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 孙璐:贸易公平与国际法治:WTO多哈回合反思

作者:何志鹏   孙璐发布日期:2013-10-12

「何志鹏 孙璐:贸易公平与国际法治:WTO多哈回合反思」正文

 

【摘要】公平贸易意味着在实力对比和历史发展的维度超越自由贸易的理论与政策,透过形式上的平等去实现实质和结果的公正。公平贸易是国际法治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也需要国际法治的宏观环境保障其真正实现。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机制,既表明了成员实力在其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也体现出对于成员的指引和制约。因此,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观念的建构作用,这一国际机制有可能符合公平正义的伦理,从而在经济领域逐渐积累法治的特质。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良好的谈判策略和发展中成员的团结,公平贸易有可能部分实现。

【关键词】贸易公平;多哈回合;国际法治

导言

自2001年11月开始的多哈回合是GATT/WTO在多边框架下启动的第九轮贸易谈判,被称为“发展回合”,是迄今涉及范围最广、议题最复杂、参与成员最多、时间最长的一轮谈判。其主要目标是让国际贸易体制更为公平、可持续发展,所有的参与者都从中得利。{1}然而,谈判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使得发展的目标实现起来步履艰难,几乎夭折;{2}而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地达到多哈会议的时候所设定的公平贸易目标,现在看来依旧迷茫。{3}2008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得经济总量收缩,在很多国家保护主义抬头,{4}贸易问题具有了更复杂的经济与政治背景,多哈回合更加前途未卜。这种艰难的进程显示出WTO体制所面临的困境。{6}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WTO的运作机理,分析公平贸易与自由贸易的关系,利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分析WTO的性质及其实现公平贸易、构建国际法治秩序的可能,对于更深刻地认识国际贸易体制,特别是为参与谈判的各成员在立场和参与方向上提供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平贸易的意义:国际法治的价值要求

(一)自由贸易:超越重商主义

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长期存在着重商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和自由贸易主义两派的纷争。{7}重商主义鼓励出口、限制进口;而自由贸易主义则主张尽量减少任何形式的贸易壁垒,形成比较全面的自由贸易秩序,认为在没有扭曲的竞争中,所有的参与国都会从中得利。{8}实际上,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国际贸易原理以来,学界的主流思想一直就是尽量减少阻碍、放松管制,促进自由国际贸易。{9}而且很多实例也表明,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采取自由贸易政策比采取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其经济增长,{10}与经济民族主义或者经济爱国主义比较起来,自由主义的策略更为合理和有效。{11}但是重商主义、贸易保护的思想仍然不能祛除。因而,几乎所有国家还都非常重视进出口顺差或者逆差的问题、国家外汇储备的问题。{12}有些时候,保护主义的关税大战甚至引发了世界灾难。{13}正因为这种实际情况的存在,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作为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基石之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才为了自由贸易而一直不断努力。它在一次又一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通过降低关税壁垒、推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削减非关税壁垒而试图缔造一个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 1994年,作为其后继者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延续了这一使命,并在事项范围上进一步扩大,通过确立多边贸易纪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体系,在成员的范围之内约束保护主义的措施,巩固自由贸易的成果。

(二)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基于实力与历史的解读

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体系推崇和促进的自由贸易是对保护主义的禁锢,是对于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的向往和信仰。这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如果真的实现的话,会导致全球经济因素的最佳配置,也就是在全球的范围内寻求最佳的生产原料、劳动力以及管理因素,并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自由贸易是不是真的那么美好,是不是公平的呢?对此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次,在不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异历史原因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自由贸易能够充分地发挥参与者的优势(绝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充分发挥要素禀赋的差异所带来的流通必要性,使得占据优势者胜出,占劣势者在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这种达尔文主义的生存竞争在人类社会中毕竟还是显得过于残酷,甚至难以接受。即使是那些强烈主张放松管制、推崇市场自生秩序的学者(如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也并没有正视那些由于竞争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如失业、生活水平的下降和整个地区的落后甚至被弃置荒废;{14}而是缺乏实证调查地设想出由于完全竞争而充分就业的状态。这种认为自由贸易就是公平贸易的观点{15}是很难经得起推理的。因而,自由竞争会导致贫富分化、行业垄断,而这种分化和垄断则会使未来的自由竞争不复可能,这将意味着经济多样性的缺失,人类创造性的限制,消费者利益的损害。{16}

第二个层次,在考虑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能力差异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自由竞争的前提是竞争者的能力大体相等。基于一般的差异,力量相当、可以互补的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刺激竞争者的发展,对社会具有积极效果。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但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古典自由主义及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设定的基础条件,例如完全市场信息、完整接触商机及信贷的机会、应对市场信息而提高生产技巧及产品的能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相当缺乏。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条件不能达到自由贸易所预设的平等竞争状态,所以生产者不能由贸易而变得更好,现存的市场失灵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脱离贫穷。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在同一竞争标准下进行的比赛,如果竞争者不处于同样的起跑线上,是不会得到公平的结果的;如果参赛者本身的强弱程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样的规则竞争,仍然得不到公平的结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竞争正是这样,这种竞争不会导致双赢,而很可能只是财富的单向流动。{18}由此,全球化的反对者则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萧条、大规模失业、环境污染忧虑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政策作为后盾,会造成社会排斥的问题,对整个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极度不利。因而,我们的论断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大实力差异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19}

