同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投降文书中,也明文承诺接受这些义务。可是日本战败投降后,并未完全履行它在投降文书中接受的这些义务。虽然日本撤离了朝鲜、归还了台湾(给中国),但并未在法理上将南千岛群岛归还苏联(苏联虽然自战后以来一直占领这些岛屿,可是日本一再追索要讨回),亦并未将钓鱼岛归还中国,还继续主张对独岛之拥有权。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1951年在旧金山签订的多边对日和约中,并没有把这些日本没有履行的义务写进去,而且还特意将钓鱼岛排除在日本应当归还其原主之领土之外。至于战时美英对苏联有关日本归还南千岛群岛的承诺,根本只字未提。按照原君枝的研究,这一切均是美国蓄意的安排。杜勒斯以美国主导旧金山会议,只是推波助澜而已。这种安排,中间暗藏了一个来自冷战的秘密策略。这个策略是基于一个假定,即如果日本不归还南千岛群岛,则日苏之间绝无和好之可能,而如果日苏宿怨不能弥补,则日本与中国的僵持局面将无法缓和。如此,日本将面临苏、中之环伺,再加与韩国有独岛(竹岛)之争,势必非忠心耿耿依靠美国不可。如此情况之下,美国在东亚的霸权地位势将永固无忧矣。

日本对钓岛主张之依据一再更改

无论日本对国际义务是否忠实履行,有一点我们要认识到,即日本对国际法甚为了解。正是因为它非常知悉国际法,所以它善为钻漏洞,甚至假借(甚至歪曲)国际法以达到“偷垒”的目的。譬如,国际法上关于领土所有权(即主权)之取得,最主要之指导原则无外乎是发现、征服与割让。由于钓鱼岛史实与无居民之故,征服不能成其取得所有权之依据。故仅剩了发现与割让两原则。所以,日本与中国在钓鱼岛争执之初,先是说日本在1885年发现了该岛屿,而且它是无人拥有的岛屿(Terra Nullius),所以日本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从此取得该岛的所有权。但后来发觉中国最早对钓鱼岛的发现年代可追朔到1532年甚至1403年以前,所以日本又改口说钓鱼岛(尖阁群岛)是1972年由美国将冲绳(即以前的硫球)“回归”日本时一并转让了给日本。但又因为美国政府说在1972年以前追朔到1945年间美国只有行政权而无主权,所以日本又改口,说是向民间租来(2002年)以至购买而来(2012年)。

关于日本以向民间购买而得来的所有权,我们在下文会回来再论。现在先就“发现”与“割让”两点,从比较中日各自主张的角度来加以衡量。

中国对钓鱼岛主权之依据大大优于日本

要比较中日对钓鱼岛主权之依据,从国际法来看,首先须检验以上所说“发现”这一原则在史实上如何体现。亦即须看:中国与日本在历史上各自与钓鱼岛产生的关系,何者更为悠久,以及从地理位置上看钓鱼岛是否属于琉球。日本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Kiyoshi Inoue)对此有精心研究,并在日本有权威性的《历史研究》学刊第381期(1972年元月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钓鱼台(尖阁列岛)的历史与归属问题》的文章。文章结论认为,历史文献证明了钓鱼岛为中国人所有;而且,钓鱼岛并非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是属于台湾省的一个岛屿。

井上清教授指出,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有关钓鱼岛的记录,出现于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出版的由陈侃所写的《使琉球录》一书中;历史上琉球王府与人民以及一般日本人(以别于政府)并不认为这些岛屿是琉球的一部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是在甲午战后(1895年)才将赤尾屿一连串岛屿(包括尖阁列岛)当成日本领土,1895年与1532年相比,中间差了363年。

尤有甚者,据美国马丽兰大学法学院丘宏达教授发现一部更早在1403年问世的名为《顺风相送》的书中已有钓鱼岛发现之记载(原书现存大英帝国图书馆)。另一日本学者、横滨大学教授村田忠禧(Murata),在查证诸多资料后,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日本侨报社,2004年6月出版),对于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提出了不同意立场;也质疑了某些日本学者认为钓鱼列岛属于琉球,而琉球后来并入日本,故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说法。他指出,自“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版图内。特别是明代为防备倭寇和海盗侵入,政府严施海禁……对沿海的海防相当注意”。换句话说,村田忠禧的研究证明了中国在明朝(1368~1644年)已在钓鱼列岛设有海防,也就是行使主权的实证。而且清代还有盛宣怀派人在钓鱼道开采草本中药献给慈禧太后治病的记录。最近,有樱美林大学管沼云龙(Unryu Suganuma)教授出版了两本书,一本英文、一本中文,详列日文、中文与英文的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确实是中国的领域;他发现连英国(1843年)都有比日本还更早就到过钓鱼岛之记录,而英人用的均是中文的岛屿名称,而日本用尖阁群岛一名,最早没有早过1900年。

