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麟:从“条约法”看战后对台湾及南海诸岛的处置

作者:郑海麟发布日期:2015-12-25

「郑海麟:从“条约法”看战后对台湾及南海诸岛的处置」正文

一、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即主权归属问题,本来在1943年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中已明言将之归还中国,然而,自从二战结束以来,却不断有人提出争议。据1996年出版的《现代国际法参考文件》披露,在开罗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中、英代表曾就台澎等地归还中国问题发生过争拗。当时,作为英方代表的英外次贾德干(AlexanderCadogan)认为台澎等地方“固属中国,但殊不必明言耳”,主张将公报(即《开罗宣言》)中之这些地方“归还中国”的字样,改为“当然由日本放弃”。对此,作为中方代表的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进行了激烈的抗争和反对。最终,“讨论结果,中美两方主张不改,故维持原草案”。此次会议中英国外交部次长贾德干有关满洲、台湾“必须由日本放弃”,而“不必明言”归还中国之议论,实为日后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之滥觞,而中方代表所指的“外国人士对于东北、台湾等地,尚有各种离奇之言论与主张”,后来却也在台湾岛内再度浮现出来。

据《海峡评论》第115期吴琼恩《“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国际法的约束力》文载:台北“国家展望文教基金会”于2000年5月28日在凯悦饭店举办了一场名为“‘一个中国’的挑战与响应:新政权与新两岸关系”的研讨会。主讲者除台北“副总统”吕秀莲外,还有美国纽约大学孔杰荣(JeromeCohen),出席“与谈人”包括陈明通、许惠佑、杨宪宏、阮铭、陈隆志、林浊水、郝龙斌等。吕秀莲讲话的要点,吴琼恩将它概括为如下四点:1895年《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这是中国人对不起台湾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没有法律效力。未提国共合作,领导八年抗战,收复台湾的事实。1951年《旧金山和约》,日本宣布放弃台湾澎湖的领土主权。台湾地位未定,主张人民主权,由台湾二千二百万人民决定台湾主权归属。这四点即为传媒曾大肆报导的吕秀莲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和主张以“人民主权”对抗北京的“领土主权”的来由。

此外,出席会议的国际法学者陈隆志提交的《台湾的国际法地位》论文,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其论据较诸吕秀莲更为详细,意谓:就国际法的角度来看,1895年到1945年间的台湾不仅是日本的殖民地,也是日本合法取得的领土。国共双方都强调基于1941年的宣战声明,全面废止与日本的所有一切条约,包括《马关条约》在内,因此,台湾已经属于中国所有。但陈隆志认为一个条约的废止,特别是有关领土割让的条约不是可以基于片面的宣言而决定废止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是盟国所共同发表的片面政府性声明,并没有领土所有国日本的参与,而战后《旧金山对日和约》不但有当时战胜的同盟国参加,而且战败国的日本也参与其中。因此,《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效力低于后来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1945年蒋介石受盟军远东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指令来台湾接收,代表盟军从事军事占领。当时的台湾处于盟军的“军事占领”之下,而非由中国“取得”主权。1972年《上海公报》声明,美国“认知”(acknowledge)中国的主张,即“中国只有一个,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认知”与“承认”(recognize)不同。1979年4月美国制定《台湾关系法》,使用的词汇是“台湾”、“台湾人民”、“台湾人的人权”等等,都未曾提到“中华民国”,可见美国官方事实上将台湾当做一个国家来看待,而双方所订定的一切条约都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建国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台湾,台湾确确实实是一个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国家。今日台湾要加入联合国并不是“重返”问题,而是新国家申请加入为新会员的问题。台湾与中国一边一国,应保持和平友好、平等互惠、共存共荣的邦交关系。以上陈文的八个论点,亦为吴琼恩所概括。作为是次讨论会的参与者,吴琼恩的概述应是可信的。事实上,陈隆志的这些论点,在他的代表作《台湾的独立与建国》一书中亦可见到。另外,彭明敏、黄昭堂合著的《台湾的法律地位》一书,亦持大致相同的观点。上述陈隆志的八点加上吕秀莲的四点,大致上涵括了“台独”的基础理论,而“台湾地位未定论”则又是“台独”理论的核心。