第三个层次,在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历史原因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上的侵略和殖民行为。{20}现在的发达国家当时正处在商业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它们对于当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进行剥削和掠夺,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是不人道的。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体现为大规模的抢夺财富,而且也体现为贩卖奴隶和劳工。{21}在这种过程中,这些强盗般的国家逐渐发达、强大,而那些殖民地则财富空虚、经济发展模式失衡,成为欠发达的地区,从19世纪以后到20世纪中叶的反殖民化运动使这些地区成为独立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独立就富强起来。它们仍然由于存在问题的国际经济体系而受到剥夺。{22}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世界经济秩序本身就具备不公正性。以这种不公正的进程而导致的不公正的结果,即不平等的参与者而进行的表面上“公正”和“自由”的竞争,显然是不会取得公平的结果的。

从以上三个层次的可以看出,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贸易公平。{23}自由贸易的发展不仅会损失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对发达国家内部的薄弱环节,也有着极大冲击。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就证明了盲目自由化带来的消极后果,不仅被国际贸易浪潮牵制,也被金融起伏影响。正因为这样,那种主张自由贸易对世界各国都有利的思想被称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神话”。{24}

(三)公平贸易的内涵与要求

公平贸易论者认为,自由贸易并不像其倡导者所设想的那么完美。如果它存在的背景是一个不平等的历史和现实,其结果很可能是弱肉强食的贸易体系,进而形成根植于自由市场经济和殖民式的全球化。作为替代模式的公平贸易,目标在于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贸易条件及确保那些被边缘化的劳工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基础,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和谐共进,致力于改变传统国际贸易习惯,可以带来一个健康的国际经济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贸易公平的最低要求是在贸易交往中的强者不歧视弱者。{25}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及减轻贫穷的策略,公平贸易的目标是为那些经济上弱势或在传统贸易系统中被边缘化的生产者创造机会,这就进一步要求国际贸易中的强者给予弱者一定的倾斜。与此同时,公平贸易谋求建立透明的管理模式和商业关系,以平等及相互尊重与交易伙伴相处。为此,要求在贸易中体现公平价格,即通过对话及参与所形成的一种相互同意的价格。它不仅考虑生产成本,同时结合社会正义(生产者的公平报酬、男女平等同酬、对于儿童利益的特别考虑)与环保的原则。公平贸易以提供给生产者稳定的产品价格、企业支持、接触优质发达国家市场及更好的贸易条件等,可以被视为一种尝试要解决市场失灵的努力。贸易公平意味着不仅看交易的过程,还要看交易的结果;不仅看现在,还要考虑历史和未来。

(四)公平贸易与国际法治的价值标尺

国际法治意味着在国际层面上实现良法和善治。这种要求体现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当然包括国际贸易方面。从价值追求上说,国际法治要求塑造人本主义的、文明间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26}公平贸易的主张显然更符合这种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更广阔的视野观察国际贸易的基础、运作和结果,公平贸易的主张能够通过更好地设定贸易权利、义务而配置资源,使贸易的参与者实际获得收益,从而达到以自由看待发展、以发展促进自由的人本主义目标;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公平贸易可以减少南北国家的冲突,推进南北国家的合作,促进文明之间的共存与和谐共进。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优惠的贸易条件,公平贸易可以从历史上弥补殖民时代的人类缺憾,构建跨越历史的公平,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中一直主张的“代际公平”原则的扩大理解,{27}并实现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代内公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相对这一系列的目标而言,单纯的自由贸易是无法达到的。所以,公平贸易的主张更符合国际法治的社会目标与规范价值,贯彻贸易公平理念的规范和体制是国际经济法治的重要方面。

二、公平贸易的途径:国际法治的制度结构

如前所述,公平贸易是国际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价值因子。这一目标本身是国际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法律的实施与法律的内容同等重要,这一点在国际关系中尤其需要强调,所以公平贸易的实现有赖于一个法治的国际环境,一个法治的国际关系结构。公平贸易在一定意义上是扭转自由交易规范和实力平衡的贸易要求,所以必须超越短期利益计算的临时安排,转而追求长期的权利义务机制。{28}这就要求在相关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真正贯彻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将公平贸易的要求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之中。这不仅要求全球性的经济贸易法律体制彰显这一原则,也需要区域性的贸易规范、双边的贸易协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单边贸易法律规范蕴含公平贸易的各项要求。只有将公平贸易的伦理标准转化为法律规范,才有可能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有效地推行。也就是说,“国际经济良法”的实现需要“全球贸易善治”的支撑。公平贸易的伦理指向如果仅仅落实在宣示性的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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