所以,无论就发现的时间还是行使主权的角度观之,中国对钓鱼岛所有权(即主权)主张之依据,均大大优越于日本。其实,日本政府也知道自己的主张无法成立,所以在2002年曾想借用向民间某家族“租借”而来的理由,作为它捍卫尖阁列岛并从而培养对之拥有主权的依据;到2012年4月又出花招,企图以向民间“购买”其中三个岛屿为由来建立日本对它们的主权。

在国际法上,主权之拥有与行使同样重要。日人深知此,所以在钓鱼岛附近建立了灯塔,并在钓鱼台岛上建立了寺庙以及竖立了日本(红太阳)国旗,还用中文(汉字)在石崖上写上“日本国”字样;更在钓鱼岛附近经常派有巡逻舰艇,用以防止中方攀登钓鱼岛抹去这些日本可用来证明其在钓鱼岛上确有“行使主权”之标志。国际法上有一原则叫prescription,中文译为先占或时效。依据这个原则,日本可以在它本无主权而(在没有别人抗争的情况下)长期继续对钓鱼岛做出行使主权的假象(譬如上面所说的建立灯塔、竖立国旗与日本国之标识,再加舰艇巡逻等等),经过若干年(譬如50年甚至更长)后,日本若对钓鱼岛宣称它拥有主权之主张,则在国际法上将难以驳斥。不过,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如要以长期占领(即“先占”)一个领域(包括岛屿)来获得所有权的话,必定是在长期占领的同时确保其占领是“和平”而无争议的。多年来,中国官方与民间(包括大陆与台湾地区)发动的抗争风起云涌,累发不止,已是世人俱知之事实。所有日本想尽办法要达成其长期对钓鱼岛占领之企图(甚至派军舰拦阻于岛外海域),均因其如此“占领”并不能达到国际法上需“和平无争议”之要求,而不能得逞。

由“租岛”至“买岛”:日本爆其欺诈之本色

2002至2012年间,日本政府又出新招。开始支付相当于美金24.5万元给一个私人家庭(栗原家族)租赁钓鱼岛(尖阁群岛)。时任东京知事的(自民党籍)石原慎太郎宣称要由东京都的政府来出资洽购该岛。最后还是由(民主党执政的)野田首相所领导的中央政府在2012年以2600万美元的高价收购了钓鱼岛中的三个岛屿(包括南小岛、北小岛与钓鱼岛本身)。我们在追问这个家庭为何会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之前,不妨先打住一下,对这个趣剧的发生作一番逻辑上的反思。第一,设若前此日本政府所有出具它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的论证全是属实的话,那么为什么日本政府须要向民间斥巨资购买?单此购买之举,岂不是默默承认日本政府自知前此对该群岛并没有所有权?第二,既然如此,岂不是证明了日本政府在此前所有对钓鱼岛(尖阁群岛)的主张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我们现在再追问一下,究竟栗原家族从何得来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根据该家庭(65岁的)发言人栗原弘行2012年5月18日接受《日本时报》的访问中所言,是栗原家族1978年从另一姓古贺的家庭购买所得。那么这古贺家族又是如何取得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呢?原来这卖岛的古贺家族的上一代就是古贺辰四郎。追问下去,可非同小可地牵涉到某些可朔回到明治政府时期鲜为人知的秘辛。根据笔者个人的研究,就是这位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宣称他“再发现”了(后来被命名的)尖阁群岛。此事也惊动了当时冲绳(1879年日本吞并了硫球王国,将其改名为冲绳)的知事西村,这位知事向中央政府申请要将该岛屿划归冲绳管理,而古贺辰四郎也申请要租用该岛。事经内政部长转给时任外交部长的井上馨,结果外交部长主张暂缓批准所请。因为第一,这个岛屿群中的岛屿全是中文名字,并且靠近中国,所以应属中国无疑;第二,满清政府当时正在关注这些岛屿可能会被日本窃取,日本不应此时打草惊蛇。

可是10年以后的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日本即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与澎湖岛)吞并入日本版图。而在条约签订6天后的6月10日,古贺辰四郎第二次再提出希望租用钓鱼岛(尖阁群岛)的申请。次年(1896)的9月,也是日本占领了钓鱼岛的一周年后,日本政府同意将钓鱼岛租给古贺辰四郎(1900年后改名为尖阁群岛)。1926年,日本政府又将该岛卖给了古贺辰四郎。这就是古贺家族所谓拥有尖阁群岛之原委,日本政府对外渲染的一套说法,绝对隐瞒了两件极为重要的事实。一是日本政府在与中国争执时,宣称日本在1885年经过好几次勘测以后,确定尖阁群岛是无主岛屿,因而以国际法上“发现”之论据将它纳入日本领土范围;二是对1885年日本外交部长井上馨有关该岛是属于中国的研判,绝口不提。关于第一点,台湾学者邵汉仪教授查过日本政府明治时期(1868~1912年)尘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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