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崇利: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学科交叉

作者:徐崇利发布日期: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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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国际法之“法理学”的缺失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学体系中,“法理学”一直缺位。边沁曾简短地论及“国际法理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1]但此后似再无国际法大家强调该范畴,国际法学界虽有时也使用“国际法理学”一词,但只是意在讨论一些“重大的国际法理学问题”,而不是要建立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之学科。[2]

以往,国际法律体系远没有国内法律体系发达,相应的,国际法学体系不像国内法学体系那样,形成了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及环境法学等比较具体的学科门类。在国际法学体系中,对国际法基本原理的研究历来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即国际法之“法理学”一直缺失。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共存国际法”演变为现行的“合作国际法”,国际法律规范大量增加,国际法律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大量的国内法律问题进入国际管辖范围,使得国际法律体系加速膨胀,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法学渐次形成,诸如国际经济法学、国际人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刑法学以及国际组织法学、国际海洋法学、国际空间法学、国际战争法学等等。无疑,这些部门国际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个基础性学科的支撑和统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法学体系。

然而,现行的“法理学”虽名为关于法律一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学科,但其整个知识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国内法研究基础之上的。众所周知,当今的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权位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仍属一个“原初的社会”;而国内社会已经演化为较为先进的“有政府状态”。由此,国际法与国内法虽均为法律,且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但二者在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立在国内法知识基础之上的现行法理学,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但其直接的支持作用却非常有限。是故,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如将国内法的概念套用于国际法,国际法将难以为法。可见,创建国际法特有的“法理学”之学科并非简单地再添加一个当下一些学者认同的“部门法理学”,而是意味着催生一个有别于国内法理学的独立的国际法基础性学科。

当然,国际法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乏深厚的基本理论积累。从国际法学史来看,早期受到自然法理论影响甚巨。后来,实证法学派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3]实证法学派强调对国际法之“实然”进行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分析,拒绝作出有关“应然”的价值判断,容易割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道德等之间的联系。无疑,实证分析突显了国际法学的法律分析方法之特色,但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而言,这种“纯法律分析”却显得过于单薄,无法深入到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之中,多视角地阐明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原理。[4]例如,在分析实证主义者看来,只要是国际条约,根据“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便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该理论无法充分说明为何有的类型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的程度大,有的类型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的程度小。显然,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

回观国内法理学,各学派异彩纷呈,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自由主义法学派以及法经济学学派等等。在国际法原理的研究中,如能打破现行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局面,广泛引入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多管齐下,就能极大地丰富国际法基本理论,形成这方面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而有可能在国际法学体系中构建出一个特有的“法理学”之学科;而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学科交叉方法的确立,恰恰可将上述各种哲学和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一并收入囊中,以使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走出分析实证主义的蜗居,进入开放的、宽阔的学科发展平台。

二、始创国际法之“法理学”的路径: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方法的引入

在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曾经过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呈现出了“先合、后分、再合”的态势。[5]

第一个阶段:一战之后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阶段的早期,作为对一战灾难的反思,倡导世界和平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兴盛;之后,理想主义虽然受到了现实主义的挑战,但影响犹在。理想主义十分重视道德和法律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法制-道德主义”学派。[6]在这一历史时期,尚欠成熟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的结合虽堪称紧密,但仍远不足以产下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

第二阶段:20世纪60至80年代。国际联盟的失败和二战的爆发,宣告了理想主义的破产。世界进入了冷战时代,现实主义和后继的新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开始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一脉相承的理论分别主张国家权力和国家间的权力结构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因素,国际法被置于次要和从属的配角地位,沦为权力的“婢女”。不言自明,在国际关系中,宣扬“强权就是公理”,将极大地扼杀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两大学科交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为了捍卫自身的价值,国际法学只能以分析实证主义理论应对,筑起“法条主义”和“概念主义”的高墙,御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于门外。[7]于是,在此期间,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学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从而最终导致这两个学科的分道扬镳。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国际关系理论出现了以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为主流的多派共生的局面。随之,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也有了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学科交叉,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的方法受到了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学者的广泛重视,始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鉴此,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斯劳特教授曾断言,晚近,“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已重新相互发现了对方。一个新一代的交叉学科已经诞生,各学科可以不同的面孔和观点反映同一经验性和/或主体间现象的观点,重新获得了承认”;[8]现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科赫教授也认为,“最近之前,国际法和国际政治还是被共同主题分隔开的两个学科。……近几年,随着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最终开始互享洞见,这两个学科之间的鸿沟已经缩小。”[9]美国社会科学联合会也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列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其2007年出版的研究成果指出,“近年来,国际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领域之间的交融不断加深,开始颠覆将它们视为相互分离之界别的由来已久的传统。”[10]