针对吕秀莲和陈隆志的上述观点,北京方面作出了快速的反应。同年6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李兆杰、饶戈平合写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长文。该文共分三部分:一、“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根据;三、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具体内容可概括如下: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独立主权国家,今天,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对以往中华民国的合理“继承”,这种“继承”是属同一国际法主体内的“政府更迭”性质,理由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1日起即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但它在联合国并没有获得作为合法政府的合法权利,直至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才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台湾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1895年4月,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侵占了台湾,而中国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已昭告世界各国废止《马关条约》,此后日本对台湾的领土主权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础。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即中国),1945年8月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条款》中亦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战时同盟国的正式协议,而日本在其投降条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义务,这便构成了盟国与日本间的国际协议,它在国际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置疑的。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后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政府主权之下。”至此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战后中国对台湾行使主权已获英、美等国际社会公认。1949年11月21日,英国外交部次官默林在回答下院人士质询时表示:“是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中承认:“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它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推翻它以往关于台湾问题立场的产物。1950年6月27日,杜鲁门竟然声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美日《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国政府参加,因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以上李兆杰、饶戈平的十个论点,大致反映了北京政府自1993年8月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以来的立场。很明显,其核心论点是反驳“台湾地位未定论”,坚持中国政府对台湾拥有领土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自然“继承”了以往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行使的主权及其权利要求。

继5月28日台北会议之后,同年11月1日,复由孔杰荣主持在美国纽约市律师公会举办了主题为“大陆中国―台湾―美国的困境:冷战的遗产”的讨论会,会议由中国问题专家何汉理(HarryHaiding)引言,陈隆志、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丘宏达及北京清华大学教授李兆杰发言。在这里,有必要将丘宏达教授的论文《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的法律地位》内容概要介绍如下:英美两国的立场指出中国未能透过有割让条款的合约取得对台湾的法律上的主权,但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有效控制”(Effectivecon?trol)台澎。《旧金山对日合约》与“中日双边合约”虽未规定台湾归还中国,但中国可通过保持占有原则(PrincipleofUtipossidetis)取得台湾的法律上主权,这点不乏国际法案例及国际法权威人士的论著支持。台湾在1895年割让给日本前是中国的领土,1943年由中、美、英三国发布的《开罗宣言》明白指出台湾“归还中华民国”,而此宣言写入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并在其后的日本降服文书中为日本所接受,因此,台湾成为中华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在法律上无理由反对。1952年“中日双边合约”生效后,台湾在法律上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这个看法为几个日本法院的判决所确认。由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一直不承认台湾的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因此,国际法原则支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主张的理由,并不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主张。197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建交公报中,美国政府认知(acknowledge)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

就上述各位学者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的论点来看,似乎各方都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理支持。然而,就其所得出结论来看,却大相径庭,使台湾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复杂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客观性与学术性的角度,秉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从中、日的近代史及相关条约入手,对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作进一步的剖析,力求取得公正的客观评判。本文为纯历史和法理的研究,故无预设立场问题。

二、《马关条约》对台湾的处置

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和澎湖列岛原为中国领土。1894年,日本因急欲占据朝鲜,与朝鲜的宗主国中国爆发武装冲突(史称“甲午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日双方在日本马关签订议和条约(即《马关条约》),该项条约共十一款,另附有《议订专条》三款,《另约》三款,《停战展期专条》三款。出席签约的中方代表为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清朝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日方代表为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条约》最初由中文和日文作成,随后又添备英文。三个语言版本的条约(原文见文后附录)中涉及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条款内容分别为:①中文本:“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3)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一百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日文本:“第二款:清国将下开土地之主权并在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物件永远割让与日本国:……”。英文本:“第二款:清国将下开领土主权及在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财产永远割让与日本国:……”。

从以上英文本的用词及行文来看,显然是由日文本翻译过来的。比较三种文本,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文本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管理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或“管辖权”)永远(即无条件之意)让与日本,并无涉及“主权”的字样。如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地方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日文本明显有“土地之主权”字样,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主权和治权(即领土主权和地方管辖权一并转让与日本)。英文本内容与日文本相同,其中英文“fullsovereignty”(完全主权)即含有领土主权与地方管理权之意。

比较以上中文本、日文本、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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