当下,国际关系理论各主流学派与国际法学交叉的基本状况是:

其一,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虽然新现实主义力主国际权力结构的主导性,但一些学者在该派学说的基本框架内还是发展出了比较有影响的国际制度理论,其中以“霸权稳定论”为代表。近年来,一些美国国际法学者也提出了“霸权国际法论”。该说与现实主义的“霸权稳定论”如出一辙,但更强调霸权国应以单边主义对待国际法。[11]

其二,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各国在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中创制了大量的国际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度主义学派最终形成。该学派认为,现行的国际体系不是新现实主义者眼中的权力结构,而是一种制度结构,国际制度已成为影响各国行为的主变量。无疑,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在内,因此,制度主义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对国际法的分析。

其三,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进入21世纪,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推崇“以全球为中心”的范式,对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论”提出了挑战,主张国家并非国际关系的唯一主角,非国家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及个人等)在世界体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已将国际法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尤其是“为分析跨国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框架”。[12]

其四,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上世纪90年代初,冷战在国际权力分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和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没有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制度的背景下突发性地和平终结。这种现象是新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由此,持“观念变迁导致冷战终结论”的建构主义理论开始兴起。该理论主张,国际体系主要是一种由“观念”建构起来的“社会(文化)结构”。在主流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共有观念”和“共有文化”之中,当然包括国际法在内。

除了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四种主流的国际关系学派之外,在当代,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例如,女性主义是战后出现的一种颇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与该理论相对应,在国际法学中出现了“几可与纽黑文学派相媲美”的女性主义新流派;[13]再如,一些学者已经开创后现代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该派的有关研究成果也可用于对国际法的分析。[14]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关系理论在美国的大发展,形成了该学科的“美国知识霸权”,乃至美国该领域著名学者霍夫曼自诩国际关系理论为“美国的社会科学”。然而,其他国家并非无足轻重,欧洲国家也自有特色的国际关系理论。美国当代各主流派别的国际关系理论均带有浓厚的科学主义色彩;而欧洲国际关系理论传承的仍然是古典的人文主义方法,注重对国际关系进行哲理、历史和法律的分析,其除了延续传统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之外,最著名的是英国主打的“国际社会学派”。该学派认为,“国际社会”是比“国际体系”更高一层的概念。当各国意识到彼此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和价值目标,并认为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共同规则的制约,且构筑起共同的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之时,便产生了国际社会。现行的国际社会虽然仍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并非混乱和无序,而是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国际秩序,其中,国际法对构建国际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以欧洲和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互补性。例如,一般认为,英国的国际社会学派与美国的建构主义同属一系,两派在本体论上均坚持理念主义,在方法论上都采取社会学上的整体主义等。然而,前者更注重哲理、历史和法律的分析,而后者则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影响。

从上述各种国际关系理论来看,传统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及制度主义的本体论均为物质主义,都采取理性选择的方法,但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侧重以权力或权力结构为标志的政治学分析方法;制度主义运用的主要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尤其是深受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相反,无论是理想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和国际社会理论,均推崇理念主义的本体论;但从研究方法上看,理想主义多以哲理分析为特点,而建构主义及国际社会理论则更多地接受了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可见,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系综合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混制而成的一个“工具箱”;相应的,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这一干流,可将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之径流汇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之中。

当然,在研究国际法原理时,也可绕过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相关学派,径行运用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例如,有些学者就没有过多地借助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而是直接采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国际法。[15]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对于国际法原理的研究,国际关系理论已经把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带到了国际领域,就近从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的过程中接过这些分析方法的接力棒,往往更为现成,也更为适用;反之,如果对国际法原理的研究直接采取同源的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其建立的分析框架可能会与国际关系理论雷同,“重复建设”的结果,将浪费大量的学术资源。

通过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这一传输带,在获得多种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后,便可形成国际法基本原理研究的各种学派,诸如:其一,以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原理,可形成国际法之“法理学”中的政治法学派。在国内社会,除了法理学之外,法与国家关系的原理多由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等学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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